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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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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ESG406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随后ADC被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旁观者效应可杀伤邻近Trop2低表达或阴性的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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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陕西,湖北,河南,重庆,浙江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ESG406是一种靶向Trop2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适用于晚期实体瘤,包括肺鳞癌和铂耐药卵巢癌。Trop2在多种上皮来源肿瘤中高表达,与肿瘤进展和不良预后相关。该药物旨在为既往免疫和化疗失败的肺鳞癌患者及铂耐药卵巢癌患者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ESG406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2.4mg/kg,每3周一次静脉输注
药物机制:ESG406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Trop2抗原,随后ADC被内吞进入细胞,在溶酶体中释放细胞毒性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旁观者效应可杀伤邻近Trop2低表达或阴性的肿瘤细胞,增强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入选标准同时适用于 Ia 期和 Ib 期研究。
2. 入选标准:
3. 愿意并能够提供本试验的书面知情同意。
4. 男性或女性,年龄≥18 周岁且≤80 周岁。
5. 受试者必须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或患者对标准治疗不耐受。
6. 受试者应有至少一处可测量病灶(根据 RECIST 1.1 标准)。
7. 注:1)受试者若只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为单纯骨病灶者不可入选;2)如既往接受过针对肿瘤病灶的局部治疗如放疗等,则不能选为靶病灶,除非有证据表明该病灶在接受局部治疗后明确进展。
8.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为 0 或 1 分。
9. 预期生存期≥12 周。
10. 受试者必须有适当的器官功能,并且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过输血、促红细胞生成素(E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CSF)或其他医学支持治疗。根据下列实验室
11. 检查结果评估确定:
12. 系统 实验室检查值
13. 血常规
14.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
15. (ANC)≥ 1.5 × 109/L
16. 血小板 ≥ 100 × 109/L
17. 血红蛋白 ≥ 90g/L
18. 肾脏
19. 血清肌酐 ≤ 1.5 ×正常范围上限(ULN)或者,如果血清肌酐> 1.5 × ULN,则24小时肾小球滤过率(GFR;Cockcroft-Gault公式) ≥ 50 mL/min
20. 肝脏
21. 总胆红素 ≤ 1.5 × ULN;≤ 3 × ULN [有肝转移时,或有吉尔伯特综合征(非结合性
22. 高胆红素血症)时]谷丙转氨酶(ALT)和谷草转氨酶(AST)≤ 2.5 × ULN;≤ 5 × ULN(肝转移时)
23. 乳酸脱氢酶(LDH) ≤ 2.5 × ULN(该项不满足者,需要获得医学监察员的批准方可入组)
24. 凝血
25. 国际标准化比值(INR) ≤ 1.5 × ULN
26. 凝血酶原时间(PT) ≤ 1.5 × ULN
27. 部分活化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 × ULN
28. 具有生育能力的男性和育龄期女性必须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开始直至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 180 天期间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育龄期女性包括绝经前女性和绝经后 2 年内的女性。
29. 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GAC/GEJA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1):
30.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不可切除、复发性或转移性胃腺癌或胃食管结合部腺癌。
31. •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化疗和/或免疫治疗方案,并发生疾病进展。
32. • 研究可入组任何 HER2 状态的受试者。HER2+受试者既往必须接受过曲妥珠单抗治疗(如适用)。
33. 伴有驱动基因改变的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2):
34. • 经病理学证实的不适合根治性手术或根治性放化疗的 IIIB 或 IIIC 期 NSCLC,或 IV期 NSCLC(根据第 8 版美国癌症联合委员会癌症分期手册进行分期)。
35. • 证实有下述一个或多个驱动基因改变的阳性检测结果:EGFR、ALK、ROS1、METex14 跳跃突变、RET、NTRK1/2/3、BRAF V600E、KRAS G12C 或其他有可及靶向疗法的驱动基因改变。
36. • 针对受试者的驱动基因改变,既往接受至少一线适用的靶向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了疾病复发/进展。
