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05105 JAK/ROCK抑制剂骨髓纤维化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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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及以上,中高危骨髓纤维化,含JAK抑制剂难治/复发/不耐受者
  • 用药方案: 口服给药,每日一次或两次,连续给药,28天为一周期;TQ05105作为JAK/ROCK抑制剂,其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双重抑制JAK激酶(包括JAK1、JAK2等)和ROCK激酶。JAK-STAT通路是骨髓纤维化发病的核心驱动因素,尤其是JAK2突变(如V617F)导致信号持续激活,促进异常造血和炎症因子释放。TQ05105通过竞争性结合JAK激酶的ATP结合位点,阻断STAT磷酸化及下游基因转录,从而
  • 开展地区: 陕西,安徽,江苏,广西,广东,四川,福建,山西,湖南,湖北,河南,吉林,河北,天津,辽宁,浙江,上海

招募其他受试者

药物介绍:JAK/ROCK抑制剂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TQ05105

适应症:其他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口服给药,每日一次或两次,连续给药,28天为一周期

药物机制:TQ05105作为JAK/ROCK抑制剂,其作用机制主要通过双重抑制JAK激酶(包括JAK1、JAK2等)和ROCK激酶。JAK-STAT通路是骨髓纤维化发病的核心驱动因素,尤其是JAK2突变(如V617F)导致信号持续激活,促进异常造血和炎症因子释放。TQ05105通过竞争性结合JAK激酶的ATP结合位点,阻断STAT磷酸化及下游基因转录,从而抑制异常细胞增殖和脾脏髓外造血。同时,抑制ROCK激酶可下调纤维化相关因子(如TGF-β)的表达,减少骨髓胶原沉积和纤维化进展。此外,双重抑制可能协同增强抗纤维化效应,并改善脾脏体积和全身症状,该机制基于药物类别和适应症。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年龄:18周岁及以上(签署知情同意书时);ECOG PS评分:0-2分;预计生存期超过24周;

3. 根据 WHO标准(2016版)诊断为 PMF者、或根据 IWG-MRT标准诊断为 Post-PV-MF或 Post-ET-MF者;无论是否 JAK2突变均可入组;

4. 根据 DIPSS预后分级标准评估为中危或高危的骨髓纤维化者;

5. 队列 1:两次肌酐检测至少间隔 3天(首次检查结果可接受筛选前 30天内外院或本院检测结果),且前后两次检测血肌酐结果波动绝对值(计算公式:|第 2次结果-第 1次结果|/第 1次结果)小于 30%;要求筛选期个体肾小球滤过率(GFR,mL/min,采用 MDRD公式,根据第二次血肌酐检测结果进行分级):≥90 mL/min(肾功能正常),或 60≤GFR≤89mL/min(轻度肾功能不全,CKD2期)或 30≤GFR≤59mL/min(中度肾功能不全, CKD3期);

6. 队列 2:既往接受过 JAK抑制剂治疗且难治/复发/不耐受的 MF受试者(难治:服用 JAK抑制剂治疗累计≥3个月,MRI/CT检查显示与服用 JAK抑制剂前比较脾脏体积缩小<10%或增大,或 B超/触诊较服用 JAK抑制剂前脾脏缩小<30%或增大者;复发:服用 JAK抑制剂治疗累计≥3个月并获得初步脾脏缓解后,出现脾脏再次增大(经 MRI/CT评估脾脏体积缩小<10%,或 B超/触诊显示脾脏大小较基线缩小<30%,或参照 ELN和 IWG-MRT共识脾脏变化满足进展条件),;不耐受:服用 JAK抑制剂治疗累计≥28天(除外过敏所致)且:在 JAK抑制剂治疗期间仍需红细胞输注或输注频率增加者,或发生 3级或以上血小板计数降低,或发生 3级或以上贫血,或发生 3级或以上血肿/出血者);

7. 脾脏肿大:触诊脾缘达到或超过肋下至少 5cm或 MRI/CT评估显示脾脏体积≥450 cm³(队列 1除外);

8. 外周血原始细胞和骨髓原始细胞均≤10%;

9. 在检查前 2周内未接受生长因子、集落刺激因子、血小板生成因子或血小板输注,且首次用药前 7天内血红蛋白(HGB)≥ 80g/L(对于筛选期 HGB<80g/L的受试者,若筛选前 3个月内 HGB没有进行性下降趋势,且从未低于 65g/L,可与申办方沟通后,酌情考虑纳入研究)、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及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0×109/L;

10. 首次用药前 7天,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即符合下列标准:总胆红素(TBIL)≤ 3倍正常值上限(ULN);血清肌酐(Cr)≤ 1.5倍 ULN或肌酐清除率(Ccr)≥50ml/min(队列 1不受此限制) ;凝血功能检查需符合:凝血酶原时间(P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1.5×ULN(未接受过抗凝治疗);心脏彩超评估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1. 育龄女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首次用药前的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受试者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

排除标准:

1. 既往曾接受过异体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用药前 3个月内接受过自体干细胞移植,或近期计划干细胞移植者;

2. 既往接受过 2种或 2种以上 JAK抑制剂治疗者(队列 1不受此限制);

3. 既往进行过脾切除术者,或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接受过脾区放射治疗者(包括内放射和外放射);

4. 首次用药前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5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5. 具有影响药物口服或吸收的多种因素(如无法吞咽、胃肠道切除术后、急慢性腹泻和肠梗阻等)者;

6. 既往治疗引起的非血液学毒性反应未恢复至≤1级(血压参见第 14条;不包括脱发);

7. 首次用药前 4周内接受了重大外科治疗或存在明显创伤性损伤者;

8. 存在先天性出血或先天性凝血性疾病者;

9. 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0. 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或有精神障碍者;

11. 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感染(≥CTC AE 2级感染)者;

12.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者,即 HBV DNA阳性(>2500拷贝/mL或>500IU/mL,且大于正常值上限);或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且 HCV RNA阳性(>1×103拷贝/mL)者;

13. ≥2级心肌缺血或心肌梗塞、心律失常、QT间期延长(男 QTc ≥450ms,女 QTc ≥470ms)及≥2级充血性心功能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分级)者;

14. 经过标准治疗后,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50mmHg或舒张压≥100 mmHg)者;

15. 肾功能衰竭需要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者;

16. 首次用药前 3个月内新诊断的肺间质纤维化、或药物相关性间质性肺疾病者;

17.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者;

18. 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9. 首次用药前 2周内使用过任何治疗 MF药物(羟基脲在接受研究药物前 1天停用即可;对于 JAK抑制剂经治人群,JAK抑制剂需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至少 2天内停用;雄激素类药物、促红细胞生成素须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停用)、任何免疫调节剂签如沙利度胺、干扰素(长效重组干扰素-α治疗需停药 4周)】、任何免疫抑制剂(如>10mg/天强的松或同等强度的皮质类固醇)者;

20. 首次用药前 2周内接受过 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

21. 未能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者;

22. 首次用药前 4周内有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研究期间计划进行减毒活疫苗接种;

23. 已知对研究药物及辅料成分过敏者;

24. 首次用药前 2年内诊断为活动性自身性免疫疾病者;

25. 首次用药前 4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抗肿瘤临床试验药物者;

26. 经研究者的判断,存在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情况。

开展地区:陕西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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