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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初治病理确诊肝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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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该ADC通过抗GPC3单抗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GPC3抗原,经内吞进入细胞后,连接子在溶酶体环境下降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载荷可抑制微管聚合或损伤DNA,阻断肿瘤细胞有丝分裂并诱导凋亡;同时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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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湖南,福建,重庆,辽宁,河南,浙江,黑龙江,陕西,上海
招募初治病理确诊肝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研究药物为靶向GPC3的抗体偶联药物(ADC)。GPC3(磷脂酰肌醇蛋白聚糖3)在肝细胞癌等多种实体瘤中高表达,是肝癌治疗的热门靶点。该药由靶向GPC3的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偶联细胞毒性载荷,兼具抗体靶向性与化疗杀伤力,用于GPC3阳性晚期肝癌及其他晚期实体瘤,适应人群为初治病理确诊肝癌及标准治疗失败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初治病理确诊肝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直至疾病进展或不可耐受。
药物机制:该ADC通过抗GPC3单抗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GPC3抗原,经内吞进入细胞后,连接子在溶酶体环境下降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载荷可抑制微管聚合或损伤DNA,阻断肿瘤细胞有丝分裂并诱导凋亡;同时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理解并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并遵守方案中规定的要求。
2. 年龄≥18岁,≤75岁。
3. 预期生存期≥3个月。
4. 对于I期和Ⅱ期患者,须提供进行GPC3和P53检测的肿瘤组织标本,如不能提供存 档组织标本,须进行一次新的活检。
5. I 期 :
6. · HCC:
7.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
8. 中国肝癌分期方案(CNLC)确定的Ia期、Ib期,Ⅲa期以及IIb期或巴 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确定为无法切除的B期(中期)或C期(晚
9. 期)的HCC(附录7)。对于适合手术治疗的CNLC分期的IIa-IIa期或BCLC 分期B期,受试者必须是手术或局部治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不适合 接受手术或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疗)。
10. Child-Pugh A级或较好的B级(≤7分)。
11.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免疫治疗或化疗。不耐受指患者既往接受抗肿瘤药物治疗后出现 的:1. ≥3级血液学毒性(如白细胞降低、中性粒细胞降低等);2.非血 液学毒性(如胃肠道反应、手足综合征等)反应≥3级;3.神经毒性≥2 级;4.研究者判断的其他不能耐受抗肿瘤药物治疗的情形)。
12. · 其他晚期实体瘤: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证实的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无标 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患者。
13. Ⅱ期:
14. · 扩展队列1(HCC):
15.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
16. 中国肝癌分期方案(CNLC)确定的Ia期、Ib期,ⅢIa期以及Ib期或巴
17. 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确定为无法切除的B期(中期)或C期(晚
18. 期)的HCC(附录7)。对于适合手术治疗的CNLC分期的Ia-IIa期或BCLC
19. 分期B期,受试者必须是手术或局部治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不适合 接受手术或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疗)。
20. Child-Pugh A级或较好的B级(≤7分)。
21.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晚期肝细胞癌。
22. · 扩展队列2(LSC):
2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肺鳞癌患者。对于非 小细胞组织学,如果存在鳞状成分(例如腺鳞状),该类患者也符合入
24. 组要求。
