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G301抗CD38骨髓瘤二线联合化疗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多发性骨髓瘤
  • 用药方案: SG301联合化疗,静脉输注,每2-4周一次,直至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SG301通过特异性结合CD38抗原,直接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ADCC)和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从而杀伤CD38阳性骨髓瘤细胞。此外,其还可能通过阻断CD38的酶活性,调节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信号,增强T细胞活化,协同化疗药物发挥抗肿瘤效应。
  • 开展地区: 河南,陕西,北京,广西,山东,黑龙江,山西,广东,江西,江苏,云南,湖北,重庆,安徽,福建,天津,上海,吉林,湖南,浙江,四川,辽宁,甘肃,河北

招募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抗CD38人源化单克隆抗体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SG301

适应症:多发性骨髓瘤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SG301联合化疗,静脉输注,每2-4周一次,直至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SG301通过特异性结合CD38抗原,直接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性(ADCC)和补体依赖性细胞毒性(CDC),从而杀伤CD38阳性骨髓瘤细胞。此外,其还可能通过阻断CD38的酶活性,调节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抑制信号,增强T细胞活化,协同化疗药物发挥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主要入选标准:

2. 年龄为18-75岁(含),预计生存期3个月以上;

3.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1或2分。

4. 有明确诊断记录的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5. 筛选时有根据以下1种或多种检测项目确定的可测量病变:

6. a.血清M蛋白≥5 g/L;

7. b.尿M蛋白≥200 mg/24小时;

8. c.对于寡分泌型: FLC≥100mg/L,且血清FLC比值异常(κ:λ<0.26或>1.65)。

9. d.相应检查前至少14天内未进行过血浆置换;

10. 既往接受过≥1线治疗,既往治疗必须包括来那度胺和至少1种蛋白酶体抑制剂(单独或联合使用),且复发或难治(可发生在任意治疗线数),包括以下情况:

11. a.来那度胺和至少1种蛋白酶体抑制剂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至少2周期)后复发或疾病进展;

12. b.来那度胺和至少1种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至少2个周期或2个月,且未达MR及更佳的疗效(仅针对既往治疗>1线的患者);

13. c.来那度胺和/或至少1种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不耐受(因任何治疗相关的AE导致终止治疗)。

14. 进入研究前的最后一个治疗方案复发或难治,定义为:给药期间或末次给药后出现疾病进展;或最后一个治疗方案治疗至少2个周期或2个月,且未达微小缓解(MR)及更佳的疗效(仅针对既往治疗>1线的患者)。

15. 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实验室检查结果证实患者有充分的外周血细胞计数、肝脏、肾脏和凝血功能:

16. a.外周血细胞计数:相应检查前7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支持情况下,中性粒细胞(ANC)≥1.0×109/L;相应检查前7 天内无红细胞输注及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治疗情况下,血红蛋白≥70g/L;相应检查前7天内无血小板输注及其他刺激血小板生成治疗的情况下,对于筛选期骨髓中浆细胞数量<50%有核细胞的患者要求血小板计数≥75×109/L,否则要求血小板计数≥50×109/L。对于研究第一阶段3+3评估的受试者,ANC需≥1.5×109/L且血小板需≥100×109/L;

17. b.肝功能:血清总胆红素TBIL≤1.5×ULN;AST和ALT≤2.5×ULN;

18. c.肾功能:内生肌酐清除率(CCr)≥30 ml/min;

19. d.凝血功能:INR≤1.5×ULN或APTT≤1.5×ULN;

排除标准:

1. 主要排除标准:

2. 原发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既往治疗时均未曾达到MR或更佳的疗效;

3. 筛选时存在非骨相关的髓外软组织浆细胞瘤的患者;

4. 先前接受过靶向CD38治疗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

5. a.靶向CD38治疗原发难治:接受靶向CD38治疗至少两个周期后未达到PR;

6. b.既往接受的靶向CD38治疗不耐受;

7.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靶向CD38治疗。

8. 先前接受过泊马度胺治疗者;

9.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化疗和小分子抗肿瘤治疗;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接受过大分子药物抗肿瘤治疗;

11. 首次给药前4周内或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最短不得短于14天),曾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治疗,或曾使用侵入性的研究性医疗器械;

12. 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接受自体干细胞移植或微移植或细胞疗法(如CAR-T治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进行干细胞移植;

13. 校正血清钙离子浓度>14 mg/dl(>3.5 mmol/L);

14. 经临床症状和/或影像学检查和/或病理学检查证实的多发性骨髓瘤侵犯中枢神经系统;

15. 首次给药前28天内接受过放疗(除外局部姑息性放疗)或重大手术,或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局麻或者硬膜外麻醉的手术或局部姑息性放疗,或首次给药前7天内接受过局麻的皮肤活检,或处于术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将对试验造成影响,或计划在参加研究期间有手术安排。

16. 有心脑血管系统疾病,符合下面任一条:

17. a.心功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Ⅲ 级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18. b.严重的心律失常(CTCAE 5.0等级3级及以上);

19. c.筛选期时QTcF(Fridericia公式)>480毫秒;

20. d.筛选期超声心动图表明受试者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1. e.筛选期出现有临床意义的其他ECG异常,研究者认为对本研究有影响;

22. f.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急性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冠脉或外周动脉搭桥术;

23. g.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动脉血栓、深静脉血栓和肺栓塞史;

24. h.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有临床意义的脑梗死;

25. i.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26. j.研究者评估患者存在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其他心脑血管疾病。

27. 已知患者过去5年内患有中度或重度持续性哮喘,

28.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将需要接种活疫苗;

29. 筛选期存在任何需要系统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者;

30. 首次给药前2周内发生过带状疱疹;

31. 活动性乙肝或者丙肝患者、活动性肺结核。

32. 已知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史或HIV病毒检测阳性史;

33. 首次给药前2周内新型冠状病毒检测阳性史;

34. 已知对研究用药品的任何成分过敏,已知对于任何生物制品的≥3级过敏反应史

35. 既往治疗期间发生≥3级的皮疹;

36. 患有可能显著影响泊马度胺吸收的胃肠道疾病者;

37. 原发/继发浆细胞白血病、有临床意义的原发/继发淀粉样变性、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POEMS综合征;

38. 既往明确的心理或精神障碍史,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史,依从性差者。

开展地区:河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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