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0093环状RNA疫苗HPV16阳性实体瘤免疫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环状RNA疫苗,肌注或静脉输注,10-100μg/次,每2-4周一次;TI-0093作为环状RNA疫苗,其作用机制为:进入细胞后,环状RNA利用其稳定性持续翻译表达HPV16病毒抗原(如E6/E7),这些抗原被加工呈递至MHC分子,激活CD8+ T细胞和CD4+ T细胞,产生特异性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反应。同时,疫苗可能激活先天免疫通路(如RIG-I样受体),促进炎症因子释放,增强抗肿瘤免
  • 开展地区: 上海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TI-0093是一种环状RNA(circRNA)治疗性疫苗,属于核酸类免疫治疗药物。该疫苗通过编码HPV16病毒抗原(如E6/E7蛋白)的环状RNA分子,利用脂质纳米颗粒(LNP)递送系统,在体内翻译表达抗原,激活患者免疫系统。其适应症为HPV16阳性的晚期复发或转移性实体瘤,包括头颈鳞状细胞癌、宫颈癌等。该药物旨在通过特异性免疫应答清除HPV16感染相关肿瘤细胞,用于标准治疗失败或不适用的人群。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TI-0093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环状RNA疫苗,肌注或静脉输注,10-100μg/次,每2-4周一次

药物机制:TI-0093作为环状RNA疫苗,其作用机制为:进入细胞后,环状RNA利用其稳定性持续翻译表达HPV16病毒抗原(如E6/E7),这些抗原被加工呈递至MHC分子,激活CD8+ T细胞和CD4+ T细胞,产生特异性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CTL)反应。同时,疫苗可能激活先天免疫通路(如RIG-I样受体),促进炎症因子释放,增强抗肿瘤免疫。通过打破免疫耐受,该疫苗诱导免疫系统识别并杀伤HPV16阳性肿瘤细胞,从而抑制肿瘤生长和转移。

入选标准:

1. 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受试者愿意且能够遵守受试者访视计划表规定的访视、治疗方案、实验室检查,及遵守研究的其他要求。

3. 目标适应症的肿瘤组织 HPV16 DNA 检测结果阳性。

4. 知情同意时年龄为 18-75 周岁(含)。

5.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 0 或 1,在过去 2 周内无恶化。

6. 预期生存时间 ≥ 12 周。

7.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方法确诊的、不可手术切除的晚期复发/转移性实体瘤(优先头颈鳞状细胞癌,此外也接受宫颈癌等HPV16 阳性的恶性肿瘤);标准治疗失败、标准治疗不适用、或现阶段无标准治疗。

8. 影像学基线检查时,根据 RECIST 1.1 标准至少有一处可评估病灶。

9. 血液学功能(首次试验药物治疗前 2 周内未输血浆/血液成分,并且未使用过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M-CSF)、红细胞生成素等造血因子情况下):

10. 中性粒细胞计数(ANC)≥ 1.5 × 10^9/L;血小板计数 ≥ 100 × 10^9/L;血红蛋白 ≥ 90 g/L。

11. 肝功能: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 3 × 正常值上限(ULN)(如果已知受试者有肝转移,则 < 5 × ULN),总胆红素 < 1.5 × ULN(Gilbert 综合症受试者≤ 3×ULN)。

12.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 45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或血清肌酐(SCr)≤ 1.5 × ULN。

13.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均 ≤ 1.5×ULN。

14. 超声心动图测量的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 50%。

15.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育龄期女性,自愿同意在签署 ICF 后至末次给药后至少 90 天内使用有效避孕措施。其中育龄期女性需满足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7 天内的血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测结果为阴性。

排除标准:

1. HPV 相关肿瘤治疗性疫苗用药史(无论获批上市还是其它试验药物),以及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2. 有危及生命的超敏反应病史,或已知存在对 TI-0093 制剂中包含的任何活性成分、脂质或其他辅料的过敏史。

3.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或计划在研究期间(自签署ICF至末次给药后 90 天)进行捐精/捐卵者。

4. 合并疾病/病史:

5. • 3 年内出现过或当前同时患有本研究目标适应症以外的其它恶性肿瘤(除外经单一手术治疗的其他恶性肿瘤,达到连续5 年的无疾病生存(DFS);或已治愈的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或非浸润性膀胱癌)。

