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D-L1口服药联合奥希替尼EGFR突变肺癌二线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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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EGFR突变局部晚期或转移性NSCLC,一线EGFR-TKI进展后
  • 用药方案: 口服小分子PD-L1抑制剂联合奥希替尼,每日一次口服;药物通过口服小分子形式与PD-L1结合,阻断PD-L1与PD-1及B7-1(CD80)的相互作用,解除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联合奥希替尼可协同抑制EGFR信号通路(奥希替尼)并激活免疫应答(PD-L1抑制剂),可能增强抗肿瘤效应并克服耐药。
  • 开展地区: 广东,山西,浙江,辽宁,湖北,黑龙江,上海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口服小分子PD-L1抑制剂,靶向PD-L1,联合奥希替尼(第三代EGFR-TKI)用于EGFR突变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NSCLC)。适应症背景:EGFR突变是NSCLC常见驱动基因,奥希替尼为标准治疗,但耐药后需联合免疫策略。该药为口服制剂,相比单抗具有便利性和潜在组织穿透优势。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口服小分子PD-L1抑制剂联合奥希替尼,每日一次口服

药物机制:药物通过口服小分子形式与PD-L1结合,阻断PD-L1与PD-1及B7-1(CD80)的相互作用,解除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联合奥希替尼可协同抑制EGFR信号通路(奥希替尼)并激活免疫应答(PD-L1抑制剂),可能增强抗肿瘤效应并克服耐药。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岁的男性或女性。

2. 参与者必须理解并自愿参与本研究,并且必须提供参与研究的知情同意书。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确诊的NSCLC。混合组织学类型的 NSCLC也可入组,但需以腺癌为主要组织学类型。

4. 诊断为局部晚期(临床分期IIIB、IIIC)或转移性NSCLC(临床分期IVA或IVB期)(依据国际肺癌研究协会(IASLC)《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 9版)。

5. 特定队列的不同要求:

6. 剂量递增和回填队列:

7. a)在辅助治疗、放化疗后、局部晚期(IIIB/IIIC期且不适合根治性治疗)或转移性(IVA/IVB期)(根据IASLC《胸部肿瘤分期手册》第9版)疾病阶段中,最近一线治疗为第三代 EGFR-TKI(单药或联合治疗,如联合化疗或 amivantamab),且疾病进展的参与者。

8. b)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参与者,一线接受第一代或第二代 EGFR-TKI治疗,随后二线接受第三代 EGFR-TKI治疗后进展。

9. c)既往或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确认肿瘤为PD-L1表达阳性(TPS/TC≥1%)。

10. d)既往的基因检测报告确认肿瘤或血浆ctDNA中存在EGFR变异。

11. 扩展队列:

12. a)参与者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阶段未接受过任何其他既往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13. b)中心实验室的检测报告确认肿瘤PD-L1表达阳性(TPS/TC≥1%)。

14. c)既往的基因检测报告确认肿瘤或血浆ctDNA中存在EGFR L858R或EGFR exon 19 del突变。

15. 存在至少一个可测量的肿瘤病灶(根据RECIST 1.1版)。注:选定的靶病灶必须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或既往局部治疗范围内的靶病灶随后出现显著进展。

16. 器官功能良好(符合以下实验室检查值),且在实验室检查日期前14天内未接受任何红细胞输注、血小板输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给药:

17.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GB)≥90 g/L。

18. b)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正常值上限(ULN)(如果无可证实的肝转移)或≤5×ULN(存在肝转移)。

19. c)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如果无可证实的肝转移)或≤5×ULN(存在肝转移)。

20. d)如果无肝转移,则总胆红素≤1.5×ULN,或存在记录的Gilbert综合征(非结合型高胆红素血症)或肝转移时总胆红素≤3×ULN。

21. e)血清肌酐≤1.5×ULN,或如果血清肌酐>1.5×ULN,则肌酐清除率≥50 mL/min(通过Cockcroft-Gault公式测量或计算)。

22. 筛选期ECOG评分为0-1。

23. 首次给药后的预期寿命>12周。

24. 有生育潜力的女性必须同意使用高效避孕措施,且在给药开始前妊娠试验结果必须为阴性;或在筛选时必须满足以下任一标准,以证明无生育潜力:

25. •绝经后女性,定义为年龄≥50岁,且停止所有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至少12个月。

26. • 50岁以下女性,若在停止外源性激素治疗后闭经≥ 12个月,且黄体生成素(LH)和卵泡刺激素(FSH)水平处于机构定义的绝经后参考范围内,则视为绝经后女性。

27. •有不可逆手术绝育记录:包括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不包括输卵管结扎术。

28. 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使用屏障避孕法(更多详细信息见章节6.7.9)。

排除标准:

1.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提示以鳞状细胞为主,或含有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等。

2. 在研究治疗第1周期第1天(C1D1)之前,认为洗脱期不充分,定义为:

3. a)放疗相关:C1D1前14天以内进行过全脑放疗;C1D1前7天内进行过立体定向脑部放疗;C1D1前 14天内接受过骨转移姑息放疗; C1D1前 28天内接受过放射治疗作为抗肿瘤治疗(姑息性骨转移放疗以及如下所述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放疗除外)。

4. b)抗肿瘤治疗相关:C1D1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的任何细胞毒性化疗、试验药物或其他抗肿瘤治疗;C1D1前21天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其他特殊情况应与申办者讨论。

