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L-4Rα靶向药中重度皮炎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确诊AD≥12月,外用治疗应答不足,EASI≥16,vIGA≥3,BSA≥10%,PP-NRS≥4
  • 用药方案: 皮下注射或口服,剂量爬坡;药物可能通过抑制JAK-STAT信号通路或阻断IL-4/IL-13受体,减少Th2型细胞因子(如IL-4、IL-13)介导的炎症反应,从而减轻皮肤炎症和瘙痒。该机制可调节免疫应答,改善AD皮损,但具体靶点需待临床数据验证。
  • 开展地区: 安徽,江西,山东,湖南,江苏,广东,上海,北京

招募其他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项目药物由杉竹曜生物研发,针对中重度特应性皮炎(AD)。基于适应症与I期试验设计,该药物可能为靶向IL-4Rα或JAK通路的小分子或生物制剂。AD是一种慢性炎症性皮肤病,以皮肤屏障功能障碍和Th2型免疫反应为主,中重度患者常需系统治疗。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其他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皮下注射或口服,剂量爬坡

药物机制:药物可能通过抑制JAK-STAT信号通路或阻断IL-4/IL-13受体,减少Th2型细胞因子(如IL-4、IL-13)介导的炎症反应,从而减轻皮肤炎症和瘙痒。该机制可调节免疫应答,改善AD皮损,但具体靶点需待临床数据验证。

入选标准:

1. 人口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2 岁的男性或女性。

3. 体重指数(BMI)≥16 kg/m2(含边界值);筛选时体重上限小于125 kg。

4. 疾病特征

5. 受试者患有经皮肤科医生确诊的AD(症状在筛选前持续≥12 个月),根据Eichenfield 修订的Hanifin 和Rajka 标准诊断[1](附录4,第16.4 节),并且根据皮肤科医生的判断,受试者有对AD 外用治疗药物应答不足的病史或在医学上不建议外用药物治疗。

6. 受试者在筛选和随机时的EASI 评分≥16。

7. 受试者在筛选和随机时的vIGA-ADTM 评分≥3。

8. 在筛选和随机时,受试者的特应性病变覆盖≥10%的体表面积(BSA)。

9. 受试者在随机前7 天内的平均PP-NRS 评分≥4 分,且PP-NRS 电子日记记录

10. 至少完成7 天中的4 天。

11. 其他

12. 受试者必须在随机前7 天内每天至少涂抹两次保湿霜,并同意在整个研究期

13. 间继续使用稳定剂量。

14. 愿意在每次研究访视前24 小时内避免饮酒。

15. 对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筛选访视时血清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第1 天给药前尿妊娠试验结果为阴性。

16. 对于女性受试者:

17. a)非育龄期女性必须接受手术绝育(需有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双侧输卵管结扎术的记录)或双侧输卵管切除术,或已绝经且自然闭经至少12 个月;如果存在疑问,则需其FSH 水平≥40 U/L 的记录。

18. b)对于正在接受HRT 且绝经状态不确定的女性,如果希望在研究期间继续接受HRT,将要求其使用高效避孕方法。否则,她们必须停止HRT,以便在研究入组前确认绝经后状态。

19. c)如果受试者有生育能力,受试者必须使用附录3,第16.3 节中列出的高效避孕方法。

20. d)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 天或5 个半衰期内(以较长者为准)无妊娠计划。

21. e)女性在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180 天或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内不能捐献卵子。

22. f)对于同性关系中的女性不需要使用避孕措施。

23. g)非哺乳期受试者,在研究结束访视前无哺乳计划。

24. 对于男性受试者:

25. a)女性伴侣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开始使用避孕套,并且其女性伴侣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附录3,第16.3 节)。

26. b)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避免捐精。对于在筛选前6 个月以上接受过输精管结扎术的男性受试者且输精管结扎术后精液分析结果确认手术成功,可豁免该标准。

27. c)对于同性关系的男性受试者,不要求避孕,注意男性受试者仍适用捐精限制。

28. d)男性可以选择禁欲,只要与平时的生活方式一致。如果是,则不需要采取避孕措施。

29. 愿意、承诺并能够返回接受所有临床访视,并完成所有研究相关程序,直至

30. 安全性随访期结束。

31. 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且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2. 仅适用于队列B4、B5 和B6

