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QB2934双抗复发难治轻链淀粉样变I/II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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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0岁,复发难治系统性轻链型淀粉样变,既往含达雷妥尤单抗和硼替佐米治疗失败
  • 用药方案: 初始剂量阶梯式递增,维持剂量约10-60mg,每周或每两周静脉输注一次;TQB2934通过双特异性抗体的结构,同时结合T细胞表面的CD3受体和恶性浆细胞表面的BCMA抗原,从而桥接T细胞与靶细胞,激活T细胞并诱导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导致靶细胞凋亡。该机制直接清除产生异常轻链的克隆性浆细胞,减少游离轻链生成,从而减轻淀粉样蛋白在器官(如心脏、肾脏)的沉积。此外,BCMA是浆细胞存活的关键信号受体,
  • 开展地区: 重庆,河南,天津,辽宁,浙江,陕西,上海,四川,山东,江苏,吉林,黑龙江,河北,贵州,广东,福建,北京

招募其他受试者

药物介绍:CD3×BCMA 双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TQB2934

适应症:其他

研究阶段:II期,I期

用药方案:初始剂量阶梯式递增,维持剂量约10-60mg,每周或每两周静脉输注一次

药物机制:TQB2934通过双特异性抗体的结构,同时结合T细胞表面的CD3受体和恶性浆细胞表面的BCMA抗原,从而桥接T细胞与靶细胞,激活T细胞并诱导其释放穿孔素和颗粒酶,导致靶细胞凋亡。该机制直接清除产生异常轻链的克隆性浆细胞,减少游离轻链生成,从而减轻淀粉样蛋白在器官(如心脏、肾脏)的沉积。此外,BCMA是浆细胞存活的关键信号受体,双抗结合还可能干扰其下游信号通路,进一步抑制浆细胞增殖和存活。

入选标准:

1. (1)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依从性好;

2. (2) 18岁≤年龄≤75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日期计算);ECOG评分 0~2分;预期生存大于 12周;

3. (3)有诊断记录的系统性轻链型淀粉样变(即原发性轻链型淀粉样变),需满足:(1)临床表现、体格检查、实验室或影像学检查证实有组织器官受累。(2)组织活检病理证实有淀粉样蛋白沉积,且淀粉样蛋白的前体蛋白为免疫球蛋白轻链或重轻链,具体病理表现为:①刚果红染色阳性,在偏振光下呈苹果绿色双折光;②免疫组化、免疫荧光或免疫电镜检查结果为轻链限制性表达,或质谱分析明确前体蛋白为免疫球蛋白轻链,且轻链类型与血、尿检测结果一致。

4. (3)血、尿中存在单克隆免疫球蛋白和/或游离轻链的证据。

5. (4)除外多发性骨髓瘤、华氏巨球蛋白血症或其他淋巴浆细胞增殖性疾病;

6. (4)存在可测量病灶,需满足下列标准:血清受累和非受累游离轻链差值(dFLC)≥20mg/L,或血 M蛋白≥0.5g/dL;

7. (5)存在至少一个器官受累,详见附录 5;

8. (6)既往接受过至少 1线系统性治疗(既往治疗必须包括含达雷妥尤单抗和硼替佐米为基础的标准治疗),且末线治疗无效(3周期治疗后未获 VGPR及以上缓解,或 2周期治疗后未达 PR及以上缓解)或末线治疗缓解持续时间<12个月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复发进展的标准根据血液学及器官分别定义,满足任何 1条均定义为复发进展,具体参考附录 7疗效评估标准);

9. (7) N末端 B型脑钠肽前体(NT‐proBNP)≤8500ng/L;

10. (8)实验室检查符合以下标准(检查前 7天内未进行红细胞/血小板等输注、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类药物纠正):

11.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NEUT)≥1.0×109/L;

12. 血红蛋白(HGB)≥80g/L;

13. 血小板计数(PLT)≥75×109/L;

14.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和天门冬氨酸基转移酶(AST)≤ 3.0倍正常值上限(ULN);

15. 总胆红素(TBIL)≤2.0倍正常值上限(ULN);

16. 估算的肾小球滤过率(eGFR)≥30 mL/min/1.73m2。

17. (9)育龄期女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结束后 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药或避孕套);在研究入组前的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受试者;男性应同意在研究期间和研究期结束后 6个月内必须采用避育措施,详见 5.5章节。

排除标准:

1. (1)诊断为其他类型淀粉样变性(如继发性 AL型淀粉样变或其他前体蛋白淀粉样变等)、活动性浆细胞性白血病(PCL,外周血浆细胞比例≥5%,或外周血浆细胞绝对计数≥0.5×109/L)、华氏巨球蛋白血症(WM),或既往或当前诊断症状性多发性骨髓瘤[包括骨髓浆细胞比例≥60%,存在溶骨性病变或髓外浆细胞瘤,或血清钙升高(校正血清钙>2.75mmol/L)];

