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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胃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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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给药,剂量和频率依据早期数据确定;SAR445877的作用机制可能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靶点或免疫细胞受体,阻断肿瘤增殖信号或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具体可能涉及抑制关键信号通路(如HER2、Claudin 18.2等)或调节PD-1/PD-L1等免疫检查点,增强T细胞杀伤功能。其联合治疗策略旨在协同增效,克服耐药,改善经治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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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上海
招募胃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SAR445877是一种试验性靶向药物,为小分子或抗体类药物,靶点可能涉及肿瘤微环境或免疫调节相关通路。该药物拟用于晚期胃癌或胃食管结合部癌(GC/GEJ)经治患者,单药或联合其他抗癌疗法。胃癌是全球高发恶性肿瘤,晚期患者预后差,尤其在一线治疗失败后缺乏有效选择,需开发新型靶向或免疫治疗策略。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AR445877
适应症:胃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静脉给药,剂量和频率依据早期数据确定
药物机制:SAR445877的作用机制可能通过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靶点或免疫细胞受体,阻断肿瘤增殖信号或激活抗肿瘤免疫应答。具体可能涉及抑制关键信号通路(如HER2、Claudin 18.2等)或调节PD-1/PD-L1等免疫检查点,增强T细胞杀伤功能。其联合治疗策略旨在协同增效,克服耐药,改善经治患者的客观缓解率与生存获益。
入选标准:
1. I 01.参与者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必须年满 18岁,或达到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定成年年龄(如果该年龄>18岁)。
2. I 02.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 GC或 Siewert 2型及 3型 GEJ。
3. I 03. HER2/neu状态未知的参与者必须在当地确定其 HER2/neu状态。HER2/neu阴性参与者可以入组。HER2/neu阳性参与者必须提供在接受含已获批的 HER2靶向治疗期间出现疾病进展的证明文件,方可入组研究。
4. I 04.参与者应接受过至少1线既往治疗并出现治疗失败或疾病复发,根据当地治疗标准,这些既往治疗方案可能包括或不包括基于抗 PD1/PD-L1的治疗或基于抗 Claudin 18.2的治疗。
5. I 05.根据 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如果既往放疗区域有影像学记录的疾病进展,则该区域内的病灶可作为靶病灶。
6. I 06.如果主治医师认为风险可接受,将进行基线活检。切片规格详见实验室手册。如果临床可行且研究者认为风险可接受,将对所有参与者进行治疗期间活检。
7. I 07.体重≥40 kg的参与者。
8. I 08.全部:
9. 男性和女性参与者所采取的避孕措施应符合当地有关临床研究参与者避孕方法的法规要求。
10. 男性参与者:
11. 如果参与者同意在研究干预期间以及 SAR445877末次给药后至少 5个半衰期遵守以下要求,则符合参与资格。
12. •不得捐献精子, 并满足以下任意一项: -以禁欲(不进行异性性交)作为其首选和日常生活方式(长期和持续禁欲),并同意坚持禁欲, 或 -必须同意避孕/采取屏障措施(男用避孕套)。此外,应告知参与者,当与未怀孕的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发生性行为时,由于避孕套可能破裂或泄漏,建议其女性伴侣使用高效避孕措施(见第 10.4节)。
13. 女性参与者:
14. •女性参与者如未怀孕或未哺乳,且至少满足以下任一情况,则符合参与资格: -不是 WOCBP,定义见附录 4“避孕和屏障指南”(第 10.4节)。
15. 或 -是 WOCBP,且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在整个治疗期间至 SAR445877末次给药后至少 60天使用高效避孕措施(年失败率<1%,见第 10.4节)。
16. • WOCBP必须在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 72小时内进行高灵敏度妊娠试验(根据当地法规要求),且结果必须为阴性(见第 8.3.6节)。
17. •在研究干预期间及之后进行妊娠试验的其他要求见附录 4(第 10.4节)。
18. •研究者负责审查参与者的病史、月经史和近期性生活,以降低纳入早期未检出妊娠女性参与者的风险。
19. I 09.能够按照方案附录 1第 10.1节所述签署知情同意书,包括遵循知情同意书(ICF)和本方案中列出的要求和限制。
20. I 10.能够并愿意遵循计划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研究相关检查和操作。
排除标准:
1. E 01.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2。
2. E 02.预期生存期≤3个月。
3. E 03.入组前 2年内诊断患有任何其他恶性肿瘤,且正在进展或需要积极治疗,但以下情况除外: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的原位癌、浅表性膀胱癌或低危前列腺癌,以及任何被认为已通过根治性局部治疗得到有效治疗的肿瘤。
4. E 04.有活动性脑转移或软脑膜转移:
5. •既往经治疗的脑转移参与者可以入组,前提是临床上已稳定至少 4周,无新发或扩大的脑转移证据,并且在 IMP首次给药前至少 2周未接受糖皮质激素治疗。
6. •无症状的脑转移参与者(即无神经系统症状,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且无病灶>1.5 cm)可以入组,但需要将脑部作为疾病部位进行定期影像学检查。
7. E 05.已知具有微卫星不稳定性高(MSI-H)或错配修复缺陷(dMMR)的肿瘤。
8. E 06.既往使用免疫调节剂(包括但不限于抗 PD1/PD-L1药物和抗细胞毒性 T淋巴细胞相关蛋白 4单克隆抗体)时发生过免疫介导的(或免疫相关)AE,且导致永久终止治疗或严重程度达到 4级,或未消退至≤1级。
9. E 07.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1周内存在任何需要持续/连续糖皮质激素治疗(>10 mg/天泼尼松或抗炎等效剂量)的情况。允许使用生理性替代剂量,即使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只要其不是用于免疫抑制目的。允许使用吸入性或外用糖皮质激素,前提是不用于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注:需要短期糖皮质激素治疗(入组前一周内最多 2天)或生理性替代治疗的参与者符合入组条件。