25. 既往接受过至少1线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的晚期肺鳞癌。
26. · 扩展队列3(肝移植术后复发):
27. 经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晚期肝细胞癌(HCC)患者;
28. 中国肝癌分期方案(CNLC)确定的Ia期、Ib期,Ⅲa期以及IIb期或巴 塞罗那临床肝癌分期(BCLC)确定为无法切除的B期(中期)或C期(晚
29. 期)的HCC(附录7)。对于适合手术治疗的CNLC分期的IIa-IIa期或BCLC 分期B期,受试者必须是手术或局部治疗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者不适合 接受手术或局部治疗(包括消融治疗、介入和放疗);
30. 既往接受标准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的肝细胞癌;
31. Child-Pugh A级或者B级(≤7分)。· 扩展队列4:经组织学和/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手术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 瘤(除外HCC和肺鳞癌患者),患者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确认无标准治疗方 案。
32. 依据RECIST v1.1和mRECIST(HCC患者),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既往经局
33. 部治疗(包括介入、放疗或消融治疗等)的病灶不能作为靶病灶,除非该病灶在 接受末次局部治疗三个月后出现明确进展。
3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2 周内无恶化。
35. 器官功能必须符合以下标准:
36. A.骨髓: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80×10⁹/L (HCC患者),血红蛋白≥90 g/L,首次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输血或未接受 生长因子治疗(CSF、EPO等),未使用口服药物纠正。对于其他晚期实体瘤 患者,血小板计数≥100×109/L;
37. B.肝功能:
38. · 总胆红素(TBIL)≤1.5×ULN。
39.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血清谷草转氨酶(SGOT)和丙氨酸氨基 转移酶(ALT)/血清谷丙转氨酶(SGPT)≤3×ULN;
40. C.通过多门电路控制采集法(MUGA)或超声心动图(ECHO)测量的基线左 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41. D.肾功能: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采用改良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
42. [(140-年龄)×体重(kg)/(72×肌酐mg/dL)(×0.85若为女性)]),
43. 无不易纠正的显著电解质失衡;尿蛋白0~1+,尿蛋白≥2+的患者需要行24小 时尿蛋白定量,<1g可入组。
44. E.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2.0(未接受抗凝治疗),凝血酶原时 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45. F.白蛋白(ALB)≥3.0g/dL,且首次用药前14天内未补充过白蛋白。
46. HBV DNA<5000copies/ml(1000 IU/ml)。
47. 首次给药前7天内的血清妊娠检测为阴性(育龄期女性)。妊娠或哺乳期的女性 不纳入本研究。
48.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患者必须同意在MRG006A治疗期间和末次输注之后180天内采取充分的措施。
49. A.女性的充分避孕措施包括激素避孕或宫内节育器;
50. B.男性患者必须愿意在MRG006A治疗期间和末次输注之后180天内,即使已成 功接受的输精管切除术,在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发生任何性接触期间使用乳 胶避孕套。建议有生育能力的男性考虑保留精液样本,以备用于未来可能的 受孕。
排除标准:
1.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等量及以上胸腹盆水、心包积液。
2. 肝功能衰竭及肝性脑病病史。
3. 门静脉癌栓同时累及门脉主干和左右分支,或同时累及主干和肠系膜静脉需要排 除。肿瘤累及腔静脉,或已形成腔静脉癌栓。
4. 既往抗肿瘤治疗(包括免疫治疗、靶向治疗、化疗或放疗等)导致的遗留毒性 反应(脱发、疲乏和2级甲减除外)或有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检测异常值高于1级 (CTCAEv5.0)。
5. 对于肝癌,既往或目前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脑膜转移。对于非肝癌,经治疗 的脑转移患者可参加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无以下情况:
6. -进行性或新发神经功能缺损、癫痫发作、颅内压升高证据、呕吐或头痛;
7. -首次给药前42天内MRI显示增大的证据,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至少14天内需 要使用皮质类固醇。
