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7-H3 ADC联合免疫实体瘤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ADC剂量递增静脉输注;联合PD-1/PD-L1抑制剂标准剂量每3周一次;±化疗按标准方案;ADC与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的B7-H3抗原结合后,经内吞进入细胞,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DNA损伤或抑制拓扑异构酶Ⅰ,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同时,PD-1/PD-L1抑制剂阻断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两者协同增强免疫应答,且化疗(如铂类+依托泊苷)可促进肿瘤抗原释放,进一步激活免疫系统,从而增强抗肿
  • 开展地区: 甘肃,安徽,新疆,湖北,宁夏,海南,浙江,云南,重庆,陕西,四川,江西,广东,江苏,河北,辽宁,吉林,山东,黑龙江,福建,北京,河南,山西,上海,天津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本试验药物为一种抗体偶联药物(ADC),靶向B7-H3,联合PD-1/PD-L1抑制剂(如帕博利珠单抗或替雷利珠单抗等)±化疗,用于晚期小细胞肺癌、食管癌、鼻咽癌等实体瘤。ADC通过偶联细胞毒性载荷(可能为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但已排除既往使用,为新型载荷),实现精准杀伤肿瘤细胞。适应症背景为多线治疗失败或初治的晚期实体瘤,旨在提高缓解率并克服耐药。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ADC剂量递增静脉输注;联合PD-1/PD-L1抑制剂标准剂量每3周一次;±化疗按标准方案

药物机制:ADC与肿瘤细胞表面高表达的B7-H3抗原结合后,经内吞进入细胞,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DNA损伤或抑制拓扑异构酶Ⅰ,诱导肿瘤细胞凋亡。同时,PD-1/PD-L1抑制剂阻断免疫抑制信号,恢复T细胞抗肿瘤活性。两者协同增强免疫应答,且化疗(如铂类+依托泊苷)可促进肿瘤抗原释放,进一步激活免疫系统,从而增强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试验开始前已获知试验情况,并自愿在 ICF上签署姓名和日期。

2. 年龄≥18周岁且≤75周岁。

3. 入组人群(采用 UICC和 AJCC分期系统第 8版分期):

4. 剂量递增及 PK扩增: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经标准治疗进展或不耐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的晚期实体瘤。

5. 队列扩展(队列 1~7):

6.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广泛期小细胞肺癌(ES-SCLC)、复发转移性鼻咽癌和复发转移性驱动基因阴性的非鳞非小细胞肺癌;

7. ○ 既往未接受对当前疾病的系统性治疗(其中队列 2允许纳入既往已经接受铂类+依托泊苷±PD-1/PD-L1诱导治疗未出现疾病进展的参与者);

8. ○ 如果在既往局限期接受过以治愈为目的的放化疗,且从最后一次放化疗到确诊 ES-SCLC有至少 6个月的无治疗间期,则该参与者可以入组;

9. ○ 允许既往新辅助/辅助或根治性(放)化疗,但须满足自最后一次治疗完成至本次复发/进展的间隔>6个月。

10. 队列 8:

11.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其他晚期实体瘤;

12. ○ 既往接受过对当前疾病的至多两线系统性治疗或无可用的标准治疗方案;

13. ○ 最近一次系统治疗期间或之后记录到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14. 根据 RECIST v1.1,至少有 1个颅外可测量病灶。既往接受过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的病灶不可以作为靶病灶,除非病灶发生明确进展。

15. 需提供合格的存档样本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对于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参与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16. ECOG PS评分为0或 1。

17. 首次给药前 7天内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定义如下:

18. ○ Hb≥90g/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 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

19. ○ ANC≥1.5×10⁹/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

20. ○ PLT≥100×10⁹/L(筛选期血常规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治疗);

21. ○ TBIL在无明显肝转移时<1.5×ULN,或存在肝转移时<3×ULN(包含 Gilbert综合征);

22. ○ ALT和 AST在无明显肝转移时<2.5×ULN,或存在肝转移时<5×ULN;

23. ○ 血清白蛋白≥30 g/L;

24. ○ 血清肌酐≤1.5×ULN;

25. ○ APTT和 INR≤1.5×ULN(未接受抗凝治疗;若接受抗凝治疗的参与者需具有稳定的抗凝治疗方案,且 APTT和 INR必须在研究者认为适当的治疗范围内)。

