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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复发胶质母细胞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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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GC515胶囊口服给药,推荐剂量200mg,每日一次,连续给药;联合替莫唑胺时,替莫唑胺按150mg/m²,每日一次,连续5天,每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GC515于每周期第1天开始持续口服。具体剂量递增按IIT方案预设爬坡设计执行。;GC515为TEAD(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小分子抑制剂,通过结合TEAD蛋白的棕榈酰化口袋,阻断YAP/TAZ-TEAD转录复合物的形成与转录活性,进而抑制Hipp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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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复发胶质母细胞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GC515(BGC515)为口服小分子TEAD抑制剂,靶向Hippo通路核心转录因子TEAD。复发胶质母细胞瘤为标准治疗后进展的高侵袭性颅内肿瘤,治疗选择有限。临床前研究显示Hippo-TEAD通路异常激活与胶质瘤增殖、干性维持及治疗抵抗相关,GC515通过抑制TEAD转录活性发挥抗肿瘤作用。该药为IIT研究阶段的口服胶囊剂,可单药或联合替莫唑胺用于复发胶质母细胞瘤多线治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GC515
适应症:复发胶质母细胞瘤
研究阶段:IIT
用药方案:GC515胶囊口服给药,推荐剂量200mg,每日一次,连续给药;联合替莫唑胺时,替莫唑胺按150mg/m²,每日一次,连续5天,每28天为一个治疗周期,GC515于每周期第1天开始持续口服。具体剂量递增按IIT方案预设爬坡设计执行。
药物机制:GC515为TEAD(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小分子抑制剂,通过结合TEAD蛋白的棕榈酰化口袋,阻断YAP/TAZ-TEAD转录复合物的形成与转录活性,进而抑制Hippo通路下游促增殖、抗凋亡及干性相关基因(如CTGF、CYR61等)的表达,抑制肿瘤细胞增殖并诱导凋亡。在胶质母细胞瘤中,Hippo-TEAD通路异常激活促进肿瘤生长和替莫唑胺耐药,GC515通过抑制该通路可增强肿瘤对替莫唑胺的敏感性。
入选标准:
1.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性别不限;
2. 预计生存期≥12周;
3. KPS评分≥70;
4. 组织病理学和/或分子病理学确诊的胶质母细胞瘤;
5. 标准治疗后出现复发或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标准治疗;
6. 至少有一个基于 RANO标准的颅内可测量的增强病灶;
7. 除原发疾病外,无严重血液学、心肺、肝脏或肾脏疾病;
8.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采血前 2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 血、输凝血因子/血小板、输白蛋白治疗):
9. a)血液学
10. ANC≥1.5×109/L;
11. 血小板≥100×10 9/L;
12. 血红蛋白≥90 g/L;
13. b)肾功能
14. 肌酐清除率≥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或肾小球滤过率(CKD-EPI)≥ 60 mL/min;
15. c)肝功能
16. 血清 TBIL≤1.5×ULN;
17. 注:Gilbert病参与者:TBIL≤3.0×ULN;
18. AST≤2.5×ULN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
19. 注:确诊肝转移的参与者:AST和 ALT≤5×ULN;
20. 血清白蛋白≥30 g/L;
21. d)凝血功能
22.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23.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4. e)接受长期抗凝治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 1个月使用稳定剂 量的抗凝剂,则可参加研究。除非抗凝剂是 Xa因子抑制剂,则只需在稳定剂量 下维持 1周;
25.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WOCBP),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7天内血清妊娠检 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90天内采取 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26. 男性参与者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90天内采取充分 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27. 同意参加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TEAD)抑制剂;
2. 参与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3. a.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骨痛放疗除外);
4. b.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特异性抗肿瘤中药治疗;
5. c.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3周或 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 治疗;
6. d.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6周内接受过含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的治疗;
7. e.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3周或 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 药物治疗;
8. 对 BGC515原料药或其辅料过敏;
9.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5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 愈或至少 3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 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0. 具有重大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CNS)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给药前 6个月 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有症状或无症状的脑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 CNS 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有弥漫性软脑膜病或脑脊液扩散证据;参与者在放疗 后临床稳定至少 4周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如果使用皮质类固醇,则在确定基 线影像学前,剂量必须稳定至少 14天(地塞米松≤5mg/日视为剂量稳定,其他皮质 类固醇按照与地塞米松等价剂量换算)则可入组;
11. 具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如下:
12.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
13.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6个月内植入支架;
14. 临床显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例如房颤),但是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房颤已 控制(心率<110次/分钟)>30天者允许入组;
15.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 III级或更高级别的充血性心力衰竭; ECHO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级);
16. 注:1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参与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 度瓣膜增厚的参与者禁止入组;
17.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研究中心正常值下限(LLN),如果研究中心不存 在 LLN,则 LVEF˂50%;
18. 使用 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 QT间期(QTcF,3次均值)≥470 msec;
19. 有增加 QTc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低钾血症、先天 性 QT间期延长综合征、长 QT综合征家族史或 40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不 明原因猝死等;
20. 植入性除颤器;
21. 用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 mm Hg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22. 吞咽困难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者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 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23.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4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大 手术,且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与手术或重大外伤相关的 AE均未恢复(至≤ CTCAE v5.0 1级或基线水平);
24.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2周内使用过、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28天内或 5个 t1/2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需要使用方案禁止的细胞色素 P450(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25.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4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26. 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 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检测单位 ULN;丙型肝炎 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RNA)>检测单位 ULN;抗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 HIV)阳性;活动性梅毒(如果梅毒螺旋体抗体检测阳 性,需进行抗体滴度检测,按照中心的检测标准评判是否为活动性梅毒),符合上 述任何一项者;
27.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2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注射)的活动性感染, 局部治疗除外;
28.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两周一次或更频繁);留置 胸膜导管的参与者可入组;
29. 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及其辅料存在过敏反应的参与者;
30. 哺乳或妊娠期女性参与者;
31.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32. 参与者为与本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或者虽然与本试验无直接关 系但为本试验研究者的下属,或者受雇于申办者;
33.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 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参与者。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