8.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3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接受过任何抗肿瘤 的靶向小分子药物、系统性化疗或放疗、介入、射频消融、粒子植入等局部治疗, 脑转移患者需洗脱4周;或4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时间为准)使用任何基 于生物和/或免疫的抗肿瘤治疗,包括试验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单克隆抗体治疗
9. 和/或抗肿瘤疫苗)。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治疗(如经腹、胸等手术,
10. 不包括诊断性穿刺、输液装置植入或消化道支架植入等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 间需要进行重大手术治疗。对于既往接受过放射治疗受试者,筛选期不存在任何 放疗相关的毒性反应,不需要服用糖皮质激素,排除放射性肺炎、放射性肝炎、 放射性肠炎等。
11. 既往接受过任何针对GPC3靶点、拓扑异构酶抑制剂的抗肿瘤治疗药物或治疗方案。
12. 高出血风险的患者:
13. A.既往6个月之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首次给药前 3个月内已知的内镜检查存在重度(G3)静脉曲张。有门脉高压证据(包括
14. 影像检查发现脾大),经研究者评估出血风险高。
15. B.已知既往或现存的凝血缺陷(例如,因子VⅢ缺乏、血管性血友病、凝血障碍 病史)导致出血风险增加;
16. C.因任何原因接受治疗性抗凝或抗血小板治疗(如华法林、利伐沙班、阿哌沙 班、依度沙班);
17. D.持续大出血,定义为:
18. o关键部位器官的症状性出血,如颅内、眼内、腹膜后、关节内或心包, 或肌内伴室间隔综合征;和/或
19. o出血导致血红蛋白水平下降2g/dL(1.24mmol/L)或更多,或出血导 致输注两个或更多单位的全血或红细胞。
20. E.在入组前两个月内,有危及生命的出血风险增加的创伤或严重头部创伤或颅 内手术史。
21. 入组前6个月内出现严重心功能不全,包括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充
22. 血性心力衰竭≥2级(CTCAE v5.0或纽约心脏病协会分级≥2级)、心肌梗死、不 稳定性心绞痛、中风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TIA)史。
23. 首次研究药物治疗前3个月内发生肺栓塞或深静脉血栓形成,包括脑血管意外或 一过性脑缺血发作、肺动脉栓塞、深静脉血栓或其它任何严重血栓栓塞的病史。 植入式静脉输液港或导管源性血栓形成,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经过常规抗凝治 疗后血栓稳定者除外。允许预防性使用小剂量低分子肝素(如依诺肝素40 mg/天)。
24. 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的病史,肠梗阻(包括需要肠外营养的不完全肠梗阻)的 病史,广泛肠切除(部分结肠切除或广泛小肠切除,伴有慢性腹泻),克罗恩病, 溃疡性结肠炎或过去6个月内的长期慢性腹泻。
25. 患有二重癌及多重癌患者:除宫颈原位癌、局限性皮肤鳞状细胞癌、基底细胞癌、 无需抗肿瘤治疗的前列腺癌、甲状腺乳头状癌、乳腺导管原位癌、或T1以下尿路 上皮癌之外的既往恶性肿瘤史,除非既往恶性肿瘤之前已诊断并明确临床治愈至 少5年,且没有随后复发的证据。13.未得到控制或控制不佳的疾病,包括不限于高血压(例如收缩压>160 mmHg或舒 张压>100 mmHg)、糖尿病(糖化血红蛋白(HbA1c)>8%等。
26. 室性心动过速或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病史。静息ECG节律、传导或形态的任 何临床重要异常,例如男性QTcF>450毫秒或女性QTcF>470毫秒,存在完全性左 束支传导阻滞或三度房室传导阻滞。
27. 既往有或合并间质性肺炎、重度慢性阻塞性肺病合并呼吸衰竭、重度肺功能不全、 有症状的支气管痉挛等病史。
28. 对MRG006A的任何成分或辅料(组氨酸,盐酸组氨酸,蔗糖和聚山梨酯80)有 过敏反应,或已知对其他既往抗GPC3(包括试验性药物)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 ≥3级的过敏反应。
29. 急性或者慢性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者,乙型肝炎病毒(HBV) DNA>1000IU/ml或5000拷贝/ml;丙型肝炎病毒(HCV)RNA>10³拷贝/ml(经过 核苷酸类抗病毒治疗后低于上述标准,可入组)。乙肝表面抗原(HbsAg)与抗 HCV抗体同时阳性。
30. 处于活动期或临床控制不佳的严重感染。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有需要静脉输注抗 生素的感染,包括但不限于因感染、菌血症或重度肺炎并发症而住院治疗。
31. 活动性肺结核(TB),正在接受抗结核治疗或者首次给药前1年内接受过抗结核治 疗者。
32. 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者(HIV 1/2抗体阳性),已知的梅毒感染需要治疗 者。
33. 在首次治疗前4周内使用全身皮质类固醇,除非已将剂量逐渐降至泼尼松等效剂 量10 mg/日或更低。
34. 在首次给药前14天或5倍半衰期内使用CYP3A4强效诱导剂、CYP3A4强效抑制剂,
35. 以较长时间为准(附录4)。
36. 首次给药前7天内其他须排除的药物或治疗:治疗性抗凝剂[例如华法林、利伐沙 班、阿哌沙班、依度沙班]或长期抗血小板治疗(在不影响血小板环加氧酶的情况 下,可以低剂量使用乙酰水杨酸[ASA](不超过81mg/日)和低剂量使用非ASA 非甾体类抗炎药[NSAID])。
37. 研究者和申办方认为患者存在的任何重度和/或未得到控制的系统性疾病使其不 适合参加本研究。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