2. (2)首次用药前 1年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首次用药前 12周内接受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

3. (3)既往接受过 CD3×BCMA双抗治疗;

4. (4)首次用药前 4周内累计接受地塞米松>160 mg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3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细胞毒药物或任何抗体类治疗,或首次用药前 2周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或放疗,或首次用药前 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从末次治疗结束时间开始计算洗脱期);

5. (5)首次用药前 2周内接受过 NMPA批准药物说明书中明确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成药(包括复方斑蝥胶囊、康艾注射液、康莱特胶囊/注射剂、艾迪注射液、鸦胆子油注射剂/胶囊、消癌平片/注射剂、华蟾素胶囊等)治疗者;

6. (6)首次用药前 4周内减毒活疫苗接种史或者研究期间计划行减毒活疫苗接种者;

7. (7)既往不明原因的严重过敏史,或已知对单克隆抗体类药物或外源性人免疫球蛋白过敏,或已知对注射用 TQB2934或药物制剂中的辅料过敏者;

8. (8)首次用药前 3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其它恶性肿瘤。以下两种情况可以入组: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 3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治愈的子宫颈原位癌、非黑色素瘤的皮肤癌和表浅的膀胱肿瘤[Ta(非浸润性肿瘤),Tis(原位癌)和 T1(肿瘤浸润基膜)];

9. (9)由于任何既往治疗引起的高于 CTC AE 1级以上的未缓解的毒性反应,不包括脱发、乏力和外周神经病变(实验室检查满足入选标准第 8条即可);

10. (10)首次用药前 4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明显创伤性损伤或预期研究治疗期间许接受重大手术者(重大手术定义为:国家手术分级目录 2022版中 3级及以上的手术),或存在长期未治愈的伤口或骨折;

11. (11)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者;

12. (12)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或患有癫痫并需要治疗者;

13. (13)血压控制不理想(收缩压≥160 mmHg或舒张压≥100 mmHg,间隔 24h以上至少2次测量)者;

14. (14)糖尿病控制不佳(空腹血糖>10mmol/L)者;

15. (15)首次用药前 4周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严重细菌、病毒或系统性真菌感染(≥CTC AE 2级感染)者;

16. (16)肝炎(符合下列标准之一:乙肝:HBV DNA检测值超过检测值下限;丙肝:HCV RNA检测值超过检测值下限)或失代偿期肝硬化(Child-Pugh分级 B、C级)者(注:符合入组条件的 HBsAg阳性或 HBcAb阳性的乙肝受试者,建议研究期间每 12周监测一次 HBV DNA,若入组前存在抗病毒治疗的,治疗期间可持续进行);

17. (17)存在活动性肺结核、特发性肺纤维化病史、机化性肺炎、药物诱导的肺炎、需要治疗的放射性肺炎或有临床症状的活动性肺炎者;

18. (18)首次用药前 2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哮喘者,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COPD)且第 1秒用力呼气容积(FEV1)<50%预计值者(怀疑 COPD的受试者须进行 FEV1检测,若 FEV1<50%预计值须排除);

19. (19)首次用药前 2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哮喘;

20. (20)患有重大心血管疾病者,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21. NT‐proBNP>8500ng/L;

22. 按照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标准 III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

23. 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接受过经皮冠状动脉介入治疗(PCI)或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24. 首次用药前 4周内因心血管相关疾病住院治疗的充血性心力衰竭者;

25. 既往有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病史者,或有房室结或窦房结功能障碍等有植入心脏起搏器/植入型心律转复除颤器(ICD)指征病史而未植入者(已植入心脏起搏器/ICD者允许纳入);

26. 筛选期 12-导联心电图显示基线经 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 QTc间期延长(男性≥450 ms,女性≥470ms;若 QTc异常,可间隔 2分钟以上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已植入心脏起搏器者允许纳入);

27. 仰卧位收缩压<90mm Hg,或者有症状的直立性低血压,定义为在无血容量的情况下,接受医疗干预(例如,使用米多君、氟氢可的松)后站立时收缩压下降>20mm Hg。

28. (21)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有实体器官移植史者(角膜移植除外),或需接受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的活动性或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者(除外白癜风、I型糖尿病、临床症状和实验室检查甲状腺功能正常的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炎),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用药前 4周内使用环孢素、他克莫司等,或接受高剂量的糖皮质激素治疗(泼尼松>30 mg/天或等效剂量的其它糖皮质激素),或接受任何其它免疫抑制治疗者;吸入或局部使用皮质类固醇治疗者,或在首次用药前至少 4周保持稳定剂量泼尼松<10m g/天或等效剂量其它糖皮质激素系统性治疗者可以入选;

29. (22)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者,或认为存在其他原因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开展地区:重庆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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