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GC515胶囊实体瘤多线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晚期实体瘤
  • 用药方案: 口服给药。剂量爬坡阶段采用加速滴定和3+3设计,起始剂量从每日一次空腹口服开始,具体剂量根据爬坡结果确定;扩展阶段采用推荐剂量每日一次口服,连续给药,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BGC515通过选择性结合TEAD蛋白,阻断YAP/TAZ与TEAD的相互作用,抑制YAP/TAZ-TEAD转录复合物的形成,从而下调下游促增殖、抗凋亡及促转移靶基因(如CTGF、CYR61等)的表达,抑制Hippo通路异常激
  • 开展地区: 北京,山东,浙江,福建,黑龙江

招募晚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BGC515胶囊是一种口服小分子TEAD抑制剂,靶向Hippo信号通路下游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TEAD)。Hippo通路异常(如NF1/2、FAT1、YAP、TAZ、LATS1/2、MST1/2改变)可导致YAP/TAZ-TEAD复合物持续激活,驱动多种实体瘤(如恶性间皮瘤、上皮样血管内皮瘤、胶质母细胞瘤)发生发展。该药为晚期实体瘤患者提供新的靶向治疗选择。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BGC515

适应症:晚期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口服给药。剂量爬坡阶段采用加速滴定和3+3设计,起始剂量从每日一次空腹口服开始,具体剂量根据爬坡结果确定;扩展阶段采用推荐剂量每日一次口服,连续给药,21天为一个治疗周期。

药物机制:BGC515通过选择性结合TEAD蛋白,阻断YAP/TAZ与TEAD的相互作用,抑制YAP/TAZ-TEAD转录复合物的形成,从而下调下游促增殖、抗凋亡及促转移靶基因(如CTGF、CYR61等)的表达,抑制Hippo通路异常激活的肿瘤细胞生长。

入选标准:

1. 符合以下所有标准的参与者可考虑入组:

2. 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 年龄≥18 周岁,性别不限;

4. 预计生存期≥12 周;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附录 1);

6. PartI/I 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MM 、EHE 或Hippo通路异常的其他晚期实体瘤,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Hippo 通路异常包括 NF1/2、FAT1、YAP、TAZ、LAST1/2和 MST1/2 改变。经医学监查员讨论的其他通路改变也允许入组。

7. Part II/II 期: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MM、EHE、胶质母细胞瘤或其他晚期实体瘤,涉及 Hippo 通路异常(包括 NF1/2 、FAT1、YAP、TAZ、LAST1/2 和 MST1/2 改变),或者经医学监查员讨论后允许入组的其他通路改变,标准治疗后疾病进展或不能耐受、拒绝接受或缺乏标准治疗。

8. 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胶质母细胞瘤参与者至少有一个基于 RANO标准的可测量的增强病灶。

9. 除原发疾病外,无严重血液学、心肺、肝脏或肾脏疾病。

10. 实验室检查值符合以下要求(要求采血前 2 周内没有给予造血生长因子治疗或输血、输凝血因子/血小板、输白蛋白治疗):

11. a) 血液学

12. ANC≥1.5×109/L;

13. 血小板≥100×109/L;

14. 血红蛋白≥90 g/L。

15. b) 肾功能

16. 肌酐清除率≥60mL/min(根据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肾小球滤过率(CKD-EPI)≥ 60 mL/min;

17. c) 肝功能

18. 血清 TBIL≤1.5×ULN;

19. 注:Gilbert 病参与者:TBIL≤3.0×ULN;

20. AST≤2.5×ULN 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ULN;注:确诊肝转移的参与者:AST 和ALT≤5×ULN;

21. 血清白蛋白≥30 g/L;

22. d) 凝血功能

23.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或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24.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25. 接受长期抗凝治疗的参与者如果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至少1 个月使用稳定剂量的抗凝剂,则可参加研究。除非抗凝剂是Xa 因子抑制剂,则只需在稳定剂量下维持 1 周。

