靶向BCMA/GPRC5D双靶点同种异体通用型car-t细胞注射液治疗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RRMM)患者经治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多发性骨髓瘤
  • 用药方案: 按剂量递增方案单次静脉输注,推荐剂量为1×10^6 CAR+ T cells/kg(DLT观察后可递增至3×10^6/kg),单次给药,输注前3天进行清淋预处理:环磷酰胺300mg/m²联合氟达拉滨30mg/m²,每日一次静脉输注,连续3天。;该同种异体CAR-T细胞通过基因工程表达可同时识别BCMA和GPRC5D的双特异性嵌合抗原受体。当CAR-T细胞输注患者体内后,其CAR结构特异性结合骨髓瘤
  • 开展地区: 福建

招募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靶向BCMA/GPRC5D双靶点的同种异体通用型CAR-T细胞注射液,属于基因工程改造的异体T细胞免疫治疗产品。多发性骨髓瘤是浆细胞恶性克隆性疾病,BCMA和GPRC5D均为骨髓瘤细胞表面高表达的特异性靶点,双靶点设计可降低单靶点抗原逃逸导致的复发风险。该产品采用健康供者来源T细胞制备,可现货供应,适用于既往接受过至少3线治疗(含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抗CD38单抗)的复发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D38

适应症:多发性骨髓瘤

研究阶段:IIT

用药方案:按剂量递增方案单次静脉输注,推荐剂量为1×10^6 CAR+ T cells/kg(DLT观察后可递增至3×10^6/kg),单次给药,输注前3天进行清淋预处理:环磷酰胺300mg/m²联合氟达拉滨30mg/m²,每日一次静脉输注,连续3天。

药物机制:该同种异体CAR-T细胞通过基因工程表达可同时识别BCMA和GPRC5D的双特异性嵌合抗原受体。当CAR-T细胞输注患者体内后,其CAR结构特异性结合骨髓瘤细胞表面BCMA和/或GPRC5D抗原,不依赖MHC分子即可激活T细胞。激活后的CAR-T细胞释放穿孔素、颗粒酶及多种细胞因子(如IFN-γ、TNF-α、IL-2),直接裂解骨髓瘤细胞,并通过细胞因子介导招募内源性免疫细胞协同杀伤肿瘤,从而实现对多发性骨髓瘤细胞的靶向清除。

入选标准:

1. (1)在进行任何研究相关程序前,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2)签署ICF时,年龄为18~70周岁(包括阈值)。

3. (3)根据IMWG指南,诊断为复发性或难治性多发性骨髓瘤患者:

4. 已接受至少3线的治疗(含PL,IMiD,anti-CD38),每线治疗有至少1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该治疗的最佳缓解状况记录为疾病进展PD:

5. 末次治疗中或治疗结束后2个月内有明确检查资料证明的PD,或末次治疗2个月内有明确疗效评估资料证明的未达微小缓解及以上缓解的患者。

6. (4)流式检测骨髓或外周血中的肿瘤细胞为BCMA/GPRC5D阳性:或肿瘤组织免疫组化检测BCMA/GPRCSD阳性。

7. (5)筛选时有可测定的评价指标,定义为以下任一种情况:

8. 如为IgG型多发性骨髓瘤(MM),血清单克隆M蛋白≥10g/L,如为IgA、IgD、IgE或IgM型MM,血清单克隆M蛋白需≥5g/L:或尿液M蛋白水平≥200mg/24h:或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受累血清游离轻链(FLC)≥100mg/L且血清游离轻链K/入比例异常(<0.26或>1.65)。

9. (6)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2。

10. (7)预计生存期>12周。

11. (8)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使用后2年内,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的女性和绝经后2年内的女性。筛选时育龄期女性的血妊娠检测必须为阴性

12. (9)既往接受造血干细胞移植者须满足:无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病,且己停用系统性免疫抑制剂≥4周。

13. (10)重要器官功能符合以下要求:

14.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X10%/L,血红蛋白≥70g/L,血小板≥50X10%/L,淋巴细胞计数>0.2X10%/L。

15. 凝血功能:纤维蛋白原≥1.0g/L;活化的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X正常值上限(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XULN;

16. 肝功能:总胆红素≤2XULN(Gilbert综合征者总胆红素≤3XULN),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XULN,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XULN.

17. 心肺功能:左室射血分数≥50%,非吸氧状态下指端末梢血氧饱和度≥92%,或吸氧条件下指端末梢血氧饱和度≥95%;

18. 肾功能:肾小球滤过率≥30mL/min/1.73m2(根据CKD-EPI公式计算)。

19. (11)研究者判断受试者能够遵循方案要求,完成治疗与随访。

排除标准:

1. (1)中枢神经系统转移、软脑膜疾病或转移性中枢压迫:或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癫痫、偏瘫、失语、中风、严重脑外伤、痴呆、帕金森病等

2. (2)既往接受过CAR-T治疗或靶向BCMA/GPRCSD的药物。

3. (3)签署知情同意书前4周内存在急性或中、重度慢性移植物抗宿主病(GVHD),或首次输注前4周内接受过GVHD系统性药物治疗。

4. (4)首次输注前28天内(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以研究者认为更合适者为准)接受过任何研究药物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

5. (5)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接受过大范围放疗:签署知情同意书前14天内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需接受仅为缓解症状所进行的非靶病灶局部放疗者除外。

6. (6)签署知情同意书前28天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内需进行重大外科手术治疗者。

7. (7)筛选时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HBsAg阴性但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HBV-DNA高于检测下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HCV-RNA阳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巨细胞病毒(CMV)DNA检测阳性:梅毒螺旋体特异性抗体和非特异性抗体检测均阳性。

8. (8)对本研究中拟使用的任何药物成分过敏者,包括但不限于清淋药物(如托珠单抗、环磷酰胺、氟达拉滨)及影像学检查所用造影剂、对比剂等。

9. (9)存在严重呼吸系统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重度及极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病等)、严重心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签署ICF前6个月内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或冠脉支架植入术、心肌梗死: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I-IV级)、不稳定心绞痛、QTcF间期>480ms、长或短QT综合征的家族或个人病史、药物控制不佳的严重心律失常或高血压)。

10. (10)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合并症或其他情况可能影响对研究方案的依从性,或不适合参加本研究。

11. (11)妊娠或哺乳期妇女,或在研究期间和用药结束后2年内有生育计划或不愿意采用有效可靠的避孕措施者。

12. (12)存在未得到控制的活动性感染(除上述病毒相关感染外),包括但不限于严重细菌、真菌或其他病毒感染,研究者判断可能增加研究治疗相关风险者。

13. (13)签署ICF前1个月内曾接种减毒活病毒疫苗者。

14. (14)免疫缺陷病史或活动性自身免疫疾病(入组时自身免疫疾病处于稳定状态,且无需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6个月的患者除外)。

15. (15)筛选前2年内患有除多发性骨髓瘤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下列情况除外:接受过根治性治疗的恶性肿瘤且在入组前2年内无已知活动性疾病;或经充分治疗的非黑色素皮肤癌,当前无疾病证据;或经过根治治疗的原位肿瘤。

开展地区:福建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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