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B1801 HER2 ADC乳腺癌二线及以上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乳腺癌
  • 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HB1801通过抗HER2单抗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HER2受体,经内吞进入细胞后,连接子被溶酶体酶裂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抑制微管聚合或诱导DNA损伤,从而阻断肿瘤细胞增殖并诱导凋亡。同时,ADC的抗体部分可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 开展地区: 黑龙江,江苏,云南,福建,贵州,湖北,河南,广东,安徽,甘肃,新疆,浙江,山东,天津,江西,重庆,湖南,四川,北京,河北,山西,吉林,辽宁

招募乳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HB1801是一种靶向HER2的抗体偶联药物(ADC),由抗HER2单克隆抗体通过可裂解连接子与细胞毒性载荷偶联而成。HER2在部分乳腺癌中过表达或扩增,是重要的治疗靶点。该研究针对HER2晚期乳腺癌患者,旨在评估HB1801在多线治疗失败后的疗效与安全性。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HB1801

适应症:乳腺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每3周为一个治疗周期

药物机制:HB1801通过抗HER2单抗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HER2受体,经内吞进入细胞后,连接子被溶酶体酶裂解,释放细胞毒性载荷,抑制微管聚合或诱导DNA损伤,从而阻断肿瘤细胞增殖并诱导凋亡。同时,ADC的抗体部分可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毒作用(ADCC),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5周岁(以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天日期为准)。

2. 自愿参加本项临床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且能够遵循方案规定的治疗、访视及相关程序。

3. 处于无法手术切除的复发/转移性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乳腺癌,要求如下,以最近的一次病理报告为准:

4. a)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测证实的 HER2阴性(根据 2026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HER2阴性定义为 IHC检测 0+,或 1+,或 2+ 且 ISH阴性);

5. b)能够提供病理报告用以确认 HR状态(HR+定义:ER和/或 PR阳性[ER或 PR≥1%])(根据 2020年 ASCO/CAP指南(Allison KH,2020))。

6. 经研究者评估适合接受多西他赛单药治疗(根据 2026中国临床肿瘤学会(CSCO)乳腺癌诊疗指南)。注:既往新辅助/辅助治疗过程中或治疗结束后 12 个月内发生复发转移,可作为一线治疗失败。

7. 根据 RECIST v1.1标准,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对于既往进行过放疗的病灶,仅当该病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疾病进展的情况下,才可将该病灶纳入可测量病灶。

8. 首次给药前 7天内,主要器官/系统功能基本正常,满足以下条件:

9. 血常规:在随机前 2周内未接受过成分输血、随机前 7天内未接受过人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促血小板生成素(TPO)、白介素-11或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等纠正治疗。

10.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5×10⁹/L;

11. 血小板计数(PLT)≥ 100×10⁹/L;

12. 血红蛋白(HGB)≥ 90 g/L或≥ 5.6 mmol/L;

13. 肾脏功能:肌酐清除率 ≥ 50mL/min((Cockcroft-Gault公式);

14. 肝脏功能:总胆红素(TBIL)≤ 1.0 × ULN;丙氨酸氨基转氨酶(ALT)、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 1.5 × ULN;如存在肝转移:ALT、AST≤2.5× ULN且 ALP ≤ 2.5 × ULN;白蛋白≥30 g/L(即≥3.0 g/dL);

15.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酶时间(APTT)≤ 1.5 × ULN;国际标准化比率(INR)≤ 1.5 × ULN;接受全剂量口服抗凝治疗的参与者必须保持稳定剂量治疗(即最短 14天);如参与者接受华法林治疗,则 INR必须≤3.0且无活动性出血(如,试验药物首剂给药前 14天内无出血);允许参与者接受低分子肝素治疗;

16. 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 0~1分。

17. 预期生存时间≥3个月。

18. 有生育能力的参与者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研究结束后至少 6个月内采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避孕药、屏障法或禁欲)。育龄期的女性个体在随机前 7天内的血妊娠试验必须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紫杉烷类单药或联合治疗方案,且在针对无法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乳腺癌阶段解救过程中发生疾病进展(至少完成 2个周期),或辅助治疗后 12个月内发生复发转移。

2. 已知对人血白蛋白或多西他赛有严重过敏史或超敏反应史(NCI-CTCAE 6.0版,≥ 3级)和/或禁忌症者,已知对糖皮质激素有严重过敏史和/或禁忌症者(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道溃疡、重症高血压、严重的低钾血症、青光眼等)。

3. 未经治疗的活动性脑转移(包括脑转移或脑膜转移);如果参与者的脑转移灶经过治疗,且转移灶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周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病灶稳定,且没有新发神经系统症状,或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而且在研究性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 14天内无需激素治疗)、没有新发或原先脑转移灶增大证据,则允许入组。

4. 首次给药前 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但已经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宫颈原位癌等原位癌除外。

5. 首次给药前 2周内,存在需要引流或利尿剂治疗的浆膜腔积液(如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6. 严重的神经系统疾病(如癫痫、痴呆等)及≥2级周围神经病变等。

7. 在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 14天内接受过全身糖皮质激素治疗。除外以下情况:接受生理替代剂量氢化可的松或其他等效激素治疗(即强的松≤10mg/天或其他等效剂量的激素);接受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接受短程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过敏)。

8. 目前存在异常有临床意义的间质性肺疾病。

9.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0. a).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尽管使用抗高血压药物治疗后,持续收缩压 ≥160 mmHg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1. b).需要 β-阻滞剂或地高辛以外的抗心律失常药物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和传导异常(除外房颤和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

12. c).急性冠脉综合征、充血性心力衰竭、脑卒中或其他 3级及以上心血管事件;

13. d).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II级及以上心力衰竭或左室射血分数(EF)<50%;

14. e). QTcF> 480毫秒(以 Fridericia公式计算,若异常可连续检测三次取其平均值);

15. f).研究者认为有其他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16.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发生过动脉或静脉血栓形成(如下肢静脉血栓形成,下肢动脉栓塞,肺栓塞等),但稳定型血栓经研究者判断无心血管风险的可以入组。

17. 首次给药前 2周内需要接受静脉抗细菌、抗真菌或抗病毒治疗的严重的慢性或活动性感染。

18. 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除外穿刺活检或输液装置植入),或需要在试验期间接受主要脏器外科手术者。

19. 首次给药前 4周或 5个半衰期(以时间较短者为准,但至少 2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或其他临床研究药物治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放疗;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

20. 首次给药前所有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1级及以下(依据 CTCAE 6.0版),除外以下情况:脱发、皮肤色素沉着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

21. 首次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 CYP3A4的强效抑制剂或强效诱导剂。

22. 乙肝感染者且处于活动期: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DNA>正常值上限;丙肝感染者:抗体检测阳性且 HCV-RNA高于可测量下限或 1000拷贝 /mL(以较低者为准);HIV抗体阳性或活动性梅毒(筛选期 TP-Ab检查阳性的参与者需进行 TRUST或 RPR实验,两者均阳性)的参与者。

23. 同时参与另一项干预性临床研究,除非参与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阶段。

24. 其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临床试验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参与者并发严重或不受控制的医学病症,干扰试验结果的解读,影响试验依从性等情况。

开展地区:黑龙江、江苏、云南、福建、贵州、湖北、河南、广东、安徽、甘肃、新疆、浙江、山东、天津、江西、重庆、湖南、四川、北京、河北、山西、吉林、辽宁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ccmvr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