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C联合方案肠癌二线野生型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结直肠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药物机制可能涉及ADC通过靶向EGFR或HER3结合肿瘤细胞表面抗原,内化后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可能联合其他药物抑制EGFR信号通路,阻断肿瘤增殖信号。具体机制需结合药物名称进一步确认。
  • 开展地区: 重庆,广东,云南,四川,浙江,河南,安徽,湖北,辽宁,北京,山西,福建,江苏,吉林,黑龙江,上海

招募结直肠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一种针对晚期结直肠癌的联合治疗方案,具体药物名称未提供。根据排除标准,可能包含靶向EGFR或HER3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及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载荷的ADC。适应症为一线治疗失败的野生型晚期结直肠癌(RAS/RAF野生型),旨在克服耐药并改善预后。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结直肠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药物机制可能涉及ADC通过靶向EGFR或HER3结合肿瘤细胞表面抗原,内化后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同时可能联合其他药物抑制EGFR信号通路,阻断肿瘤增殖信号。具体机制需结合药物名称进一步确认。

入选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为 18至 75岁(包含 18和 75岁)的受试者,男女均可。

2.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结肠腺癌或直肠腺癌,按照第 8版 AJCC结直肠癌 TNM分期为 IV期:

3. 队列 1和队列 2:纳入既往接受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 CRC患者。对于MSS/pMMR患者,要求既往经过一线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既往接受过以氟尿嘧啶类、奥沙利铂或伊立替康为基础的联合方案治疗);对于 MSI-H/dMMR患者,要求既往接受过一线标准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发生疾病进展或毒性不耐受。接受上述标准治疗方案作为新辅助/术后辅助治疗,在末次治疗后 12个月内发生复发或进展,算作 1个治疗线数。

4. 队列 3和队列 4:纳入既往未接受过任何针对晚期疾病的系统抗肿瘤治疗的MSS/pMMR CRC患者。对于接受过新辅助或辅助系统治疗的患者,末次治疗至复发或进展需超过 12个月。

5. 入组前需提供合格的当地医院出具的 RAS/RAF检查报告,对于部分无法提供合格检查报告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也可入组。

6. 提供存档或最近采集的(优先最近采集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切片送至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对于部分无法提供合格肿瘤组织样本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也可入组。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或 1分。

8. 预计生存期≥12周。

9. 根据 RECIST v1.1评估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

10. 良好的器官功能:

11. | 系统器官|实验室值|

12. | ---|---|

13. | 血液学(首次研究给药前 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血液制品或集落刺激因子)||

14.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15. | 血小板计数|≥90×109/L|

16. | 血红蛋白|≥90g/L|

17. | 肾功能||

18. | 血清肌酐或|≤1.5倍正常值上限(ULN)|

19. | 参考 Cockcroft-Galut公式肌酐清除率|≥50ml/min|

20. | 尿蛋白|尿蛋白< 2+(若尿蛋白≥2+,应进行24小时(h)尿蛋白定量,24h尿蛋白定量<1.0g者可以入组)。|

21. | 肝功能|肝功能|

22. | 总胆红素|≤1.5倍 ULN或
≤3倍 ULN(仅限于已知患 Gilbert病的患者)|

23.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 ULN(无肝转移)或≤5倍 ULN(仅限于肝癌或存在肝转移)|

24. | 碱性磷酸酶|≤3倍 ULN(无肝及骨转移)或
≤5倍 ULN(仅限于肝癌或存在肝或骨转移)|

25. | 白蛋白|≥25 g/L|

26. | 凝血功能||

27. | 国际标准化值(INR)或|≤1.5倍 ULN|

28. |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 ULN|

29.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用药开始后至末次 JS212用药后 4个月(男性受试者)或 7个月(女性受试者),或末次 JS207用药后 1个月、末次化疗药用药后 6个月的时间段内(以本队列中避孕要求较长者为准)无生育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WOCBP)在首次用药前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且为非哺乳期(具体避孕措施以及 WOCBP定义见第10.3节);

30. 受试者自愿参加,充分知情同意,签署 ICF,且依从性好。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或治疗:

2. a)既往接受过以 EGFR和/或 HER3为靶点的 ADC治疗,或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为毒素载荷的 ADC治疗;

3. b)首次研究给药前 28天内接受过大手术、放疗(针对局部骨/脑病灶姑息放疗,首次用药前 2周内完成即可),首次研究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或首次研究给药前 14天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仍处于末次抗肿瘤治疗所接受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

4. c)针对队列 1和队列 2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化疗等抗肿瘤治疗,或首次给药前 14天内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或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5.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 v6.0规定的 1级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以下情况除外:经研究者判断控制良好且不影响患者使用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及依从性的相关毒性,经与申办方确认,可以筛选。

6. 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有消化道穿孔、瘘管、腹腔脓肿和消化系统溃疡性疾病或病史(研究者评估溃疡病情稳定可考虑纳入)。

7. 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处理(穿刺或引流等)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8. 存在无法吞咽、肠梗阻或存在影响药物服用和胃肠吸收的其他因素。

9. 存在间质性肺病病史或既往有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且接受过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筛选期影像学显示存在活动性肺炎证据。

10. 存在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或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11.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研究给药前 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级)、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且需要药物干预、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3级及以上(CTCAE v6.0)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的 QT间期(QTc)>480 ms(使用 Fridericia方法计算,若 QTc异常,可间隔 2分钟连续检测 3次,取其平均值)。

12.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既往接受过放疗或者手术等,首次用药前 4周内影像学检查提示脑转移稳定且无加重或新发神经系统症状,首次用药前两周已经停用激素治疗,允许筛选;对于存在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的情况,不管治疗与否均不允许筛选。

13.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天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 v6.0>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研究给药前 2周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因肿瘤产生的发热可以入组)。

14. 存在活动性结核、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高于 1000拷贝/ml或 200 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5.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6. 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研究干预首次给药前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已知活动性疾病(超过 5年)及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如已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和皮肤鳞状细胞癌)除外;

17. 存在其他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影响治疗依从性,或干扰研究结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患者。

18. 除上述标准外,参加队列 2或队列 4研究的受试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排除标准,也不得入组本研究:

19. 首次给药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或治疗:

20. a)仅针对队列 4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抗 PD-1或抗 PD-L1抗体治疗;

21. b)仅针对队列 4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持续 1周以上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患者,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

22. c)仅针对队列 4的受试者:首次给药前 28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3. d)针对队列 2和 4的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14天内使用过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等抗血小板治疗,或以治疗为目的的抗凝治疗。

24. 针对队列 2和 4的受试者,存在严重、未愈合或裂开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经研究者评估无需临床干预的陈旧性骨折除外);

25. 针对队列 2和 4的受试者,具有明显出血倾向或严重凝血功能障碍证据:

26. a)在入组前 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包括有出血危险的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病灶以及持续大便潜血阳性);

27. b)首次用药前 28天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28. c)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

29. 针对队列 4的受试者,首次用药前 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全身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等。但仅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控制的甲状腺、肾上腺或垂体功能减退、Ⅰ型糖尿病,无需系统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允许筛选。

开展地区:重庆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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