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适用人群:
18-70岁,胰腺癌
-
用药方案:
口服或静脉给药,联合最佳支持治疗;AKR1C3是一种醛酮还原酶,在多种肿瘤中高表达,参与类固醇激素代谢和前列腺素合成,可能促进肿瘤细胞增殖和耐药。AST-001通过抑制AKR1C3的酶活性,阻断其下游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生长。此外,可能通过调节肿瘤微环境或增强免疫应答,发挥抗肿瘤作用。具体机制需进一步研究验证。
-
开展地区:
浙江,上海,江苏,河南,湖北,北京,广东,重庆
招募胰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AST-001是一种针对AKR1C3靶点的创新药物(为小分子抑制剂),用于治疗AKR1C3表达阳性的晚期胰腺导管腺癌(PDAC)。该药物通过靶向AKR1C3,旨在干预肿瘤细胞的代谢和增殖过程。本试验针对至少接受过二线标准治疗失败的PDAC患者,探索其作为末线治疗方案的疗效和安全性。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AST-001
适应症:胰腺癌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口服或静脉给药,联合最佳支持治疗
药物机制:AKR1C3是一种醛酮还原酶,在多种肿瘤中高表达,参与类固醇激素代谢和前列腺素合成,可能促进肿瘤细胞增殖和耐药。AST-001通过抑制AKR1C3的酶活性,阻断其下游信号通路,从而抑制肿瘤生长。此外,可能通过调节肿瘤微环境或增强免疫应答,发挥抗肿瘤作用。具体机制需进一步研究验证。
入选标准:
1. 年龄 18~75 岁,男、女不限。
2. 经过病理组织学和/或细胞学检查确诊为胰腺导管腺癌,且不适合根治性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PDAC。
3. 至少经过一线和二线标准治疗失败,治疗失败定义为医学影像学检查确定为疾病进展(PD)或对治疗方案不耐受。
4. 按照 RECIST 1.1 标准,至少拥有一处可测量病灶;既往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过的病灶不能作为可测量病灶, 除非影像学检查表明该病灶在放疗或其他局部治疗后发生了明确的肿瘤进展。
5. 能够提供用于 AKR1C3 表达分析的病理蜡块或切片(包括归档的病理蜡块或切片),并且经过中心实验室免疫组化法(IHC)检测确认为 AKR1C3表达阳性(定义为:AKR1C3 H-score≥140)。
6. 能够提供用于 DNA 损伤修复缺陷(DDRD)检测的病理蜡块或切片(包括归档的病理蜡块或切片),并且经中心实验室检测符合 DDRD。DDRD定义为 TP53 野生型(WT)或同源重组修复缺陷(HRD),同源重组修复(HRR)基因包括 BRCA1/2, FANCA, FANCB, FANCC, FANCE, FANCF, FANCG, FANCL, FANCM, PALB2 以及 RAD51(若受试者可提供既往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肿瘤基因检测报告,且依据该报告可明确判断受试者符合 DDRD,可依据该既往报告入组)。
7.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力状态评分为 0-2 分。
8. 预期寿命≥12 周。
9. 患者充分了解有关风险,自愿参加本研究,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且愿意积极配合试验治疗、观察和随访。
10. 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毒性(除外脱发、疲乏或周围神经病变)均已恢复到≤1 级(NCI CTCAE 6.0 版)。
11. 主要实验室检查必须符合以下标准,且在本次检查前 14 天内,在没有输血或应用造血刺激因子的情况下:
12. a) 血红蛋白≥ 90 g/L;
13. b) 血小板计数≥ 100×10^9/L;
14. c) 绝对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L;
15. d)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ULN 或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6. e) 总胆红素≤ 1.5×ULN,如果有胆道梗阻应在入组前设法解除;
17. f) 肝功能指标 ALT 和 AST≤ 3.0×ULN,如果有肝脏转移,则 ALT 和AST≤5.0×ULN;
18. g) 根据 Cockcroft-Gault 等式计算血肌酐清除率> 50 mL/min。
19. 注:如果某项实验室检查指标比上述要求略有降低或升高(±20%以内),但是经过各家研究分中心的主要研究者(PI)评估并不影响受试者的可能获益,同时不影响试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评估,可以提出豁免申请,并且报请全国主要研究者(Leading PI)批准同意。
20.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应在非哺乳期且治疗开始前 5 天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尿液妊娠试验结果呈阳性需要通过血清妊娠试验进行确认)。
21. 具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和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参加本研究开始与其伴侣一起使用有效的避孕手段,直到末次用药后 6 个月。
排除标准:
1. 首次给药前 2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除外充分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乳腺、肺部以及宫颈等部位原位癌病史及其治疗不会干扰当前研究的安全性或疗效评估。
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过除了诊断性手术之外的中大型手术。
3. 首次给药前 4 周或 5 个半衰期内(采取时间较短者)接受过放疗、化疗、免疫治疗以及靶向治疗等抗肿瘤治疗(如果为亚硝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需要 6 周洗脱期;氟尿嘧啶类药物,需要≥2 周洗脱期;小分子靶向治疗,需要≥2 周洗脱期)。
4.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且使用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诊断性或治疗性);如果该试验药物已经上市或已确认半衰期,则洗脱期参照上述排除标准3。
5. 中等量和以上的胸腔积液或腹腔积液,需要穿刺或者置管引流治疗。
6.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曾出现胃肠梗阻,包括基础疾病导致的不完全梗阻同时需要管饲营养或肠外营养的情况。经治疗后梗阻症状和体征已经消退者除外。
7. 具有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且筛选期 HBV-DNA≥2,000 IU/mL 或≥104 copies/ml;如果经过规范的核苷类药物抗病毒治疗(恩替卡韦、替诺福韦、丙酚替诺福韦、艾米替诺福韦和普雷福韦) ,HBV-DNA 降低至<2,000 IU/mL 或<104 copies/ml,可以入组,但是在研究期间需要继续维持上述正规的抗病毒治疗,并持续至末次给药后6 个月以上。
8. 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外周血 HCV RNA 阳性者;如果经过规范的直接抗病毒药物(DAA)治疗,上述指标已经阴转者,可以纳入。
9. 未得到控制的,需要全身治疗的活动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
10. 已知感染人体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
11. 注:梅毒血清学检查阳性者,指梅毒特异性抗体阳性且梅毒非特异性抗体(如TRUST 或 RPR)阳性。
12.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即经规范化的药物治疗后,收缩压≥ 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100 mmHg。
13. 受试者原有心脏病史,具有以下任一情况:
14. a) 纽约心脏协会(NYHA)III 或 IV 级充血性心力衰竭;
15. b) 男性心脏 QTcF 间期为 > 450 毫秒,女性为 > 470 毫秒;
16. c)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心脏搭桥、安置冠脉支架手术史;
17. d) 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本研究入组的其他心脏疾病。
18. 处于妊娠期、哺乳期或计划妊娠的女性。
19. 可能干扰本研究进行的伴随疾病或症状,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对受试者构成过高风险的身体异常,包括但不限于活动性消化性溃疡或胃炎、精神病或可能干扰受试者理解知情同意书的精神异常。
20. 已知对乙醇、聚氧乙烯(35)蓖麻油和N,N-二甲基乙酰胺过敏。
21. 已知对 5-氟尿嘧啶或亚叶酸钙过敏。
22. 因任何原因而不愿或不能遵守本研究方案的受试者。
开展地区:浙江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