33. 既往使用过靶向IL‑4/IL‑13 或IL‑31 通路的全身性生物制剂(如度普利尤单抗、曲罗芦单抗、尼莫利珠单抗)的患者可入选,除非对该类治疗存在原发无应答或应答不足。末次给药需在随机分组前至少经过5 个半衰期。原发无应答或应答不足定义:按照研究者临床评估,在连续使用符合药品说明书或当地标准治疗的获批剂量治疗至少12-16 周后,未达到具有临床意义的改善(如较基线改善50%)。因不耐受、安全性问题、药物可及性问题,或初始改善后出现继发性应答丢失而停用既往靶向治疗的受试者可入选。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患有除AD 以外的可能影响有效性结果评估的其他皮肤病或情况,包括银屑病、刺青等。

2. 受试者患有AD 以外疾病引起的慢性瘙痒,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疾病:结节性痒疹、大疱性类天疱疮或其他来源的瘙痒,例如非AD 受试者的感觉异常性背痛、肱桡肌瘙痒、躯体形式痒疹、寄生虫病妄想、抑郁相关痒疹。

3. 曾患有春季角膜结膜炎(VKC)或特应性角膜结膜炎(AKC)。或受试者在筛选访视前60 天内诊断为AD 相关的眼部症状或角膜炎,需要长期眼部糖皮质激素治疗。

4. 随机前4 周内,患有慢性活动性感染或急性感染,需要全身性抗微生物治

5. 疗。或者随机前1 周内患有浅表皮肤感染。注:感染治愈后,可重新对受试者进行两次筛选。

6. 有单纯疱疹病毒感染史,且每年发作超过5 次,或筛选前8 周内发生过疱疹

7. 性湿疹。

8. 在随机前3 个月内有带状疱疹病史。有复发性带状疱疹病史(5 年内发作≥3

9. 次),除非有已完成重组带状疱疹疫苗全疗程接种的记录;或者有任何播散性带状疱疹病史。

10.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异常有临床意义的任何代谢、皮肤、肝脏、肾脏、血液

11. 学、肺、心血管、胃肠道、神经系统、呼吸系统、内分泌或精神方面的严重

12. 病史或临床表现、以及急慢性感染性疾病和恶性肿瘤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3. a)控制不佳的2 型糖尿病(HbA1c>8%),或存在严重并发症,例如已确诊的视网膜病变、已确诊的糖尿病肾病。或诊断为1 型糖尿病。

14. b)任何可能需要间歇性使用全身性糖皮质激素的疾病,例如未控制的哮喘。

15. c)诊断为或疑似诊断为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或正在接受免疫抑制

16. 治疗。

17. d)任何严重精神疾病史,包括近期或主动自杀意念、具有临床意义的抑

18. 郁、严重焦虑(即正在接受焦虑和惊恐发作治疗)或目前存在伤害自己和他人的风险。

19. e)筛选访视前5 年内有恶性肿瘤病史(包括蕈样肉芽肿),但完全治愈的

20. 宫颈原位癌、完全治愈且已缓解的非转移性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基底细胞癌除外。

21. 筛选时感染血清学异常如下:

22. a)HCV 抗体或HIV 抗原或抗体的血清学检查结果呈阳性;

23. b)HBsAg 检测呈阳性排除;HBcAb 检测呈阳性,需进一步检测HBV DNA,如HBV-DNA 则阳性受试者将被排除。

24. c)对于γ-干扰素释放试验(IGRA)检测阳性或两次结果不确定的受试

25. 者:

26. - 如存在任何结核病风险因素(例如:与活动性结核病患者有密切接触、糖尿病、营养不良、在随机分组前6 个月内接受过系统性免疫抑制治疗,如抗TNF 抑制剂、糖皮质激素、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等),应予以排除,除非有文件证明已完成足够且规范的抗结核治疗。- 如无结核感染风险因素:在通过适当的检查(如胸部影像学)和医学评估(如传染病专家或呼吸科医生会诊)合理排除活动性结核病的情况下,可纳入研究。

