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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含铂化疗联合PD-1/PD-L1一线或二线失败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鳞状NSCL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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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推荐剂量2.4mg/kg,每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HLX43作为ADC,通过特异性抗体与肿瘤细胞表面靶抗原结合,介导内吞作用,将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如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释放至细胞内,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ADC的靶向性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增强抗肿瘤活性。该机制不依赖驱动基因突变,适用于免疫治疗失败后的鳞状NSCLC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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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江苏,河南,浙江,四川,吉林,天津,辽宁,黑龙江,广东,云南,湖北,山西,上海,河北,江西,福建,山东,陕西,重庆,安徽,广西,北京,湖南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HLX43是一种针对驱动基因阴性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试验药物,属于抗体偶联药物(ADC),靶向肿瘤细胞表面的特定抗原(为TROP2或类似靶点,因鳞状NSCLC高表达)。该药物用于既往治疗失败的晚期/转移性鳞状NSCLC,适应症背景为含铂化疗和抗PD-1/PD-L1治疗失败后的二线或三线治疗,旨在解决现有治疗选择有限的问题。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LX43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推荐剂量2.4mg/kg,每3周一次,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毒性
药物机制:HLX43作为ADC,通过特异性抗体与肿瘤细胞表面靶抗原结合,介导内吞作用,将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如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释放至细胞内,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ADC的靶向性减少对正常组织的毒性,并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增强抗肿瘤活性。该机制不依赖驱动基因突变,适用于免疫治疗失败后的鳞状NSCLC患者。
入选标准:
1. 试验前对试验内容、过程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充分了解,并签署知情同意书,自愿参加该试验,能够按照试验方案要求完成研究;
2. 签署 ICF 时年龄≥ 18 周岁,性别不限;
3. 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不适合行根治性治疗(手术完全切除、 同步/序贯放化疗) 的局部晚期(ⅢB/ⅢC 期) 或转移性(IV 期) NSCLC(根据国际抗癌联盟和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 AJCC第 8 版肺癌 TNM 分期);
4. 受试者既往必须经含铂化疗联合抗 PD-1/抗 PD-L1 治疗作为唯一的既往一线治疗失败,或依次经含铂化疗和抗 PD-1/抗 PD-L1 治疗(顺序可调整)作为唯一的二线既往治疗失败。
5. 注:含铂化疗治疗失败的定义为:
6. 在复发或转移性阶段,接受含铂化疗方案后疾病进展;
7. 在新辅助化疗、同步放化疗或辅助化疗阶段,在接受含铂化疗方案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
8. 含铂化疗治疗不耐受;
9. 随机前 4 周内,根据 RECIST 1.1 疗效评价标准,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10. 注:可测量靶病灶不能选自既往放疗部位或脑部病灶。如果既往放疗部位的可测量病灶是唯一一个可选靶病灶,需有显示放疗完成后该病灶明显进展的前后影像学证据。
11. 受试者同意提供满足检测需求的存档肿瘤组织标本(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最好 2 年内)或同意进行活检采集肿瘤组织以进行 PD-L1 和 EGFR表达检测;
12. 注:受试者需提供诊断为恶性肿瘤时或之后,最近一次手术或活检,采集于非放疗部位,经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处理的肿瘤样本(石蜡块或未染色切片,需符合检测的质控标准)及上述标本的相关病理报告。
13. 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须与既往重大外科手术、医疗器械治疗、局部放疗(骨病灶的姑息性放疗除外)、细胞毒性化疗、免疫治疗间隔至少 3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短者为准;与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或小手术间隔至少 1 周;且治疗引起的 AE 恢复至 CTCAE v5.0 ≤1 级(2 级外周神经毒性及脱发除外);
14. 随机前一周,ECOG 体力评分 0-1 分;
15. 预期生存期超过 3 个月;
16. 随机前 1 周内实验室检查证实有充分的器官功能(在首次用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如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17. *嗜中性粒细胞(ANC)1.5×109/L~ 9.5×109/L;
18. *血小板(PLT) ≥80×109/L;
19. *血红蛋白(Hb) ≥90g/L;
20. *淋巴细胞(LYM) ≥0.8×109;
21. *总胆红素(TBIL) ≤1.5×正常值上限(ULN);
22. *谷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L;
