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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胶质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的晚期实体瘤,含复发GBM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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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小分子抑制剂口服给药,剂量递增,每日一次或多次,28天周期;Na+/K+-ATP酶抑制剂通过阻断钠泵的离子转运功能,导致细胞内Na+浓度升高、K+浓度降低,破坏细胞膜电位和渗透压平衡,进而影响肿瘤细胞的增殖、凋亡和代谢。此外,该酶还参与信号转导调控,抑制其活性可能激活凋亡通路并增强免疫应答。该机制在GBM中可能通过干扰肿瘤微环境发挥抗肿瘤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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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江苏,上海,山东
招募胶质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Na+/K+-ATP酶(钠泵)抑制剂,属于小分子靶向药物。其靶点为细胞膜上的钠钾ATP酶,通过抑制该酶活性干扰肿瘤细胞的离子稳态和代谢。适应症为首次进展或复发的高级别(WHO IV级)胶质母细胞瘤(GBM)及其他晚期实体瘤。GBM是恶性程度最高的脑肿瘤,标准治疗后复发率高,预后差,需探索新疗法。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胶质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小分子抑制剂口服给药,剂量递增,每日一次或多次,28天周期
药物机制:Na+/K+-ATP酶抑制剂通过阻断钠泵的离子转运功能,导致细胞内Na+浓度升高、K+浓度降低,破坏细胞膜电位和渗透压平衡,进而影响肿瘤细胞的增殖、凋亡和代谢。此外,该酶还参与信号转导调控,抑制其活性可能激活凋亡通路并增强免疫应答。该机制在GBM中可能通过干扰肿瘤微环境发挥抗肿瘤作用。
入选标准:
1. 自愿入组并签署知情同意书,遵循试验治疗方案和访视计划;
2. 年龄界于 18 岁到 75 岁(包含界值),性别不限;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恶性实体肿瘤,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或不适合标准治疗;患者至少有一处影像学(CT/MRI)可测量病灶(剂量递增有可评估病灶即可)既往未经放疗,要求最长径≥10 mm(若为淋巴结,则要求短径≥15 mm);
4. 如果是胶质母细胞瘤(GBM)患者,需经组织学确诊,且为经标准治疗后出现首次进展或复发的患者;放疗结束至少 3 个月后出现进展(除非进展明显超出放射范围或经组织病理学确认进展);至少有一处可测量病灶,MRI 影像下两个垂直直径均≥10 mm;Karnofsky 评分≥ 60;简易精神状态检查量表(MMSE)评分≥ 15;
5. 预期生存期大于 3 个月;
6. ECOG 体力状态评分为 0 或 1;
7. 患者在筛选时满足下列实验室检查要求:
8. a) 骨髓功能(在筛选前两周内未使用造血刺激因子及输血的情况下):
9. i. 绝对嗜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109 / L;
10. ii. 血小板≥ 75.0×109 / L;
11. iii. 血红蛋白≥ 90 g / L(或 5.6 mmol / L);
12. b) 肝功能:
13. i.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氨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发生肝转移,则≤ 5×ULN;
14. ii. 总胆红素≤ 1.5×ULN;若有证据表明为 Gilbert 综合征(非结合性高胆红素血症)或发生肝转移,则≤ 3×ULN;
15. iii. 血清白蛋白≥ 30 g/L;
16. c) 肾功能:
17. i. 血清肌酐≤ 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 50 mL/min;
18. d)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国际标准化比值≤ 1.5×ULN);
19. 有生育能力的合格患者(男性和女性)必须同意在试验期间和末次用药后至少 90 天内与其伴侣一起使用可靠的避孕方法(激素或屏障法或禁欲)。
排除标准:
1. 过去 5 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的患者(不包括已经治愈的恶性肿瘤,如完全切除的基底细胞癌和原位癌);
2.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病史,包括但不限于:
3. a) 静息状态下的 3 次心电图(每次至少间隔 10min)检查得出的平均校正 QT 间期,男性 QTcF> 450 毫秒,女性 QTcF> 470 毫秒, 应用 Fridericia 公式进行 QT 间期校正(QTcF);
