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卟啉钠PDT胆管癌一线联合化疗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胆管癌,不可手术或不愿手术的局部进展期或复发转移晚期肝外胆管腺癌,未接受过系统治疗,ECOG 0-1
  • 用药方案: 华卟啉钠光动力疗法联合吉西他滨与顺铂化疗;华卟啉钠作为光敏剂,在特定波长光照射下被激活,产生活性氧(ROS),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或坏死,并损伤肿瘤微血管,引起局部缺血。此外,PDT可诱导炎症反应和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化疗,可协同抑制DNA合成和细胞分裂,增强抗肿瘤活性。
  • 开展地区: 上海,北京,河南,广东,浙江,陕西

招募胆管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华卟啉钠是一种新型光敏剂,属于小分子卟啉类化合物,通过光动力疗法(PDT)发挥作用。本试验中,华卟啉钠与吉西他滨和顺铂化疗联合,用于一线治疗伴有胆道梗阻的晚期肝外胆管癌。该适应症患者通常预后较差,治疗选择有限,PDT可局部消融肿瘤并缓解胆道梗阻,联合化疗可能增强全身抗肿瘤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胆管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华卟啉钠光动力疗法联合吉西他滨与顺铂化疗

药物机制:华卟啉钠作为光敏剂,在特定波长光照射下被激活,产生活性氧(ROS),导致肿瘤细胞凋亡或坏死,并损伤肿瘤微血管,引起局部缺血。此外,PDT可诱导炎症反应和抗肿瘤免疫应答。联合吉西他滨和顺铂化疗,可协同抑制DNA合成和细胞分裂,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2. 所有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须在开始任何筛选程序之前自愿书面签署伦理委员会批准的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周岁,性别不限;

4.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不可手术或不愿意接受手术的局部进展期或复发转移的晚期肝外胆管腺癌患者;

5. 复发转移阶段未接受过系统治疗;

6. 肝外胆管存在梗阻病灶;

7.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或 1分的受试者(详见附录 3);

8. 预期生存期≥3个月的受试者;

9. 受试者有足够的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以下实验室检查标准:

10. • 骨髓功能:绝对中性粒细胞数( ANC) ≥1.5 × 10⁹/L(1500/mm³);血小板≥100 × 10⁹/L(1 × 10⁵/mm³);血红蛋白≥9.0 g/dL(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 14天内未使用过 GCS-F、EPO或输血等针对骨髓抑制的治疗);

11. •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使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详见附录 4);

12. •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 × ULN,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 × ULN;

13. • 心脏彩超: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4. • 12导联心电图:Fridericia法校正的 QT间期(QTcF)<470 msec(附录 4);

15. 从先前所有治疗中恢复,毒性反应降至 1级或 1级以下者;

16. 育龄期女性及所有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使用华卟啉钠后 6个月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采取避孕套、避孕海绵、避孕凝胶、避孕膜、宫内节育器、口服或者注射用的避孕药、皮下埋植剂等),且育龄期女性在试验药物给药前≤7天内的妊娠检测结果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何一条标准的受试者不可入组:

2. 壶腹部癌患者;

3. 已知对华卟啉钠或其他光敏类药物过敏者;

4. 弥漫性肝转移或肝肿瘤负荷超过 50%肝体积者;

5. 已知存在或疑似脑转移、脑膜转移或脊髓压迫者(包括无症状和得到充分治疗者);

6. 试验药物给药前 4周内参与其他任何药物临床试验或其他干预性临床试验的受试者,但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已处于干预性研究随访期的受试者除外;

7. 之前接受过光敏剂或光动力治疗者;

8. 肝外胆管有不可移除的支架植入者;

9. 既往接受过免疫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各种抗 PD-1单抗、抗 PD-L单抗、抗 CTLA-4单抗等)、吉西他滨或顺铂治疗的患者;

10. 试验药物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者;

11. 试验药物给药前 14天内使用了具有免疫调节作用或抗肿瘤作用的中药

12. 处于恶液质状态,或预计无法耐受光动力治疗的晚期胆管癌受试者;

13. Bismuth IV型肝门部胆管癌患者;

14. 不适合 ERCP或内窥镜检查者;

15. 试验药物治疗期间需要联合任何其他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包括GC方案以外的其他化疗、放疗、免疫疗法、生物制剂治疗等;

16. 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 5年内曾诊断为任何其它恶性肿瘤,但既往已治愈的任何类型原位癌、微小或低危甲状腺乳头状癌以及痊愈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皮肤细胞癌等除外;

17.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器官移植,或已知有自体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8. 华卟啉钠首次给药前 4周内存在有临床意义(恶性/癌性,或中大量)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但通过影像学检查发现仅有少量积液(未接受过处理)的受试者可以入组;

19. 伴有急性炎症(尤其是腐蚀性炎症)或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感染者;

20. 丙型肝炎病毒(HCV)RNA阳性、梅毒活动期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查结果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呈阳性,或活动性乙肝受试者(定义为 HBV DNA≥2000 IU/mL或者 HBV DNA≥104拷贝数);

21. 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或状况,包括但不限于:

22. a)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的心肌梗死;

23. b)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发生的未控制的心绞痛;

24. c)既往或目前存在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例如,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等)或其他≥2级持续心律失常(根据 NCI-CTCAE v5.0);

25. d)既往或目前存在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3级或 4级(附录 5)];

26. e)完全左束支传导阻滞或完全右束支传导阻滞合并有左前分支传导阻滞(双束支传导阻滞);

27. f)合并长 QT综合征或已证实有长 QT综合征家族史;已知合并使用延长 QT间期药物;

28. g)心动过缓,筛选期 ECG显示心率< 45次/分;

29. h)低血压,表现为筛选期收缩压≤86毫米汞柱(mmHg);

30. i)未控制的高血压,受试者接受规范降压治疗,筛选期收缩压> 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31.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脑血管事件(包括出血性、缺血性、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颅脑手术及不明原因的意识丧失;

32. 合并严重的既存疾病,如间质性肺病、静息时发生的或需要吸氧治疗的重度呼吸困难、哮喘发作期或呼吸功能衰竭导致不能平卧、活动性或慢性肝病、重度肝功能受损[巴塞罗那分期(Child-Pugh)C级]、继发于肝功能不全的出血性疾病、肝性脑病等、癫痫或可能诱发癫痫的疾病、需要全身免疫治疗[包括免疫抑制剂等,如抗 TNF单克隆抗体,糖皮质激素(允许鼻吸入、局部外用)]的疾病;合并肾上腺功能障碍病史;

33.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血栓栓塞性疾病;

34. 患有不受控精神疾病/社会情况、预计将限制其对研究要求的遵守或损害受试者书面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

35. 已知有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36.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7.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种活疫苗;

38. 经研究者判断具有不适合参加本试验的其他原因。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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