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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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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和周期依据体重及临床方案调整;该药物通过CRISPR等基因编辑技术敲除T细胞中的PD-1基因,消除PD-1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PD-1缺失使T细胞在肿瘤微环境中免受PD-L1的抑制,从而增强T细胞的活化、增殖和细胞毒性。同时,编辑后的T细胞能更有效地识别肿瘤抗原,并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细胞毒性分子直接杀伤肿瘤细胞,同时可能促进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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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四川
招募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免疫:PD-1 基因编辑 T 细胞注射液通过编辑 T 细胞的 PD-1 基因阻断免疫抑制信号,激活 T 细胞并增强其杀伤活性,使其在肿瘤微环境中更好存活、增殖,还可能增强对肿瘤抗原的识别能力,从而精准靶向攻击肿瘤细胞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和周期依据体重及临床方案调整
药物机制:该药物通过CRISPR等基因编辑技术敲除T细胞中的PD-1基因,消除PD-1介导的免疫抑制信号。PD-1缺失使T细胞在肿瘤微环境中免受PD-L1的抑制,从而增强T细胞的活化、增殖和细胞毒性。同时,编辑后的T细胞能更有效地识别肿瘤抗原,并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细胞毒性分子直接杀伤肿瘤细胞,同时可能促进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应答。
入选标准:
1. 年龄18至75岁(含界值),性别不限;
2.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3. 根据AJCC(第八版)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非小细胞肺癌;
4. 接受三线及以上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非小细胞肺癌患者(EGFR突变的四线及以上非小细胞肺癌也可纳入,需提供既往组织/血液EGFR基因检测结果)、或Ⅳ期无驱动基因非鳞癌非小细胞肺癌三线患者;
5. 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依据RECIST 1.1标准,即肿瘤病灶长径≥10 mm,淋巴结短径≥15 mm);
6. 能够提供未接受抗肿瘤治疗的肿瘤组织以进行活检(如果近期无法进行活检,允许在接受研究治疗前进行活检),或提供细胞治疗开始前一年内的PD-L1检测结果报告;
7. 预计生存期至少为3个月;
8. ECOG评分为0-1;
9. 具备下列化验值所显示的器官、骨髓功能:(1)骨髓功能:白细胞(WBC)≥3.0×10^9/L;淋巴细胞(LY)≥1.0×10^9/L;中性粒细胞(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80×10^9/L(首次给药前14天内没有输血);血红蛋白(Hb)≥90.0 g/dL;(2)肝功能和肾功能:总胆红素(TBIL)≤1.5倍正常值上限(ULN);AS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LT(丙氨酸氨基转移酶)<2.5×ULN或<5×ULN(肝转移患者);血清肌酐(Scr)≤1.5×ULN或肌酐清除率(Ccr,用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Ccr(ml/min)=(男性)(140-年龄)*体重(kg)/72*血肌酐(mg/dL);(女性)(140-年龄)*体重(kg)/85*血肌酐(mg/dL)umol/L*0.1131=mg/dL))≥50mL/min;(3)凝血功能:INR(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APTT(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4)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EF)≥50%;QTcF间期≤450ms(男性)/≤470ms(女性)(QTc 间期以 Fridericia公式计算,QTcF = QT/(RR^0.33))
10. 由研究者判断受试者需从与前期治疗相关的所有毒性中恢复到可接受的基线状态,或相关毒性恢复至正常或NCI CTCAE v5.0评分标准的1级;由研究者判断不会增加后续研究药物回输的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例如脱发、白癜风等;
11. 参加研究的受试者能够在筛选期开始至本研究结束后6个月内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首次接受细胞治疗前7天内,育龄期女性血妊娠测试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小细胞肺癌(混合肿瘤将按主要细胞类型分类,如果诊断存在小细胞肺癌,则受试者不合格);
2. 在首次使用细胞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靶向治疗等抗肿瘤药物治疗(除外免疫治疗、亚硝基脲、丝裂霉素C、口服氟尿嘧啶类、小分子靶向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1)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6周内接受免疫治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2)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或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的为准)接受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3)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2周内接受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3. 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包括但不限于癌性脑膜炎、脊髓压。如果受试者的CNS转移能够充分治疗,并且受试者的神经系统症状能够在入选前至少2周恢复到基线水平,与CNS治疗有关的残留体征或症状除外,则可以参加研究,且入组前4周已停用糖皮质激素和抗惊厥药物;
4. 研究者判断既往和目前有间质性肺炎、尘肺、放射性肺炎、药物相关肺炎、肺功能严重受损等可能会干扰药物相关肺毒性的检测和处理的受试者;
5. 研究者判断有周围神经病变的受试者;
6. 需长期维持抗凝治疗和使用抗血小板凝集治疗药物,且经研究者评估在细胞采集前1周无法停药的受试者;
7. 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者,且外周血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酸 (HBV-DNA)滴度检测高于研究中心正常值上限;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受试者,需进一步检测HCV RNA,HCV RNA 定量检测阳性;人免疫缺陷病毒(HIV)、梅毒检测阳性者(滴度阴性可纳入);
8. 研究药物首次用药前3年内,患有其他需要治疗的恶性肿瘤。已治愈的局部性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癌、表浅膀胱癌、前列腺原位癌可以入组;
9. 患有活动性、已知或可疑的自身免疫性疾病的受试者,且在过去2 年内接受系统治疗者(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
10. 研究治疗之前的2周内有需要全身用皮质类固醇(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或其他免疫调节剂(白介素-2、IFN-α、IFN-γ、环孢霉素、G-CSF、mTOR抑制剂)治疗的受试者(使用吸入性或外用皮质类固醇的受试者,以及肾上腺皮质类固醇替代治疗剂量相当于<10 mg强的松/天的受试者;
11. 患有下列任一心脏疾病:1)纽约心脏协会(NYHA)Ⅲ级及以上心功能不全;2)入组前6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或接受过冠状动脉旁路搭桥(CABG);3)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或不明原因晕厥病史(由血管迷走神经性或脱水所致的情况除外);4)严重非缺血性心肌病病史;
12. 具有对本研究中所涉及的制剂过敏史的患者;
13. 准备进行或者既往接受过器官或骨髓移植者;
14. 曾接受免疫治疗并出现免疫相关不良事件(irAE)等级≥3级;
15. 在首次使用细胞治疗前2周内和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注射减毒活疫苗者;
16. 在首次使用细胞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其它试验药物或器械治疗;
17. 在首次使用细胞治疗前4周内接受过主要脏器外科手术(不包括穿刺活检)或出现过显著外伤;
18. 计划在研究期间需要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治疗;
19. 研究者判断或怀疑存在临床表现为活动性憩室炎、腹腔内脓肿、胃肠道梗阻、腹腔癌广泛转移;
20. 无法中断的阿司匹林或其他非类固醇类消炎药用药;
21. 在首次使用细胞治疗前2周内,出现任何需要系统性给予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既往或目前存在结核病史;
22. 临床无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入组;
23. 已知有酒精或药物依赖;
24. 精神障碍者或依从性差者;
25. 妊娠期或哺乳期女性;
26. 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存在其它严重的系统性疾病或其他原因而不适合参加本临床研究。
开展地区:四川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