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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晚期实体瘤的患者,优先是黑色素瘤、肾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尿路上皮癌,其他不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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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1 mg/kg,每2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该Fc融合蛋白通过其CD80结合域与抗原提呈细胞表面的CD80结合,阻断CD80与CTLA-4的抑制性相互作用,同时通过PD-1结合域阻断PD-1与PD-L1/PD-L2的结合,从而解除免疫检查点对T细胞的抑制。双靶点协同作用可促进T细胞活化、增殖及细胞毒性功能,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Fc段设计可能延长半衰期并介导Fcγ受体相关效应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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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晚期实体瘤的患者,优先是黑色素瘤、肾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尿路上皮癌,其他不收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药物为CD80/PD-1双靶向Fc融合蛋白注射液,属于双特异性Fc融合蛋白类生物制品。该药可同时靶向CD80和PD-1两个免疫检查点分子,用于治疗晚期实体瘤(优先黑色素瘤、肾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尿路上皮癌)及淋巴瘤。CD80是T细胞活化的重要共刺激分子配体,PD-1则是抑制性检查点受体,双靶向设计旨在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D80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的患者,优先是黑色素瘤、肾细胞癌、非小细胞肺癌、肝细胞癌、尿路上皮癌,其他不收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1 mg/kg,每2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药物机制:该Fc融合蛋白通过其CD80结合域与抗原提呈细胞表面的CD80结合,阻断CD80与CTLA-4的抑制性相互作用,同时通过PD-1结合域阻断PD-1与PD-L1/PD-L2的结合,从而解除免疫检查点对T细胞的抑制。双靶点协同作用可促进T细胞活化、增殖及细胞毒性功能,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Fc段设计可能延长半衰期并介导Fcγ受体相关效应功能。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才有资格参加此项研究:
2. 年龄≥ 18周岁;
3. 组织病理学或细胞学证实的AST、HL/NHL(包括转化型淋巴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者:
4. ·AST 包括但不限于结直肠癌(CRC)、头颈部鳞状细胞癌(HNSCC)、肝细胞癌(HCC)、非小细胞肺癌(NSCLC)、胃癌(GC)、卵巢癌(OV)、肾细胞癌(RCC)、黑色素瘤、胆道恶性肿瘤(BTC)、腺泡状软组织肉瘤(ASPS)等;
5. ·HL/NHL 包括但不限于经典型霍奇金淋巴瘤(cHL)、弥漫性大 B 细胞淋巴瘤(DLBCL)、高级别 B 细胞淋巴瘤(HGBL)、套细胞淋巴瘤(MCL)等;
6. 具有可测量病灶:
7. ·AST:通过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T)评估,最长直径≥ 10mm 的≥ 1 个肿瘤病灶;
8. ·HL/NHL:通过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显示氟脱氧葡萄糖(FDG)高摄取疾病,且通过 CT 评估,短轴> 10mm、最长直径> 15mm 的≥ 1 个病灶;
9. 满足以下分子检测特征优先入选:肿瘤 T 细胞浸润程度高,如 T 细胞 GEP 评分高等;TMB > 10 mut/Mb、MSI-H/dMMR 或 POLE/POLD1 突变,无 β2M 和 JAK1/2功能缺失性突变;
10. 可提供代表当前疾病的肿瘤活检样本,可包括以下任何一种:
11. ·存档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组织块;
12. ·来自 FFPE 块的至少 15-20张肿瘤组织切片,适合进行免疫组织化学(IHC),包括每张切片≥ 10 %的肿瘤含量,且有≥ 20 mm2 的可评估组织,可包括≤50 %的肿瘤邻近组织;
13.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通过手术切除或穿刺获得的新鲜肿瘤活检样本;
14. 对于肿瘤组织易获取肿瘤的受试者,愿意按照方案规定接受研究期间的活检;
1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 ~ 1;
16. 由研究者估计预计生存期≥ 3个月;
17. 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之前,因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任何非实验室毒性恢复至≤ 1级(脱发、听力损失、≤ 2级神经病变或内分泌疾病经替代治疗控制的情况除外);
18. 实验室检查满足以下要求:
19. ·淋巴细胞 ≥ 0.5 ×10^9/L;ANC ≥ 1.5 ×10^9/L;血小板(PLT)计数 ≥ 100 ×10^9/L;血红蛋白(HGB)≥ 90 g/L(在之前 2 周内未接受过浓缩红细胞输注);
20. ·总胆红素(TBIL)≤ 1.5 × 正常上限(ULN),或患有吉尔伯特综合征的受试者≤ 3 ×ULN;通过 MDRD 公式计算的估算肾小球滤过率(eGFR)≥ 30 mL/ min*1.73 m2;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和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 ×ULN(如果有恶性疾病累及肝脏的证据则≤ 5×ULN);
21.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以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 PT 或 APTT 在抗凝剂预期使用的治疗范围内;
