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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胰腺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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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递增设计;药物机制可能为:通过双特异性抗体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DN18.2和CD47,一方面阻断CD47与SIRPα的相互作用,解除对巨噬细胞的“别吃我”信号,促进肿瘤吞噬;另一方面靶向CLDN18.2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或细胞毒性,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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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福建,重庆,四川,广东,山西,浙江,湖北
招募胰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双特异性抗体,靶向CLDN18.2和CD47(,基于排除标准提及既往接受过CLDN18.2或CD47靶向治疗),用于治疗晚期或转移性胆道癌和胰腺癌(二线)。适应症背景为这些肿瘤在标准治疗失败后预后差,需新型靶向治疗。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LDN18
适应症:胰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递增设计
药物机制:药物机制可能为:通过双特异性抗体同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DN18.2和CD47,一方面阻断CD47与SIRPα的相互作用,解除对巨噬细胞的“别吃我”信号,促进肿瘤吞噬;另一方面靶向CLDN18.2介导抗体依赖性细胞吞噬或细胞毒性,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
入选标准:
1. 18岁及以上,能够签署知情同意书并遵守方案。
2. 根据RECIST v1.1实体瘤标准确定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病灶。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患有不可切除的晚期或转移性实体胃癌、胃食管交界处癌(GEJ)、胰腺癌(腺癌类型)或胆道癌,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的晚期(转移性或不可切除)患者出现疾病进展,或无有效标准治疗,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剂量扩展部分患者需提供组织活检样本或存档组织送至中心实验室检测CLDN18.2表达,用于回顾性分析。如果存档组织超过12个月,建议进行新鲜活检。若患者已有既往12个月内CLDN18.2表达检测报告,可以无需提供组织活检或存档组织。
4. HER2过表达胃癌和GEJ腺癌受试者接受过抗HER2治疗(例如曲妥珠单抗)/在接受抗HER2治疗时出现进展,或者无法耐受抗HER2治疗,符合条件。
5.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为0或1。
6. 在筛选时和开始治疗前3天内确认主要器官功能正常,具体表现为:
7. •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5×10⁹/L
8. • 血红蛋白(Hgb)≥9.0 g/dL(入组前4周内不得接受RBC输血)。
9. • 血小板(plt)≥100×10⁹/L
10. • AST/SGOT和ALT/SGPT ≤ 2.5倍正常值上限(ULN)或≤ 5.0倍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11. • 总胆红素≤正常值上限1.5倍ULN(无肝转移)或≤3.0倍ULN(如果存在肝转移)。
12. • 计算得出的肌酐清除率≥ 30 mL/min(按Cockcroft Gault公式计算)。
13. 既往癌症治疗引起的所有急性不良事件均已消退至美国国家癌症研究所(NCI)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5.0)规定的≤1级或基线(脱发或神经病变<3级除外)。需要治疗或激素替代的≤2级的内分泌相关不良事件患者可能符合条件。
14. 患者在既往化疗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期间出现的≥3级血液学或输液相关不良事件,在开始PT886治疗之前必须恢复到≤1级。
15. 所有绝经前女性以及绝经后<24个月(过去24个月有月经期)且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在开始研究治疗前3天内血清妊娠试验结果呈阴性(接受子宫切除术或双侧卵巢切除术的女性无需进行妊娠试验)。
16. 必须同意在研究期间以及研究治疗末次给药结束后至少7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来避孕(包括男性和女性受试者以及受试者的伴侣)。