4. b) 静息 ECG 结果显示的任何有重要临床意义的节律、传导或形态的异常,如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Ⅱ度及以上心脏传导阻滞,PR 间期> 250 毫秒等;
5. c) 任何增加 QTc 延长风险或心律失常风险的因素,如心衰、低钾血症、先天性长 QT综合症、长 QT 综合症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小于 40 岁发生无法解释的猝死、使用任何已知可延长 QT 间期的伴随药物;
6. d) 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出现心肌梗死、脑血管意外事件、肺栓塞或其他 3 级及以上心脑血管事件;
7. e) 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CTCAE 5.0 版≥2 级),或者持续无症状室性心动过速;
8. f) 筛选时心率<60 次/分,且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
9. g) 左心室射血分数< 50%;
10. h) 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 心功能分级为 II 级或以上);
11. i) 有症状的心动过缓病史;
12. j) 有病态窦房结综合症病史;
13. k) 存在结构性心脏病。
14.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介入治疗、生物治疗、大分子(抗体)药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或者:
15. a) 亚硝基脲类或丝裂霉素 C 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6 周内;
16. b) 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已知的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
17. c) 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内;
18. d) 姑息放射治疗,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2 周内;
19. 若既往使用蒽环类药物,累积剂量超过了《CSCO 肿瘤治疗相关心血管毒性防治指南(2021 版)》的剂量要求(比如多柔比星:360 mg/m2,表柔比星:720 mg/m2,柔红霉素:800 mg/m2,伊达比星:150 mg/m2,米托蒽醌<160 mg/m2);
20. 目前使用(或接受 RX108-A 之前至少 1 周内不能停止使用)已知为 CYP3A4 的强抑制剂和强诱导剂的药物;
21. 同时服用抗心律失常药物(β受体阻滞剂、地高辛、维拉帕米、地尔硫卓、胺碘酮、氟卡胺、奎尼丁、多非利特、索他洛尔,决奈达隆);
22.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临床研究药物治疗;
23. 首次使用研究药物之前 4 周内接受过重大外科治疗、切开活检或明显创伤性损伤者。在所有情况下,患者必须在治疗开始前充分恢复及稳定;
2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 CTCAE 5.0 等级评价≤ 1 级(脱发等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
25. 目前或曾患过间质性肺病和肺纤维化患者;
26. 有证据表明患者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灶尚未被控制;或有脑膜转移;或经研究者评估有症状性颅内出血或颅内压增高的证据;或伴有顽固性癫痫发作;或需要神经外科立即干预的中枢神经系统疾病;
27. 无法口服吞咽药物,患有吸收障碍综合征,显著影响胃肠道吸收功能,或切除了胃或小肠的患者;
28. 有活动性感染,且目前需要系统性抗感染治疗者;
29.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 HIV 抗体检测阳性;
30. 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 DNA 定量>最低检测值下限),若乙肝表面抗原显示阴性,可不进行乙肝病毒 DNA 定量检测;丙型肝炎病毒感染(HCV 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阳性);活动性梅毒感染;
31.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32. 已知对试验用药物或其辅料过敏的患者;
33.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他严重的系统性疾病史,或任何不稳定或可能影响其安全性或研究依从性的任何疾病或医学状态(例如物质滥用,不受控制的精神病状态,≥2 级的电解质紊乱,不能控制的高血糖(空腹糖化血红蛋白≥8%),不能控制的高血压(经积极治疗后,收缩压> 140 mmHg 和/或舒张压> 90 mmHg),或有症状的低血压(收缩压< 90 mmHg 和/或舒张压< 60 mmHg);不能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和/或心包积液;不受控的并发症,包括动脉血栓形成和症状性肺栓塞),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