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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头颈癌,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含铂化疗或PD-(L)1治疗失败,或一线初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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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具体剂量依据临床前及早期研究确定;该ADC通过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阻断PD-1/PD-L1通路,恢复T细胞抗肿瘤免疫应答;同时,ADC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载荷,直接杀伤肿瘤细胞。这种双重机制协同作用,既激活免疫系统,又通过化疗效应抑制肿瘤生长,可能增强抗肿瘤活性并克服免疫治疗耐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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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贵州,北京,广东,山东,山西,广西,河南,江苏,湖南,辽宁,安徽,重庆,吉林,陕西,海南,河北,湖北,上海,黑龙江,江西,天津,福建,云南,浙江,四川
招募头颈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一种抗PD-L1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靶向PD-L1,用于治疗晚期一线头颈鳞癌。PD-L1在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通过偶联细胞毒性载荷,ADC可精准递送药物至肿瘤微环境,兼具免疫检查点抑制与化疗杀伤作用。该药针对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包括口咽癌、口腔癌、下咽癌或喉癌)初治患者,旨在提高一线治疗疗效。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头颈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具体剂量依据临床前及早期研究确定
药物机制:该ADC通过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D-L1,阻断PD-1/PD-L1通路,恢复T细胞抗肿瘤免疫应答;同时,ADC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载荷,直接杀伤肿瘤细胞。这种双重机制协同作用,既激活免疫系统,又通过化疗效应抑制肿瘤生长,可能增强抗肿瘤活性并克服免疫治疗耐药。
入选标准:
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且≤75 周岁,性别不限;
3. 队列 1: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既往接受过系统性治疗失败,至少包含 PD-(L)1、铂类化疗药物。含铂化疗治疗失败定义:
4. 在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5. 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含铂化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6. 队列 2:经组织学证实的复发性/转移性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纳入的肿瘤类型包括原发性口咽癌、口腔癌、下咽癌或喉癌。既往治疗满足如下要求:
7. 在复发或转移阶段,未接受过针对头颈部鳞状细胞癌的系统抗肿瘤治疗;
8. 在局部晚期阶段,在接受系统抗肿瘤治疗结束后6个月内未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9. 随机前 4 周内,根据 RECIST 1.1 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10.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脑转移病灶或既往放疗部位。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病灶是唯一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11.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 2 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 表达检测;
12.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病灶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
13. 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14.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制剂治疗间隔至少 3 周或药物的 5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既往激素治疗、小分子靶向药物治疗间隔至少 2 周;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 1 周;且治疗引起的 AE 恢复至 CTCAE
15. v5.0 ≤1 级(2 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16. 随机前一周,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17. 预期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8. 随机前 1 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19. 血液系统
20. 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
21. 血小板(PLT) ≥80×109/L
22. 血红蛋白(Hb) ≥90g/L
23. 淋巴细胞(LYM) ≥0.8×109/L
24. 肝功能
25.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26.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27.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28. 白蛋白 ≥30g/L
29. 肾功能
30. 肌酐(Cr)≤1.5×ULN,如>1.5×ULN, 肌酐清除率需≥50ml/分钟(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31. 凝血功能
32.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33.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34.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至少采用 1 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适合接受以根治为目的的局部治疗(手术或放疗)的头颈肿瘤;
2. 原发性鼻咽癌患者;
3. 影像学检查提示肿瘤已经侵犯或包绕胸部、颈部、咽部大血管,且研究者判定存在进入研究会引起出血风险的影像学证据;
4. 随机前 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5. 既往存在导致永久终止免疫治疗的不良事件,或既往存在≥2 级的免疫相关性肺炎、免疫相关性心肌炎;
6.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7. 新发或具有临床症状的脑或脑膜转移、脊髓压迫、癌性脑膜炎,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脑、脊髓转移灶尚未控制;
8. 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 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9.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1)NYHA II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2)不稳定型心绞痛;(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男性≥ 450 ms、女性≥ 470 ms)(QTc间期以 Fridericia 公式计算);(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 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1.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2D6 或 CYP3A 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12.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
13. 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4.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15.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6.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严重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17.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1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19. 有活动性 HBV、HCV 感染或共感染者;
20. 注:如果 HBsAg(+)和/或 HBcAb(+),则需检测 HBV-DNA,结果必须< 500 IU/mL或< 2500 copies/mL 或<正常值上限(ULN),如果 HBV-DNA 可检出,则受试者须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接受核苷类抗乙肝病毒治疗方可入组;如 HCV 抗体(+),则必须检测 HCV-RNA,结果需<正常值上限(ULN)方可入组;存在乙肝及丙肝共同感染的受试者需排除(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且 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2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2.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23. 既往接受过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化疗、ADC 药物;
24. 随机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开展地区:贵州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