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XL抑制剂联合替雷利珠单抗肺癌二线免疫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 用药方案: AXL抑制剂联合替雷利珠单抗200m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AXL抑制剂通过抑制AXL信号通路,减少肿瘤细胞上皮-间质转化、迁移和存活,同时调节肿瘤微环境,降低免疫抑制性细胞因子分泌,可能增强PD-1抑制剂的疗效。替雷利珠单抗作为抗PD-1单抗,阻断PD-1/PD-L1相互作用,解除T细胞抑制,促进细胞毒性T细胞活化。两者联合可协同恢复免疫监视,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但具体协同机制需临床试验验证。
  • 开展地区: 上海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研究涉及两种试验药物:AXL抑制剂与替雷利珠单抗。AXL抑制剂是一种小分子靶向药物,靶向AXL受体酪氨酸激酶,该激酶在肿瘤侵袭、转移及耐药中发挥关键作用,尤其与免疫逃逸相关。替雷利珠单抗是一种人源化抗PD-1单克隆抗体,通过阻断PD-1与其配体结合,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该联合方案针对驱动基因阴性的晚期肺癌(一线治疗失败后),旨在克服免疫治疗耐药并增强抗肿瘤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AXL抑制剂联合替雷利珠单抗200m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AXL抑制剂通过抑制AXL信号通路,减少肿瘤细胞上皮-间质转化、迁移和存活,同时调节肿瘤微环境,降低免疫抑制性细胞因子分泌,可能增强PD-1抑制剂的疗效。替雷利珠单抗作为抗PD-1单抗,阻断PD-1/PD-L1相互作用,解除T细胞抑制,促进细胞毒性T细胞活化。两者联合可协同恢复免疫监视,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但具体协同机制需临床试验验证。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5 周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Ⅰb 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患者,经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

3. Ⅱa 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局部晚期、不适宜进行根治性治疗的既往一线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肺癌(肺腺癌和不吸烟的肺鳞癌患者需满足 EGFR、ALK、ROS1 等驱动基因阴性);

4. 预期生存时间˃3 个月;

5. 患者同意提供可用于 PD-L1 表达和其他相关生物标志物分析的合适的肿瘤组织;

6. 根据 RECIST 1.1 版,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非脑肿瘤病灶;

7.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况(ECOG PS)评分 0~1 分;

8. 有充分的器官功能:

9. a) 血液系统(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造血刺激因子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ANC)≥1.5×10^9 /L;血小板(PLT)≥75×10^9 /L;血红蛋白(HB)≥90g/L;

10. b) 肝功能:

11. 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 ULN)(肝癌患者要求TBIL≤2.5×ULN,Child-Pugh 评分 A 级或者评分≤7 分的 B 级);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ULN(肝癌或者肝转移患者,AST 和 ALT≤5×ULN)

12. c) 肾功能:

13. 血清肌酐(Cr)≤1.5×ULN 或肌酐清除率(Ccr)≥50 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仅限肌酐>1.5×ULN);

14. d) 凝血功能:

15.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

16.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17.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女性受试者在首次使用药物前 7 天内血妊娠试验(β-HCG)必须为阴性;

18. 受试者须在试验前对本研究知情同意,并自愿签署书面的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受试者符合以下条件中任何一条,则不能进入本研究:

2.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以下几项:

3. a) 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6周内。

4. b) 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

5. c)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2周内。

6. d) 允许靶病灶之外的姑息性放疗(首次给药前≥2周)以及正在进行的双膦酸盐治疗。

7. 既往接受过AXL抑制剂治疗。

8. 首次给药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价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局部、吸入、短期预防使用等情况)。

9.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未上市的临床研究药物或治疗。

10. 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显著外伤,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择期手术。

11. 首次给药前7天内使用过CYP3A4强效抑制剂或者CYP3A4强效诱导剂。

12. 既往曾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者。

13.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等级评价≤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后病情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14. 皮肤/褥疮性溃疡、慢性腿部溃疡、已知的活动性胃溃疡或伤口不愈合。

15. 既往有严重过敏史,或对研究药物的任何活性或非活性成分过敏。

16. 具有临床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或有其他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脑膜转移瘤尚未控制,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17. 存在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18.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查阳性。

19. 存在已知活动性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20. 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阳性且HBV-DNA>1000IU)(接受除干扰素以外的预防性抗病毒治疗乙肝的患者可入组);丙型肝炎病毒感染。

21. 患有间质性肺病者。

22. 既往因免疫治疗发生≥3级或导致停药的irAE(除外既往发生甲状腺功能减退、1型糖尿病和皮肤irAE的受试者)。

23. 有严重的心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24. a) 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II-III度房室传导阻滞;校正QTcF间期男性>450毫秒,女性>470毫秒。

25. b)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主动脉夹层、脑卒中或其他3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26. c) 美国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III级或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7. d) 临床无法控制的高血压(具体为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mmHg)。

28.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或存在经研究者判断严重影响胃肠道吸收的状况。

29.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30.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31.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32.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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