37. a) 携带 EGFR L858R 或外显子 19 缺失突变的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奥希替尼或其他第 3 代 EGFR TKI 治疗。
38. b)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靶向药物作为辅助治疗,在靶向治疗期间或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则符合完成一线靶向治疗的条件。
39. c) ALK 重排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 ALK 抑制剂治疗。
40. • 既往在晚期/转移背景下接受至少 1 线但不超过 2 线化疗期间或之后复发/进展,必须包括铂类药物化疗:
41. a) 如果受试者接受过含铂化疗作为新辅助治疗或辅助治疗,且在末次给药后 6 个月内出现疾病复发/进展,则符合条件。
42. • 可接受过最多一种抗 PD-1/PD-L1 单抗的单药治疗或与化疗的联合治疗。
43. • 转移性背景下最多接受 4 线全身治疗。
44. 无驱动基因改变的鳞状非小细胞肺癌(NSCL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3):
45.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非小细胞肺癌,病理类型为鳞癌,既往报告或中心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其他各类驱动基因阴性;
46. • 既往接受过含 PD-1/PD-L1 单抗和含铂两药化疗失败后出现疾病进展。
47. 卵巢癌(O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4):
48. • 受试者必须确诊为卵巢癌、原发性腹膜癌或输卵管癌,且组织学均应为高级别浆液性肿瘤。(注:具有子宫内膜样、透明细胞、粘液性或肉瘤组织学、或含有任何前述组织学的混合肿瘤或低级别/交界性肿瘤的受试者应被排除。)
49. • 受试者必须患有铂耐药性疾病:
50. a) 仅接受过 1 线铂类药物治疗的受试者必须接受至少 4 个周期的铂类药物治疗,必须达到过缓解(完全缓解[CR]或部分缓解[PR]),然后在铂类药物末次给药后>3 个月至≤6 个月期间发生疾病进展(应排除原发性铂类药物难治性疾病受试者,定义为最后一次铂类药物给药后仍没有达到过缓解(CR 或 PR)或 3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
51. b) 接受 2 线至 4 线含铂治疗的受试者必须在铂类药物末次给药期间或给药后 6 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注:疾病进展日期应以铂类药物治疗末次给药日期至影像学检查显示进展的日期来计算。)
52. • 受试者必须既往接受过至少 1 线但不超过 4 线全身抗癌治疗,且单药治疗适合作为其下一线治疗:
53. a) 辅助±新辅助治疗视为 1 线治疗
54. b) 维持治疗(例如,贝伐珠单抗、聚腺苷二磷酸核糖聚合酶[PARP]抑制剂)将被视为前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数)
55. c) 在无进展的情况下,因毒性而改变的治疗将被视为同一线治疗的一部分(即,不单独计数)
56. d) 激素治疗将计为单独的治疗线,除非作为维持治疗
57. • 受试者必须在最近一线抗癌治疗期间或之后出现影像学进展。
58. 三阴性乳腺癌(TNB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5):
59. • 根据最近的活检或其他病理学标本,患有经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晚期或转移性 BC且呈 HR(雌激素和孕激素受体)阴性和 HER2 表达阴性(根据 ASCO/CAP 指南)。
60. • 在既往至少二线标准全身治疗(包括联用或不联用抗 PD-1/PD-L1 单抗和 PARP 抑制剂的化疗)期间或之后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的不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BC(如果受试者在辅助或新辅助化疗结束后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复发,则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可视作一个治疗线)。
61. 激素受体阳性/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 2 阴性乳腺癌(HR+/HER2-B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6):
62. • 根据最近的活检或其他病理学标本,患有经病理学证实的不可切除、晚期或转移性 BC且呈 HER2 阴性和雌激素受体和/或孕激素受体阳性(根据美国临床肿瘤学会-美国病理学家学会(ASCO/CAP)指南)。
63. • 在内分泌治疗期间发生进展或不适合接受内分泌治疗,并且既往在转移阶段接受过至少一线且不超过四线系统性化疗(如果在早期针对局限期疾病的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完成后 12 个月内进展为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疾病,则将其视为合乎要求的化疗线数)。
64. • 既往接受过德曲妥珠单抗(DS-8201)治疗的受试者可入组。
65. 胰腺癌(P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7):
66.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胰腺癌。
67. • 既往在晚期/转移背景下接受至少 1 线但不超过 2 线化疗。如果患者接受过辅助治疗,且在辅助或新辅助化疗后 6 个月内出现复发,则计为一线化疗。
68. • 患者必须接受过含铂化疗并从中获益,且在含铂化疗期间未发现疾病进展。获益定义为部分或完全缓解或 PFS≥6 个月。
69. 子宫内膜癌(E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8):
70. • 在至少一线全身治疗(联合或不联合 ICI)期间或治疗后进展的经病理学证实的晚期/不可切除、复发性或转移性 EC 受试者。
71. 腺样囊性癌(ACC)和唾液腺导管癌(SDC)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9):