6.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8 天存在脑膜转移、脊髓压迫、有症状或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的不稳定脑转移(脑转移无症状或经治疗后稳定 4 周以上且不需要类固醇和/抗癫痫药物治疗者可入组)。

7.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个月内存在间质性肺病等严重肺炎病史。

8.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过重大手术、计划在本研究期间进行手术、或尚未从既往手术中完全恢复(经研究者判断入组本研究存在风险、或发生明显创伤性损伤)。允许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接受如空芯针针刺活检或前列腺活检的局部手术,前提是该局部手术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当天至少 24小时之前已完成。

9. •首次给药前 6个月内发生过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包括暂时性缺血性发作、脑出血、脑梗塞)、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

10. •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出血性症状或疾病(如活动性咯血、消化道出血、出血性胃溃疡等)。

11. •筛选时具有任何已知的酒精依赖(平均每天超过 2 个单位酒精(1 单位=360ml 啤酒或 45ml 酒精量为 40%烈酒或 150ml 葡萄酒)),经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安全性评价或影响受试者依从性、或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或有精神障碍者。

12.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8 天内存在需要治疗的、任何类型的活动性的原发性免疫缺陷或自身免疫性疾病,并需要全身性使用皮质类固醇和/或免疫抑制剂治疗或控制症状(包括乳糜泻)者(以下情况经研究者评估后可以考虑入组:非进展期的白癜风、已缓解的哮喘/特应性疾病、可通过替代疗法治疗的 1 型糖尿病或甲状腺功能减退症)。

13. •存在任何重度或未能控制的疾病者,具体包括如下:

14. ①筛选前 6 个月内发生过≥2 级心肌缺血、≥2 级心肌梗塞、≥2级 NYHA 心功能分级的心功能衰竭;筛选时需要治疗的心律失常(包括筛选期 QTc≥ 480ms)或筛选时发现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尽管进行了抗高血压治疗,但收缩压 ≥ 150 mmHg 或舒张压 ≥ 95 mmHg)。

15. ②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存在活动性或未能控制的感染(≥ 2 级 NCI CTCAE 5.0 标准)、筛选时存在控制不佳的糖尿病(HbA1c ≥ 7.5%)、哮喘、临床活动性的憩室炎、腹腔脓肿、胃肠道梗阻、或存在对受试者入组构成风险的其他疾病。

16. ③筛选期时血清梅毒螺旋体阳性、活动性结核、或活动性乙型肝炎(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检测阳性且 HBV DNA >200 IU/mL)、或活动性的丙型肝炎(HCV 抗体阳性且 HCVRNA 检测结果阳性)。

17. ④免疫缺陷病病史,包括 HIV 阳性或患有其它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或既往器官同种异体移植或异基因外周血干细胞(PBSC)/骨髓(BM)移植。

18. ⑤筛选前 6 个月内有胃肠道穿孔、胃肠道瘘管、女性生殖道瘘(如膀胱阴道瘘、尿道阴道瘘、膀胱宫颈瘘等)的病史(除外穿孔或瘘管经切除或修补等治疗后,研究者判断已恢复者)。

19. ⑥筛选前 2 周内存在需进行穿刺抽液/引流的三腔(胸腔、腹腔、心包腔)积液。

20. 既往免疫治疗中发生 ≥ 3 级或导致治疗终止的免疫相关的不良事件(irAE)。

21. 既往任何相关抗肿瘤治疗的毒性未消退至 NCI CTCAE 5.0 标准的≤1级(研究者判断无安全风险的毒性除外,如脱发、2级外周神经毒性、经激素替代治疗稳定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

22. 无脾或功能性无脾(如脾梗死、脾静脉血栓形成后导致直接血管损伤后的脾功能丧失等)。

23.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皮质类固醇(≥10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药物治疗。

24.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免疫调节药物,包括但不限于胸腺肽、白介素-2、干扰素等。10) 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靶向治疗、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2 周内接受过放疗、内分泌治疗、口服氟尿嘧啶类药物;1 周内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首次试验药物给药前 6 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25. 筛选前 4 周内参与任何其他干预性试验器械或药物研究、或目前正在使用其他试验性药物、或目前处于末次给予其他试验性药物后的 5 个半衰期内。

26. 其他疾病或具有显著临床意义的实验室指标异常时,研究者判断可能影响受试者安全性、研究完整性;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宜参加本研究其他情况。

开展地区:上海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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