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研新药实体瘤晚期单药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单药剂量递增和扩展;联合用药阶段与标准抗肿瘤治疗联合;试验药物为在研抗肿瘤新药,通过靶向肿瘤细胞关键信号通路抑制肿瘤增殖与转移。
  • 开展地区: 山东,浙江,河南,福建,江苏,上海,安徽,广东,四川,江西,云南,辽宁,黑龙江,湖北,湖南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评估一种在研抗肿瘤新药单药及其联合其他抗肿瘤治疗,用于晚期恶性肿瘤(NSCLC鳞癌、胆道癌、尿路上皮癌、肾癌等)患者,当前为单药拓展阶段。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单药剂量递增和扩展;联合用药阶段与标准抗肿瘤治疗联合

药物机制:试验药物为在研抗肿瘤新药,通过靶向肿瘤细胞关键信号通路抑制肿瘤增殖与转移。

入选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岁的受试者,男女均可;

2. 纳入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并符合以下要求:

3. •单药剂量递增和剂量拓展阶段,纳入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4. •单药疗效拓展阶段:

5. a) NSCLC: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NSCLC,既往接受含 PD-(L)1抗体和含铂化疗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和新辅助治疗)。携带表皮生长因子受体(EGFR)或间变性淋巴瘤激酶(ALK)突变的受试者,还需既往接受合适的激酶抑制剂治疗进展。

6. b)黑色素瘤:经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期或 IV期黑色素瘤,既往接受过化疗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和新辅助治疗);黏膜型黑色素瘤不要求既往 PD-(L)1抑制剂治疗。

7. c) CRC:经组织学确诊的结肠腺癌或直肠腺癌,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

8. d) RCC:经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透明细胞型 RCC,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9. e)其他晚期恶性肿瘤: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10. •联合用药阶段:

11. a) NSCLC: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复发或远处转移NSCLC,既往未接受过含 PD-(L)1抗体和含铂化疗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和新辅助治疗)。携带 EGFR或 ALK突变的受试者,允许既往接受过≤1线的激酶抑制剂治疗进展。

12. b) CRC:经组织学确诊的结肠腺癌或直肠腺癌,既往未接受过系统治疗(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治疗);若为高度微卫星不稳定/错配修复功能缺陷(MSI-H/dMMR)患者,允许既往接受过 PD-(L)1抑制剂治疗。

13. c) RCC:经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透明细胞 RCC,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

14. d)黑色素瘤:经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期或 IV期黑色素瘤,既往接受过化疗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治疗)。

15. e) HCC:经组织学/细胞学确诊或肝硬化者符合美国肝病研究学会(AASLD)中 HCC的临床诊断标准,确定为巴塞罗那肝癌分期(BCLC)分期 B期(中期)或 C期(晚期)的 HCC,且不适合进行根治性手术和/或局部治疗,以及患者既往接受 PD-(L)1抑制剂和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进展。

16. f)其他晚期恶性肿瘤:既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无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恶性肿瘤患者。

1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或 1分;

18. 预计生存期≥12周;

19. 根据 RECIST 1.1评估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

20. 良好的器官功能:

21. | 系统器官|实验室值|

22. | ---|---|

23. | 血液学(首次研究给药前 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血液制品或集落刺激因子)||

24.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25. | 血小板计数|≥90×109/L|

26. | 血红蛋白|≥90 g/L|

27. | 肾功能|肾功能|

28. | ---|---|

29. | 血清肌酐或|≤1.5倍正常值上限(ULN)|

30. | 参考 Cockcroft-Galut公式肌酐清除率|≥50 mL/min(肾细胞癌或尿路上皮癌受试者,肌酐清除率需要≥40 mL/min)|

31. | 尿蛋白|尿蛋白< 2+(若尿蛋白≥2+,应进行24小时(h)尿蛋白定量,24h尿蛋白定量<1.0g者可以入组)|

32. | 肝功能||

33. | 总胆红素|≤1.5倍 ULN或
≤3倍 ULN(已知患 Gilbert病的患者)|

34.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 ULN(无肝转移)或≤5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转移)|

35. | 碱性磷酸酶|≤3倍 ULN(无肝及骨转移)或
≤5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或骨转移)|

36. | 白蛋白|≥25 g/L|

37. | 凝血功能|凝血功能|

38. | 国际标准化值(INR)或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 ULN|

3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至末次用药结束后 6个月内无生育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WOCBP)在首次用药前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且为非哺乳期(具体避孕措施以及 WOCBP定义见第 10.3节);

40. 患者自愿参加,充分知情同意,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且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或治疗:

2. a)首次给药前 28天内行过大手术、放疗(针对局部骨/脑病灶姑息放疗,允许首次用药前 14天内完成即可)或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3. b)首次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或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或小分子靶向药物;

4. c)首次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持续 1周以上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患者,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

5.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既往接受过放疗或者手术等,首次用药前 4周内影像学检查提示脑转移稳定且无加重或新发神经系统症状,首次用药前两周已经停用激素治疗,允许筛选;对于存在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的情况,不管治疗与否均不允许筛选;

6. 既往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如抗 PD-(L)1、CTLA-4、LAG-3抑制剂等)时发生过导致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7. 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处理(穿刺或引流等)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8. 存在间质性肺病病史或既往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且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筛选期影像学显示存在活动性肺炎证据;

9. 存在严重、未愈合或裂开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经研究者评估无需临床干预的陈旧性骨折除外);

10. 存在明显出血倾向或严重凝血功能障碍;

11. 存在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2.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5.0)规定的 1级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以下情况除外:经研究者判断控制良好且不影响患者使用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及依从性的相关毒性,经与申办方确认,可以筛选;

13.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天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 v5.0>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研究给药前 2周内发生过需要经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4. 首次用药前 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如出血量达到或超过 50 ml/日,或伴有呼吸困难、气短等临床症状)或肿瘤出血(如肿瘤引起的显著出血,表现为咯血、呕血、血便等,且出血量达到 50 ml/日以上,或伴随贫血、低血压、休克等症状);

15. 在随机前 6个月内有消化道穿孔、瘘管、腹腔脓肿、出血或具有明确的出血倾向(包括但不限于:有出血危险的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病灶[研究者评估溃疡病情稳定可考虑纳入]、持续大便潜血阳性等);对于持续大便潜血阳性的患者,若其为结直肠癌或胃癌患者,且经过详细评估后认为隐血试验阳性与肿瘤相关(如肿瘤导致的局部出血、溃疡等),在肿瘤的治疗或病情控制下,胃肠道出血情况稳定并未引起临床症状(如贫血、低血压等),可考虑纳入;

1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研究给药前 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级)、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且需要药物干预、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3级及以上(CTCAE v5.0)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的 QT间期(QTc)>480ms(使用 Fridericia方法计算,若 QTc异常,可间隔 2分钟连续检测 3次,取其平均值);

17. 首次用药前 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全身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等。但仅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控制的甲状腺、肾上腺或垂体功能减退、Ⅰ型糖尿病,无需系统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允许筛选;

18. 首次用药前 5年内曾罹患其他一种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19. 存在活动性结核、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高于 1000拷贝/ml或 2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0.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 存在其他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影响治疗依从性,或干扰研究结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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