2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参与者(WOCBP ,附录 5),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7天内血清妊娠检查结果为阴性且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90 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

27. 男性参与者承诺在试验药物治疗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治疗结束后的 90 天内采取充分有效的避孕措施或禁欲。此外,男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此期间不会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或正在使用转录增强相关结构域(TEAD)抑制剂;

2. 参与者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3. a.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放疗(姑息性骨痛放疗除外);

4. b.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特异性抗肿瘤中药治疗;

5. c.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全身抗肿瘤治疗。

6. d.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含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的治疗;

7. e.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3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接受过任何其他试验药物治疗;

8. 对 BGC515 原料药或其辅料过敏;

9.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5 年内患有除研究瘤种以外的其他恶性肿瘤,但是已经明显治愈或至少 3 年连续无疾病的局部癌症除外,如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浅表性膀胱癌、原位前列腺癌、宫颈原位癌或乳腺原位癌等;

10.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 CNS 转移或脑膜转移灶尚未控制。参与者在放疗后临床稳定至少 4 周且不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则可入组;

11. 具有高风险心血管疾病史或证据者,包括如下:

12. 急性冠状动脉综合征(包括急性心肌梗塞和不稳定型心绞痛);

13. 冠状动脉血管成形术或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6 个月内植入支架;

14. 临床显著的不稳定型心律失常(例如房颤),但是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房颤已控制(心率<110 次/分钟)>30 天者允许入组;

15. 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定义的 III 级或更高级别的充血性心力衰竭(附录 4);ECHO 记录的心脏瓣膜形态异常(≥2 级);

16. 注:1 级心脏瓣膜形态异常的参与者(如轻度反流/狭窄)允许入组,但具有中度瓣膜增厚的参与者禁止入组。

17. 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研究中心正常值下限(LLN),如果研究中心不存在 LLN,则 LVEF˂50%;

18. 使用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 ,3 次均值)≥470 msec;

19. 有增加 QTc 间期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事件风险的任何因素,如低钾血症、先天性 QT 间期延长综合征、长 QT 综合征家族史或 40 岁以下的一级亲属发生不明原因猝死等;

20. 植入性除颤器;

21. 用抗高血压治疗后血压仍控制不佳(即收缩压≥160 mm Hg 和/或舒张压≥100 mm Hg)。

22. 吞咽困难或难治性恶心和呕吐、吸收不良、体外胆汁分流或者患有影响药物吸收的胃肠道疾病(比如克罗恩病、溃疡性结肠炎或短肠综合征)或其他吸收不良情况;

23. 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大手术或发生严重外伤,或试验期间计划进行大手术,且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与手术或重大外伤相关的 AE 均未恢复(至≤CTCAEv5.0 1 级或基线水平);

24.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2 周内使用过、研究期间以及试验药物末次给药后 3周内或 5 个 t1/2 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需要使用方案禁止的细胞色素 P450 (CYP)3A4 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25.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4 周内使用过减毒活疫苗或研究期间计划使用减毒活疫苗;

26. 病毒学检查: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乙型肝炎病毒脱氧核糖核酸(HBV-DNA)定量>检测单位 ULN;丙型肝炎抗体(HCV-Ab)阳性且丙型肝炎病毒核糖核酸(HCV- RNA)>检测单位 ULN;抗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抗 HIV)阳性;梅毒检测阳性,符合上述任何一项者;

27. 首次给予试验药物前 2 周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口服或静脉注射)的活动性感染,局部治疗除外;

28. 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水需要反复引流(两周一次或更频繁);留置胸膜导管的参与者可入组。

29. 已知对任何试验药物及其辅料存在过敏反应的参与者;

30. 哺乳或妊娠期女性参与者;

31. 患有已知的可能影响试验依从性的精神疾病障碍或依从性差者;

32. 参与者为与本临床试验直接相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属,或者虽然与本试验无直接关系但为本试验研究者的下属,或者受雇于申办者;

33. 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试验的参与者。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ccmvr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