22. ·高敏心肌肌钙蛋白 I(hs-cTnI)和 N 端脑钠肽前体(NT-proBNP)≤ ULN(无症状异常并经过心内科会诊后获得研究者、申办者批准,方可允许入组),详见 8.1;
23. 所有受试者及其伴侣从筛选至观察期结束后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同意在试验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
24. 受试者自愿参加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符合以下任何一项将不能参加此项研究:
2. 对试验药物中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3. 既往对任何单克隆抗体或其他 Fc 融合蛋白药物治疗有 4 级输液反应或过敏病史;
4. 既往接受免疫检测点抑制治疗并出现心血管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或因≥ 3 级 irAE 停药者;
5. 合并严重或活动性疾病的患者,定义如下:
6. ·2 周内合并感染需进行静脉给药治疗,或不明原因的发热(体温≥ 37.5 ℃)患者;
7. ·6 个月内有血管疾病(包括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疾病、外周动脉或主动脉疾病等);
8. ·未控制的高血压(经降压药物治疗后,不同日期内至少 2 次重复测量结果为收缩压≥ 160 mmHg 或舒张压≥ 100 mmHg);
9. ·有活动性血栓、活动性出血或有出血高风险的病理状况(凝血功能障碍)者;
10. ·需要系统性治疗的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即使用糖皮质激素或免疫抑制剂)。替代疗法(例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糖皮质激素替代疗法)不被视为系统性治疗;
11. ·任何严重或未控制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2. a. 任何病因的心肌炎病史;
13. b. 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III 级或 IV级充血性心力衰竭、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心脏住院治疗或其他急性未控制的心脏病病史;
14. c. 在筛选超声心动图上左心室射血分数< 45 %;
15. d. 在筛选心电图上有任何临床显著发现,例如心房或心室心律失常(窦性心动过速除外)或房室传导异常,如左束支传导阻滞(此类受试者在经过心内科会诊批准以及申办者批准后可纳入);
16. 筛选期有(非感染性)肺炎/间质性肺病或既往相关病史者;
17.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脑或软脑膜)转移。若为实体瘤,既往接受过治疗,且在治疗完成后≥ 8 周和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8 天内,磁共振成像(MRI)未显示疾病进展者除外;
18. 既往接受过器官移植或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HSCT);若为淋巴瘤,在HSCT 后≥ 3 个月且无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证据的情况下,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同意可纳入试验;
19.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有以下任何规定时间内的治疗史:
20. a. 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包括 PD-(L)1(例如,帕博利珠单抗、纳武利尤单抗、西米普利单抗、阿维鲁单抗、度伐利尤单抗)、CTLA-4(例如,
21. 伊匹木单抗、替西木单抗)和 Lag-3(例如,瑞拉利单抗),以及共刺激激动剂【包括但不限于 CD28、CD134(OX40)、CD137(4-1BB)】:3 个月(阿替利珠单抗为 135 天);
22. b. 化疗、小分子抗癌药物(例如,激酶抑制剂)或放疗:2 周(注意:对于肺癌或间皮瘤,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允许肺部接受>30 Gy 的放疗);
23. c. 其他单克隆抗体、抗体-药物偶联物、双特异性抗体、类抗体药物、细胞因子、细胞疗法或放射免疫偶联物:4 周(在记录有疾病进展且经研究者和申办者同意的情况下,可缩短至 2 周);
24. 当前正在参与或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治疗前 4 周内参与过其他临床研究。注意:已经进入研究随访阶段的参与者,只要距离上次给药已过去4 周,则可以入组;
25.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14 天内需要系统性使用糖皮质激素(> 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的任何情况。在没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的情况下,允许吸入、鼻内或局部使用糖皮质激素或肾上腺替代剂量的糖皮质激素;
26.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0 天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灭活疫苗是允许的);
27.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有放射性肺炎病史。注意:参与者必须从所有与放疗相关的毒性中恢复,不需要使用糖皮质激素,并且没有放射性肺炎。对于非 CNS 疾病的姑息性放疗(≤ 2 周的放疗),允许 1 周的洗脱期;
28. 在过去 3 年内有任何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充分治疗的宫颈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除外);
29. 有免疫缺陷病史(HIV 抗体检测阳性)、梅毒抗体阳性或活动性肝炎患者【乙型肝炎参考:乙肝表面抗原(HBsAg)或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 拷贝数高于正常检测值上限;丙型肝炎参考: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且 HCV RNA 检测拷贝数高于正常检测值上限】;
30. 妊娠期、哺乳期妇女,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患者在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为阳性;
31.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受试者。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