27. 实验室和检查

28. 筛选或随机时,体格检查或实验室检查(包括血常规、凝血功能、血生化或

29. 尿常规)中出现的任何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结果。异常的实验室评估可在筛选和随机时重复一次。异常结果包括但不限于:

30. a)血清ALT 或AST>1 .5ULN 或总胆红素>2ULN(除非符合Gilbert 综合征,入组可接受)

31. b)血白细胞计数<4.0109/L

32. c)血中性粒细胞计数<1 .5109/L

33. d)血小板计数<100109/L

34. e)血红蛋白<110 g/L

35. 静息ECG 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以及经研究者判断存在任何可能干扰对QTc 间期变化判读的具有临床意义的12-ECG 异常,包括ST-T 波形态异常。允许进行两次重复心电图检查,并可使用三次测量的平均值来决定是否符合入组条件。11. 随机化前接受过以下治疗:

36. a) 4 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免疫调节药物(如全身性糖皮质激素、环孢素、

37. 吗替麦考酚酯、γ-干扰素、硫唑嘌呤、甲氨蝶呤等)。

38. b)6 个月内接受过耗竭细胞的生物制剂(包括利妥昔单抗)。

39. c)4 周内接受过用于特应性皮炎的光疗和光化学疗法(PUVA)。

40. d)1 周内接受过外用糖皮质激素、钙调神经磷酸酶抑制剂、外用JAK 抑制剂、PDE4 抑制剂或其他具有治疗特应性皮炎药理作用的外用制剂(如他比特定)。若有临床证据支持,可能需要更长的洗脱期。

41. e)2 周内使用过含有神经酰胺、透明质酸、尿素或丝聚蛋白降解产物等成分的保湿剂,或者根据研究者判断对特应性皮炎有直接治疗作用的保湿剂。

42. f)4 周内定期使用(每周超过2 次)日光浴床/日光浴沙龙。

43. g)2 周内使用过OTC,包括褪黑激素、膳食补充剂和/或草药,除非经研究者判断这些药物不会影响安全性或研究评估。

44. h)随机前曾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包括安慰剂),且距离其最后一次给药时间少于30 天或该研究药物5 个半衰期(以较长者为准)

45. i)其他生物制剂(无论已上市或试验用),距末次给药时间少于5个半衰期(若已知)或12 周(以较长者为准)。

46. j)随机前使用过任何全身性JAK 抑制剂(如乌帕替尼)。

47. 筛选前接受过以下治疗:

48. a)30 天内接受免疫球蛋白或血液制品。

49. b)6 个月内接受过过敏原免疫治疗。

50. c)1 周内使用过全身性镇静抗组胺药(在筛选前至少2 周已稳定服用非镇

51. 静性抗组胺药的受试者不在排除之列)。

52. 从筛选至研究结束,受试者不愿意避免使用任何禁用的合并用药/治疗(第

53. 4.2 节)。

54. BBT001 给药前12 周内接种过任何减毒活疫苗,或BBT001 给药前14 天内接种过任何灭活疫苗。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计划在最后一次给药后28天内接种任何灭活疫苗。

55. 其他

56. 有严重过敏反应或超敏反应史(即速发严重过敏反应)。或已知或疑似对任

57. 何生物制剂或BBT001 的任何成分不耐受或有超敏反应。

58. 过去2 年内或研究期间有酒精滥用,定义为男性每周饮酒>21 个单位,女性每周饮酒>14 个单位。其中1 个单位= 360 mL 啤酒、150 mL 葡萄酒或45mL 烈酒。

59. 受试者不愿意在研究期间尽量减少自然日光或人工光照暴露。

60. 受试者在筛选前2 个月(60 天)内献血>500 mL 或捐献血液制品或全血损失

61. 超过500 mL。

62. 筛选前8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住院手术或住院治疗(除非经申办方允许)。

63. 受试者隶属于临床试验机构或申办者和/或可能被迫同意。

64. 受试者无法与研究者进行可靠沟通。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受试者无法遵守方案所要求的程序和流程。仅适用于队列B1、B2 和B3

65. 既往使用过靶向IL‑4/IL‑13 或IL‑31 通路的全身性生物制剂(如度普利尤单抗、曲罗芦单抗、尼莫利珠单抗)。

开展地区:安徽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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