5. c)手术相关:C1D1前28天内进行过大手术(不包括血管通路装置放置)。

6. d)中药:在C1D1前14天内使用过任何用于增强免疫力的中药或中草药。

7. 曾接受过以下治疗:

8. a)仅针对剂量递增和回填队列:参与者接受过其他全身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转移性或局部晚期NSCLC(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基于抗PD-1/PD-L1的双重免疫治疗或PD-L1抗体药物偶联物(ADC))。

9. b)仅针对剂量扩展队列:参与者接受过转移性或局部晚期NSCLC的其他全身抗肿瘤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免疫检查点抑制剂、ADC药物、靶向EGFR通路或其他驱动基因的全身抗肿瘤治疗、化疗等)。

10. 例外情况:既往辅助和新辅助治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研究药物治疗),或接受过根治性放疗/放化疗(无论是否包括免疫治疗、生物治疗、研究药物治疗),只要在疾病复发前至少12个月完成治疗,则可允许入组。

11. 脊髓压迫和不稳定脑转移瘤。除外:已完成已完成根治性放疗或姑息性放疗、未接受类固醇治疗的患者且在完成根治性放疗或姑息性放疗,同时允许糖皮质激素治疗后神经系统状态稳定至少2周的脑转移参与者,如果研究者认为不需要立即进行根治性放疗,则允许无症状脑转移参与者。存在有症状的脊髓压迫或脑转移的参与者不得入组。

12. 在开始研究治疗时,既往全身治疗的任何未消退毒性大于CTCAE 6.0版1级,脱发和2级既往铂类药物治疗相关神经病除外。与既往 ICI治疗相关的甲状腺功能减退或全垂体功能减退的参与者允许入组。

13. 扩展队列:既往的基因检测报告确认肿瘤或血浆ctDNA中存在EGFR C797S突变。

14. 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明显且不稳定的参与者(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穿刺引流或其他对症治疗后临床症状稳定至少28天的参与者可入组)。

15. 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或目前患有其他恶性肿瘤(接受根治性手术且术后2年内未复发的恶性肿瘤除外,例如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甲状腺乳头状癌)。

16. 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有研究者判断可能复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的参与者。患有以下疾病的参与者允许入组:仅需通过激素替代疗法控制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白癜风、银屑病或脱发)或无外界刺激因素则预期不会复发的疾病。

17. 既往ILD病史、药物诱导的ILD、需要类固醇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任何临床活动性ILD证据或疑似ILD。

18. 入组前14天内需要接受皮质类固醇(泼尼松或等效抗炎药>10 mg/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的参与者。

19. a)允许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造影剂过敏)或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疾病(例如,接触性过敏原引起的迟发型超敏反应)。

20. b)对于无活动性免疫疾病的参与者,允许给予剂量相当于泼尼松≤10mg/日的肾上腺素替代治疗。

21. c)允许参与者使用局部、眼用、关节内、鼻内和吸入性皮质类固醇(全身吸收量极少)。

22. 存在或有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

23. a)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过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II-IV级)、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心肌梗死。

24. b)筛选期超声心动图评估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5. c)使用筛选期临床ECG机器的QTc值,从3次心电图(ECG)中获得的平均静息校正QT间期(QTc)>470 msec。

26. d)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静息ECG心律、传导或形态异常,例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三度房室传导阻滞和二度房室传导阻滞。

27. e)静息收缩压>180 mmHg或舒张压>110 mmHg。

28. f)具有任何增加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如电解质异常,包括低钾血症*≥CTCAE 2级)风险的参与者。

29. 心力衰竭、先天性长QT综合征、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40岁以下不明原因猝死或已知可延长QT间期并引起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的任何合并用药。

30. *电解质异常的纠正应在首次给药前记录。

31. 难治性恶心和呕吐、慢性胃肠道疾病、无法吞咽制剂或既往进行过妨碍ABSK043或奥希替尼充分吸收的显著肠道切除术。

32. 参与者目前正在使用质子泵抑制剂,或在ABSK043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

33. 目前正在接受(或在接受奥希替尼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无法停止使用)已知是CYP3A4强效诱导剂的药物或草药补充剂(至少3周前)的参与者(附录12.6)。

34. 已知HIV感染的参与者。

35. 未解决的乙型肝炎或活动性HBV感染(HBV)或已知丙型肝炎病毒(HCV)的参与者。

36. 注:活动性HBV感染参与者如果在研究治疗前接受至少6周的抗病毒治疗,HBV DNA被抑制至<100 IU/mL,且转氨酶水平低于ULN,则符合条件;HBsAg阴性且乙型肝炎核心抗体[抗HBC IgG或总抗HBC Ab]阳性的痊愈或慢性HBV感染参与者有资格入组(此外,参与者应转诊当地肝病专家,并根据当地指南进行治疗)。

37. 对奥希替尼/ABSK043的活性或非活性辅料或化学结构或类别与奥希替尼/ABSK043相似的药物存在超敏反应史。

38. 正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怀孕的女性参与者或男性参与者的女性配偶。

39. 可能影响参与者权利和安全,或影响参与者签署知情同意书、合作、参与临床研究或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其他医学(如呼吸系统、代谢、感染性、免疫、先天性、内分泌或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精神或社会因素。

40. 研究者判断,如果参与者不太可能遵守研究程序、限制和要求,则参与者不应参与研究。

开展地区:广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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