72.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法手术切除、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腺样囊性癌(ACC)或唾液腺导管癌(SDC);
73. • 未接受全身抗肿瘤治疗的受试者;或既往至少接受过一线系统治疗后出现疾病进展,且患者在接受新辅助或辅助化疗后 12 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
74. 其他肿瘤类型受试者(仅 Ib 期研究的队列 10):
75. • 符合本研究入选标准但不在队列 1-9 的其他实体瘤患者。
排除标准:
1. 除非另有说明,否则下列排除标准同时适用于 Ia 期和 Ib 期研究。
2. 排除标准:
3.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介入治疗或其他系统性抗肿瘤治疗,或 3 周内接受过放疗。
4. 注意: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5. 既往治疗所致不良反应尚未恢复至≤1 级。
6. 注意:本条标准不包括脱发,符合入选标准第 7 条的血红蛋白降低和≤2 级的周围神经病(根据 NCI-CTCAE 5.0 评估),此类受试者仍可参与研究。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进行了重大手术,或手术后尚未完全恢复;或在受试者预期参与研究的时间内或末次给药后 4 周内计划进行手术。
8. 既往接受过靶向 Trop2 的治疗(包括 ADC);或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或已知研究药物的 5 个半衰期(以时间短者为准)内使用过任何试验性药物治疗。
9.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血栓栓塞或脑血管事件史,包括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形成或肺栓塞等。
10.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3 个月内有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或 3 级及以上的需要输血、内镜或手术治疗的胃肠道/静脉曲张出血事件。或有研究者认为在研究过程中有导致出血或血栓形成风险较高的其他疾病。
11. 既往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肺炎病史,需要使用类固醇,或当前患有 ILD/肺炎,或疑似 ILD/肺炎(例如特发性肺纤维化、组织性肺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或其他在基线时严重影响肺功能的肺部疾病。
12. 未控制的系统性细菌、病毒或真菌感染;或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影响研究判断或妨碍研究程序和随访检查完成的其他合并疾病或状况,如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出现未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需要引流的腹水等。
13. 已知存在有症状的或经研究者判断需要治疗但未治疗的脑转移或其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筛选时新发现的、研究者判断无需治疗的脑转移无需排除;通过完全切除和(或)放疗治疗后保持稳定或出现改善的 CNS 转移无需排除,但要求筛选期之前至少 4 周的影像学检查显示转移灶保持稳定,且无脑水肿表现,无需使用糖皮质激素或抗惊厥药物。脑病灶不作为靶病灶。
14. 原发性 CNS 恶性肿瘤;或既往 3 年内被诊断为本次已确认的实体瘤以外的第二原发肿瘤;但以下情况例外:
15. • 宫颈癌或乳腺癌的原位癌,经过治愈性治疗,在研究前至少 3 年没有复发迹象。
16. • 原发性恶性肿瘤已经完全切除并完全缓解≥5 年。
17. 证据显示严重或未控制的系统性疾病(例如:不稳定性或失代偿性呼吸系统疾病、肝病或肾病)。
18. 患有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若患者因某些原因无法完成相关检查,如超声心动图、心电图等,则由研究者判断是否符合该条标准),包括:
19. • 基线经超声心动图(ECHO)或多门控采集(MUGA)显示的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0. • 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为 II 级及以上。
21. • 控制不良的高血压(尽管使用了最优治疗,但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95 mmHg)。
22. • 既往或当前患有心肌病。
23. • 心室率>100 bpm 的房颤。
24. • 不稳定性缺血性心脏病(开始研究治疗前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死,或每周需要使用 1 次以上硝酸酯类药物的心绞痛)。
25. • 男性 QTc 间期≥450 ms,女性 QTc 间期≥470 ms,根据 Fridericia 公式:
26. QTcF=QT msec/(RR sec)0.33 计算。
27. 患有已知的免疫抑制性疾病或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28. 筛选时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和/或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的患者不可入组,除非乙型肝炎病毒(HBV)DNA 滴度和 HCV RNA 检测能明确排除需要乙肝或丙肝抗病毒治疗的活动性感染(HBV DNA≥1000 cps/mL 或 200 IU/mL)。
29. 已知对于依喜替康或者其他喜树碱衍生物(如拓扑替康)有速发型或迟发型超敏反应,或过敏体质,或对任何研究药物或辅料成份过敏。
30. 妊娠(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测试阳性)和哺乳期妇女。
31. 研究者认为患者合并的疾病可能影响对方案的依从性。
32. 受试者不愿意或不能遵循方案流程。
33. 研究者判定因其他原因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患者。
开展地区:陕西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