23.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5×ULN(肝转移患者 ≤ 5×ULN);
24. *白蛋白 ≥30g/L;
25. *肌酐(Cr) 肌酐清除率需≥ 50ml/ 分 钟 ( 根据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26.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7. *凝血酶原时间(PT) ≤1.5×ULN;
28.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29.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及最后一次研究药物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至少采用 1 种高度有效的避孕方法进行避孕;育龄期的女性受试者在入选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肿瘤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合并小细胞肺癌、神经内分泌癌、肉瘤样癌成分;
2. 既往接受过靶向拓扑异构酶Ⅰ的任何药物治疗,包括化疗、ADC 药物;
3. 既往接受过多西他赛治疗;
4. 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接受过根治性放射治疗;
5. 随机前 2 年内任何第二种恶性肿瘤的病史,但接受根治性治疗的早期恶性肿瘤除外(原位癌或Ⅰ期肿瘤),如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宫颈癌原位癌、局限性前列腺癌、乳腺原位导管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6. 既往曾在免疫治疗中出现≥3 级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
7. 存在不可控的、需要反复引流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
8. 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活动性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指未经治疗或有症状的转移,或需要皮质类固醇或抗惊厥药物治疗以控制相关症状的转移)、癌性脑膜炎。既往接受过针对脑转移治疗(如全脑放疗或脑立体定向放疗)的受试者可以参加研究,前提是临床稳定至少 4 周,没有脑转移进展的影像学证据;
9. 既往和目前有肺部疾病并发导致的临床严重肺损害,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基础肺部疾病(如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的肺栓塞、严重哮喘、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限制性肺疾病、间质性肺炎、尘肺、药物相关肺炎)或任何可能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结缔组织或炎性疾病(即类风湿关节炎、干燥综合征、结节病等),或既往全肺切除术等可能会干扰可疑的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6 个月以内有放射性肺炎的受试者;
10. 受试者存在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脑血管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11. (1)NYHA II 级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12. (2)不稳定型心绞痛;
13. (3)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除外腔隙性脑梗塞、轻微脑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4. (4)控制不良的心律失常(包括 QTc 间期≥ 470 ms)(QTc 间期以Fridericia 公式计算);
15. (5)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积极治疗后,收缩压>15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6. 随机前 2 周内存在需要静脉注射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全身感染性疾病;
17. 随机前 2 周内使用过 CYP2D6 或 CYP3A 的中等或强效抑制剂、诱导剂;
18. 随机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患者;除外以下情况: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皮质类固醇治疗;在使用造影剂等情况下短期使用皮质类固醇进行预防治疗;
19.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自身免疫病。但允许患有自身免疫相关甲状腺功能减退且接受甲状腺激素替代治疗的患者参与研究;允许接受胰岛素治疗的经控制的 1 型糖尿病患者参与研究;
20. 随机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1. 已知受试者既往对大分子蛋白制剂/单克隆抗体产生过过敏反应,或对试验药物制剂成分过敏;
22. 患有活动性肺结核;
23.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器官移植史;
24. 活动性 HBV 或 HCV 感染者或 HBV/HCV 合并感染者;
25. 注:筛选期 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的患者,需进一步行 HBVDNA 检查,如检测结果提示< 500 IU/mL, < 2500 copies/mL, 或< ULN方可入组。可检测出HBV-DNA的患者须同意在试验过程中接受抗HBV核苷(酸)类似物治疗。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的患者,需进一步行 HCV-RNA 检查,如检测结
26. 果提示< ULN 方可入组。排除 HBV/HCV 合并感染的患者(HBsAg 或 HBcAb 检查呈阳性,合并HCV 抗体检查呈阳性)。
27.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8.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任何临床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江苏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