10. E 08.在 IMP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包括瓣膜性)或血管(血栓栓塞性)疾病,例如:
11. •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分级 Ⅱ至 Ⅳ级,或左心室射血分数< 50%)。
12. •筛选时肌钙蛋白升高(高于当地实验室的正常值上限[ULN])。肌钙蛋白升高的参与者经心脏病专家会诊并与研究医学监查员逐例讨论后,可能允许入组。
13. •不稳定型或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心肌梗死、冠状动脉血运重建术(如冠状动脉搭桥术、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术)。
14. •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梗死(卒中)、有症状的肺栓塞和外周动脉血运重建术。
15. •需要药物治疗的未控制的心律失常(≥2级[根据 NCICTCAE v5.0评估])。
16. E 09.由任何既往抗癌治疗引起的持续存在的≥2级 AE(NCI CTCAE V5.0),但以下 2级 AE除外:脱发、白癜风、疲劳、活动性甲状腺功能减退症和稳定性神经病变。
17. E 10.目前或近期(2年内)有需要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的严重自身免疫性疾病证据,可能提示存在免疫相关 AE(irAE)风险。符合以下条件的参与者可以入组:白癜风、已痊愈的儿童期哮喘、仅需激素替代治疗的残余甲状腺功能减退症或无需系统性治疗的银屑病。
18. E 11.已知有间质性肺病病史或任何相关证据,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年内有活动性非感染性肺炎。但放疗区域内发生过的放射性肺炎可以接受。
19. E 12.需要免疫抑制治疗的器官移植。
20. E 13.未控制或活动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或被诊断为免疫缺陷。
21. •筛选时将对参与者进行丙型肝炎病毒(HCV)和乙型肝炎病毒(HBV)检测。
22. •已知感染 HIV且病情得到控制(无论是自发控制还是接受稳定的抗病毒治疗方案后,病毒载量检测不到[HIV RNA PCR]且 CD4计数>350)的参与者允许入组。对于 HIV感染得到控制的参与者,将根据当地标准进行监测。
23. •乙型肝炎感染得到控制(HBsAg+)的参与者(血清 HBV DNA PCR低于当地标准的定量下限[LLOQ],且正在接受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允许入组。感染得到控制的参与者必须定期监测 HBV DNA。在整个研究治疗期间,参与者必须持续接受抗病毒治疗。
24.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阳性(HCV Ab+)且感染得到控制(无论是自发控制还是既往抗 HCV治疗成功后,PCR检测 HCV RNA检测不到)的参与者可以入组本研究。
25. E 14.在 IMP首次给药前 14天内存在临床未控制的慢性或持续性感染性疾病,且需要住院治疗或静脉给予抗感染治疗(包括抗菌、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仅使用局部抗感染药物或仅口服抗感染药物不作为排除条件。
26. E 15.已知对任何研究干预措施或其组分(包括本研究中可能给予的预处理用药)有重度超敏反应(≥3级)或存在禁忌。或者,存在研究者认为禁忌参与本研究的任何级别的敏感性或过敏反应。
27. E 16.无法或不愿意接受可能使用的预处理用药。
28. E 17. IMP首次给药距离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末次给药时间≤21天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接受抗 PD-1治疗的参与者应间隔 28天再进行首次给药。
29. E 18.在 IMP首次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系统性治疗。
30. E 19.在 IMP首次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
31. E 20.放疗前的洗脱期少于 2周。对于非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的姑息性放疗,洗脱期允许为 1周。
32. E 21.在计划治疗开始日期前 28天内接种过活病毒疫苗。
33. E 22.参加过任何其他临床研究,且研究性治疗末次给药(既往临床研究的末次给药日)距开始本研究干预(即 IMP首次给药前)的时间≤30天或≤5个半衰期(如已知), 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34. E 23.器官和骨髓功能不足,表现为:
35.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00个细胞/μL(1.5×109/L)。不允许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以达到此数值。
36. •血小板计数<100×103/μL或<100×109/L。筛选血液学检查前 3天内不允许输注血小板。
37. •血红蛋白<9 g/dL(入组前 2周内不允许输血支持)。参与者可使用稳定剂量的促红细胞生成素(≥约 3个月)。
38. •总胆红素>1.5×ULN,除非直接胆红素≤ULN(已知患有 Gilbert病且血清胆红素水平≤3×ULN的参与者可以入组)。
39.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SGOT)和/或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SGPT)>2.5×ULN(或伴肝转移的参与者>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伴骨转移或肝转移者>5.0×ULN)。
40. •肾小球滤过率估计值(eGFR)<50 mL/min/1.73 m2(肾病膳食改良[MDRD]公式)。
41.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参与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 PT或 aPTT在抗凝药的预期治疗范围内。
42. E 24.因监管或法律命令被收容于机构中的个人;囚犯或被依法收容的参与者
43. E 25.经研究者判断,因何种原因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参与者,包括医学或临床状况,或者可能存在不依从研究程序风险的参与者
44. E 26.参与者为临床研究中心的员工或其他直接参与研究实施的人员,或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合 ICH-GCP条例 E6第 1.61节)
45. E 27.任何限制参与者入组研究的国家相关特定法规,参见方案附录 8(第 10.8节国家特定要求)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