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人群:
18-70岁,头颈癌,晚期实体瘤,一线头颈鳞癌CPS≥1或标准治疗失败
-
用药方案:
HC006联合PD-1抑制剂,静脉输注,1-10mg/kg,每2-3周一次;HC006通过靶向CCR8(趋化因子受体8),选择性地结合并清除肿瘤微环境中的CCR8+调节性T细胞(Treg),从而减少免疫抑制信号。CCR8在肿瘤浸润性Treg中高表达,而在外周血Treg中表达较低,因此HC006能够特异性地消除肿瘤局部的免疫抑制,而不影响全身免疫稳态。此外,HC006为IgG1型抗体,可能通过抗体依
-
开展地区:
河南,海南,湖北,辽宁,浙江,广东,重庆,湖南,广西,福建,上海
招募头颈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靶向CCR8的IgG1型单克隆抗体注射液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C006
适应症:头颈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HC006联合PD-1抑制剂,静脉输注,1-10mg/kg,每2-3周一次
药物机制:HC006通过靶向CCR8(趋化因子受体8),选择性地结合并清除肿瘤微环境中的CCR8+调节性T细胞(Treg),从而减少免疫抑制信号。CCR8在肿瘤浸润性Treg中高表达,而在外周血Treg中表达较低,因此HC006能够特异性地消除肿瘤局部的免疫抑制,而不影响全身免疫稳态。此外,HC006为IgG1型抗体,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和吞噬作用(ADCP)清除Treg,进而增强效应T细胞的活性,促进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PD-1抑制剂可协同激活T细胞,提高抗肿瘤疗效。
入选标准:
1. 对本试验已充分了解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病理诊断的晚期实体瘤。具体要求如下:
4. 1 剂量探索阶段入组局部复发或转移的不可手术切除且不可根治性放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要求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或不能耐受标准治疗,或适合接受 PD-1 抑制剂单药治疗者,优先入组但不限于经组织学或细
5. 胞学诊断的结直肠癌、头颈部鳞癌(HNSCC,包括口腔癌、口咽癌、喉癌和下咽癌)、宫颈癌、三阴性乳腺癌、非小细胞肺癌、胃/胃食管交接处癌、食管癌、卵巢癌、胰腺癌等;
6. 2 剂量扩展阶段各个队列瘤种的具体要求如下:
7. • 队列 1:复发/转移阶段未接受过系统治疗且 PD-L1 联合阳性分数(CPS)≥1 的头颈部鳞癌(非鼻咽癌);
8. • 队列 2:至少经标准一线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的胃及胃食管结合部癌,晚期/转移阶段经治方案不超过 2 个。一线治疗的具体要求如下:①对于 HER2 IHC 2+/FISH+、IHC 3+受试者:需包括曲妥珠单抗联合含铂化疗;使用包含曲妥珠单抗的新辅助治疗期间、包含曲妥珠单抗的辅助治疗结束 6 个月内,若发生疾病进展,也视作一线治疗失败; ②对于 HER2 IHC 1+、IHC2+/ FISH-受试者:需包括含铂化疗±PD-1/PD-L1 抑制剂;新辅助治疗期间、辅助治疗结束 6 个月内,若发生疾病进展,也视作一线治疗失败;
9. • 队列 3:至少经包括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伊立替康、瑞戈非尼(或呋喹替尼或曲氟尿苷替匹嘧啶)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的结直肠癌,晚期/转移阶段经治方案不超过 3 个;
10. • 队列 4:复发/转移阶段接受过一线治疗,且无驱动基因(EGFR/ALK/ROS1/BRAF V600E/RET/KRAS G12C 等存在已上市靶向药物的基因)阳性证据,PD-L1 TPS≥1%的非小细胞肺癌,若之前使用过 PD-1 抑制剂需临床医生判断为非原发耐药者;
11. • 队列 5:其他预期具有治疗获益的瘤种,包括但不限于恶性黑色素瘤二线、食管鳞癌二线、宫颈癌二线 和胰腺癌二线等。
12. 能够提供存档(距离首次接受研究药物治疗 2 年内)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进行方案要求的相关生物样本分析;
13. 基线肿瘤组织样本检测 CCR8 表达水平满足阳性标准;
14. 根据 RECIST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病灶(不接受仅有脑病灶作为靶病灶者);
15. 美国东部肿瘤协助组(ECOG)体力状况评分 0 分或 1 分;
16. 预计生存时间 3 个月以上;
17.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实验室检查前 14 天内不允许使用可能对指标产生影响的干预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任何血液成分、细胞生长因子、保肝护肾及抗凝药物等,其中因肿瘤疾病本身进行的预防性抗凝治疗和用于二级预防的常规剂量抗血小板聚集药物除外;
18. 血液系统
19.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20. 血小板计数(PLT) ≥75×109/L
21. 血红蛋白(Hb) ≥90g/L
22. 肝功能
23.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normal,ULN),伴有 Gilbert 综合征的患者为≤3.0× ULN
24.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2.5×ULN;伴有肝 转移的患者,≤5×ULN
25.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 ≤2.5×ULN;伴有肝 转移的患者,≤5×ULN
26. 肾功能
27. 肌酐清除率(Ccr) Ccr>5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28. 凝血功能
29.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30.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
31. 心脏功能
32.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 ≥正常值下限根据 Fridericia方法校正的 QT 间期(QTcF)≤470ms
33. 育龄期女性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7 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且非哺乳期;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至末次研究药物用药后至少 6 个月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无生育能力女性可以不进行妊娠检查及避孕(绝经至少 1 年或已手术绝育)。
