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每3周一次;MST-168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ADC的抗体部分可能通过阻断HER2信号通路(如PI3K/AKT和RAS/MAPK)抑制肿瘤增殖,并可能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作用,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
-
开展地区:
浙江,安徽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抗体药物偶联物[ADC]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MST-168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MST-168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HER2受体,介导ADC内吞进入细胞,随后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此外,ADC的抗体部分可能通过阻断HER2信号通路(如PI3K/AKT和RAS/MAPK)抑制肿瘤增殖,并可能诱导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ADCC)作用,增强免疫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I1.受试者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愿意且能够遵守临床访视及研究相关流程。
2. I2.年龄 18至 75周岁,性别不限。
3. I3.经病理证实为 HER2阳性(IHC 3+或 IHC 2+/ISH+)或突变的晚期/不可切除或转移性实体瘤,且对标准治疗耐药或不耐受,或无可用标准治疗。建议在完成末次 HER2靶向治疗后检测 HER2状态。
4. I4.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或 1分。
5. I5.预期寿命≥24周。
6. I6.根据 RECIST v1.1标准存在可测量病灶(最长径>10 mm的非淋巴结病灶,和/或短径>15 mm的淋巴结病灶)。
7. I7.充足的器官功能符合以下标准(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14天内未接受血液成分及细胞生长因子治疗):
8.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⁹/L(1,500/mm³)
9. 血小板 ≥ 100×10⁹/L(100,000/mm³)
10. 血红蛋白(Hgb)≥ 9.0 g/dL(90 g/L)
11. 总胆红素≤ 1.5×ULN(伴肝转移者≤ 2×ULN)
12. 丙氨酸转氨酶(ALT)和天冬氨酸转氨酶(AST)≤3×ULN;伴肝转移者≤5×ULN
13. · 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 ≥ 60 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14. 男性 QTcF ≤ 450 msec,女性 QTcF ≤ 470 msec
15. 超声心动图(ECHO)检测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16. I8.妊娠与避孕:
17. ● 女性受试者同意从研究筛选开始至末次治疗后 6个月内不妊娠、不哺乳。
18. · 有生殖潜力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及有生殖潜力的女性受试者,愿意且能够从研究筛选开始至末次治疗后 6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定义为正确且持续使用时年失败率<1%的方法)。
19. 有生殖潜力女性(WOCBP)治疗开始前 7天内血清妊娠检测阴性,且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 E1.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受试者;如果受试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停用糖皮质激素超过 2周,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则允许入组。
2. E2.过去 2年内或目前存在其他恶性肿瘤(已治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宫颈原位癌除外)。
3. E3.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任何手术(如肿瘤治疗手术)、放疗、化疗或分子靶向治疗;2周内接受过内分泌治疗;或受试者正在使用并需要长期使用其他干预性(非补益类中药)治疗。
4. E4.正在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系统性糖皮质激素(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以达到免疫抑制目的,且首次给药前 2周内仍在使用。
5. E5.有复发可能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史或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但不限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仅需激素替代治疗控制者可入组];无需系统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或接受胰岛素控制的稳定 1型糖尿病可入组)。
6. E6.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血清阳性、其他获得性或先天性免疫缺陷病,或器官移植史。
7. E7.心脏疾病,包括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严重或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心功能 II–IV级),或需治疗/干预的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
8. E8.有临床意义的肺部疾病史(如间质性肺炎、肺炎、肺纤维化、重度放射性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情况,或筛选期影像学检查怀疑存在此类疾病。
9. E9.筛选前临床控制不佳的第三间隙积液,如不能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水和腹水;
10. E10.已知遗传性或获得性出血及血栓倾向(如血友病、凝血功能障碍等);有肺栓塞或严重下肢深静脉血栓病史者、筛选时需行下腔静脉滤器置入等介入治疗或需使用治疗剂量抗凝剂者。
11. E11.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 HBV DNA≥500 IU/ml)、丙型肝炎(抗 HCV阳性且 HCV RNA高于检测下限),或需抗生素、抗病毒或抗真菌药物控制的严重感染。
12. E12.计划或正在接种活疫苗或减毒疫苗。
13. E13.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基线时毒性(脱发除外)未恢复至 NCI CTCAE v5.0 ≤ 1级。慢性 2级毒性受试者经研究者判断并与申办方讨论后可入组。
14. E14.已知对 MST-168任何成分(抗体药物偶联物[ADC]、总抗体、未偶联毒素 MSTP-129)过敏,或对人源化单克隆抗体产品(如曲妥珠单抗、帕妥珠单抗等)过敏。
15. E15. 参加其它干预性临床试验,从其它临床试验结束不足 28天。
16. E16. 如受试者可能无法按时完成所有研究随访、检查或依从研究流程(比如填写问卷、进行特定评估等)。
17. E17.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受试者权益、安全、健康,或影响其签署知情同意书、配合研究及参与能力,或干扰结果解读的其他任何医学(如肝功能不全[Child-Pugh B或 C级]、肺部疾病、代谢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内分泌疾病、药物滥用等)、精神或社会状况。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