26. 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给药前 7天内的血清妊娠试验为阴性。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女性参与者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在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7个月内采取充分避孕措施;在此期间女性为非哺乳期,男性参与者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女性参与者不得捐献卵子或取卵自用。

27. 预期生存期≥3个月。

28. 有能力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排除标准:

1. 复合型 SCLC(即混合大细胞癌、鳞状细胞癌、纺锤形/多形性和/或大细胞成份)和转化型 SCLC。

2. 既往在接受抗 PD-(L)1或其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免疫检查点激动剂、免疫细胞治疗等针对肿瘤免疫作用机制的治疗中出现过 CTCAE≥3级的 irAE,除外恢复至≤2级的高血糖症、甲状腺功能减退等内分泌疾病。

3. 既往接受过 B7-H3靶向治疗。

4. 既往接受过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抗体偶联药物或拓扑异构酶Ⅰ抑制剂治疗。

5.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缓解至 CTCAE≤1级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和色素沉着除外)。

6.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周内发生严重创伤,或处于恢复期且经研究者判断会对研究造成影响,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重大手术;既往接受过异体干细胞或实体器官移植。

7.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年内患有需要全身治疗(即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或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复发或计划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

8.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9.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10.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针对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

11. ○ 类固醇作为超敏反应(如 CT造影剂过敏)或 CINV的预防用药。

12. 在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4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

13. 软脑膜转移或癌性脑膜炎,活动性脑转移或脊髓压迫(除外以下情况):

14. ○ 若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目前经研究者评估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如甘露醇或皮质类固醇)的无症状脑转移者允许入组;

15. ○ 如果参与者的脑转移灶经过局部治疗,且病情稳定(首次给药前至少 4周的脑部影像学检查显示没有新发病灶或原脑转移灶增大的证据,且经研究者评估在首次给药前 2周内不需要立即进行局部或全身治疗),则允许入组。

16.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 6个月内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17. ○ 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临床干预的室性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Fridericia法校正 QT间期>480 ms(Fridericia公式:QTcF=QT/RR0.33,RR=60/心率);

18. ○ 心肌梗死、不稳定性心绞痛、脑卒中、血管成形术、冠状动脉架桥外科病史;

19. ○ NYHA分级为Ⅲ级及以上心力衰竭;

20. ○ 筛选期检查显示 LVEF<50%。

21. 既往有需要糖皮质激素治疗的 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例如,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炎、肺间质纤维化和放射性肺炎),或当前患有间质性肺疾病/非感染性肺炎,或在筛选时通过影像学检查疑似患有此类疾病。

22. 有基础肺部疾病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研究治疗开始前 3个月内的肺栓塞、重度哮喘、重度 COPD、限制性肺疾病和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肺损害或需要补充供氧。

23. 在筛选时记录的或疑似有累及肺部的任何自身免疫性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炎症性疾病(例如,类风湿性关节炎、舍格伦综合征、肉状瘤病等)。

24.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和/或瘘管病史,或患有活动性胃和十二指肠溃疡、溃疡性结肠炎或研究者认为可能引起出血或穿孔的其他胃肠道疾病。

25. 未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者。

26. 首次给药前 4周内出现过严重感染(CTCAE≥3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菌血症、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给药前 2周内出现活动性感染,需要全身治疗者。

27. 筛选期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 HBcAb检测阳性,且处于乙肝活动期者(HBV-DNA≥10⁴ cps/mL或≥2000 IU/mL);丙型肝炎(Anti-HCV检测阳性,且HCV-RNA的 PCR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参与者);感染 HIV者。

28. 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前 5年内患有任何其他原发性恶性肿瘤,但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除外。

29. 首次研究用药前14天内接受过 CYP3A4强抑制剂与强诱导剂以及OATP1B1与 OATP1B3抑制剂或试验期间仍需继续使用该类药物者。

30.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或在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者为准)接受过下列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除外控制局部疼痛的姑息性放疗且放疗区域不包括拟定的靶病灶)、免疫治疗、内分泌治疗、生物治疗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的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制剂在首次研究用药前 2周内。

31. 对试验用药品、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32. 研究者认为有其他原因导致其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参与者。

开展地区:甘肃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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