排除标准:
1. 肿瘤相关疾病特征符合以下情况者:
2. a) 影像学显示肿瘤侵犯大血管者或与血管分界不清;
3. b) 合并脑转移、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或软脑膜疾病(最近 4 周内脑转移病灶稳定无进展,且最近 2 周未使用皮质醇类、抗惊厥类、脱水药物控制症状,且影像学提示脑部病灶长径均≤1.5cm,且无神经系统症状者除外;4 周内的新发脑转移病灶不认为是稳定的病灶);
4. 在相应时间内接受过如下抗肿瘤治疗者:
5. a) 既往任何时间接受过靶点为 CCR8 的单克隆抗体、双特异性抗体、小分子化合物、细胞治疗(包括但不限于 BMS-986340、GS-1811、ABBV-514、LM-108、S-531011、BAY3375968、SRF114、CM369、ZL-1218、QLP2117、BGB-A3055、AMG355)等;
6. b)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除外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需确保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未使用)和口服氟尿嘧啶类(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未使用即可);
7. c)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除外小分子靶向药物以及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未使用即可);
8. d)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9. 合并如下可能显著影响自身免疫状态的情况:
10. a) 已知或疑似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系统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炎、银屑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自身免疫性肝炎(除外以下:I 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已控制的乳糜泻、童年患哮喘成人后完全缓解无需任何干预);
11. b) 先天性或获得性免疫缺陷症患者;
12. c)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者器官移植(角膜移植除外);
13. d)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4. e)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全身皮质类固醇(>10 mg/天强的松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允许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如吸入、喷鼻、外涂等和短期使用全身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5. f)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肿瘤坏死因子等;
16. 合并以下严重、未控制、未恢复的急慢性疾病者:
17. a) 心血管疾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有曾患有急性冠脉综合症(包括心肌梗塞、不稳定性心绞痛等)、脑卒中、重要动静脉血栓、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或动脉夹层以及接受过任何动脉成形术或支架植入,合并充血性心力衰竭(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心功能分级标准的 III 或 IV 级),合并需要临床干预的心律失常,合并现有药物未控制良好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仍≥160 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8. b) 肺部疾病:合并间质性肺部疾病或非感染性肺炎者(由放射治疗所致且肺功能未严重受损者除外);
19. c) 消化系统疾病: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6 个月内出现过消化道穿孔或消化道瘘(如果穿孔或瘘管已经经过切除或修补等治疗,且经研究者判断疾病恢复或缓解,可允许入组),或首次用药前 1 个月内发生过肠梗阻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消化道出血;
20. d) 感染性疾病:乙肝病毒表面抗原阳性且乙肝病毒(HBV)DNA超过 500 IU/mL,或存在活动性丙型肝炎,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存在活动性梅毒,或合并活动性结核,或合并需要静脉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筛选时仍存在不明原因发热>38.5℃者(明确为癌性发热者除外);
21. e) 神经精神系统疾病:合并未控制良好的癫痫(最近 12 个月内仍有发作),以及严重认识功能障碍或精神疾病,可能影响研究依从性者;
22. f) 有难以控制的第三腔隙积液(如大量的胸腔积液、腹水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频率≥1 次/月);
2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者(除外已根治性切除且未复发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其他原位癌);
2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2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5.0等级评价≤1级(其中神经毒性恢复到 2 级及以下即可,脱发、色素沉着、疲乏以及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6. 已知对其他单克隆抗体产生过重度超敏反应者,以及对试验药物任何制剂成分过敏者;
27. 既往已知或可疑接受任何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出现需永久停药的免疫相关毒性者;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者。
开展地区:河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