17. 受试者的预期寿命>3个月。
排除标准:
1. 妊娠或哺乳期女性。
2. 在过去2年内诊断出需要全身治疗的自身免疫性疾病(即使用疾病的修饰剂、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替代疗法(如甲状腺素、胰岛素或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替代疗法)不被视为一种全身治疗形式,是允许的。
3. 在研究治疗前14天内需要使用皮质类固醇(≥10mg泼尼松或同当量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进行全身治疗的情况。或预计在研究治疗期间需要使用全身免疫抑制药物。地塞米松作为PT886预处理是允许的。
4. 具有需要类固醇治疗(非感染性)的肺炎病史、当前患有肺炎或有间质性肺病病史。有COVID-19肺炎伴纤维化改变病史。
5. 患有未经治疗的脑或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或脑/CNS转移已进展(例如,有证据表明具有新发或扩大脑转移或可归因于脑/CNS转移的新神经系统症状)。
6. 注:接受过脑转移治疗,停用皮质类固醇且临床状态稳定21天的受试者有资格入组。
7. 已知并发恶性肿瘤且正在进展或过去24个月内患有需要治疗的活动性疾病。皮肤基底细胞癌、宫颈原位癌或其他先前接受过潜在治愈性治疗的非侵袭性或惰性恶性肿瘤除外。
8. 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或在该研究药物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以内接受过其他试验用药物。
9. 既往接受过CLDN 18.2或CD47靶向疗法或抗SIRPα(信号调节蛋白α)靶向药物治疗(允许先前接受检查点抑制剂抗PD-1和抗PD-L1疗法)。
10. 在计划治疗开始30天内接受过活病毒疫苗接种。
11. 心脏功能受损或患有重大疾病,包括:
12. • 经MUGA扫描或ECHO确定LVEF<45%。
13. • 先天性长QT综合征。
14. • 筛查ECG时QTcF≥480毫秒。
15. •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3个月内出现不稳定型心绞痛。
16. • 在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前≤3个月内出现急性心肌梗塞或卒中。
17. 高血压进行药物干预后仍未受控制(定义为筛查时收缩压≥150 mmHg和/或舒张压≥90 mmHg)的受试者。
18. 最近3个月内曾发生溶血性贫血或伊文氏综合征。
19. 入组前4周内接受过RBC输血。不允许在筛选期间和入组前进行RBC输血以满足入选标准中血红蛋白的要求。需要静脉或长期口服补铁治疗的缺铁患者。
20. 患有≥3级神经病变。
21. 患有其他并发严重和/或无法控制的合并疾病(例如,无法控制的高甘油三酯血症[甘油三酯>500 mg/dL即5.65mmol/L]或需要肠胃外治疗的活动性感染),这些疾病可能引发不可接受的安全性风险或影响方案依从性。
22. 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5个半衰期或3周(以时间较短者为准)内接受过化疗(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C为6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或免疫治疗。
23. 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接受过的全身性放射治疗或≤2周的局部放疗,或未从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的受试者。有放射性肺炎病史的患者。注意:患者与辐射相关的毒性必须恢复,且不需要皮质类固醇。
24. 在开始研究药物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受试者尚未从既往治疗的不良事件中恢复的受试者。
25. 患有需要临床干预的活动性胃穿孔、幽门梗阻、完全胆管阻塞、完全或不完全肠梗阻,或患有需要反复临床干预的胸腔积液或腹膜积水。
26. 正在接受治疗剂量的华法林钠(Coumadin®)或任何其他香豆素衍生物抗凝剂治疗(只要受试者接受稳定剂量,就可以使用其他抗凝剂,例如抗凝血酶或X因子抑制剂)的受试者。
27. 入组前6个月内发生过深静脉血栓形成(DVT)或肺栓塞等血栓栓塞事件的患者。
28. 已知诊断出患有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的阳性受试者。
29. 有证据表明活动性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感染没有得到充分控制(充分控制定义为:HBV-DNA<500 IU/mL或等量的拷贝数2800/mL,HCV-RNA检测结果为阴性。对于已知有乙型肝炎或丙型肝炎病史的受试者,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和申办方的批准,可以入组此类受试者)。
30. 在开始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已获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批准上市的抗肿瘤中药(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等)。
31. 有任何医学或精神疾病、治疗或实验室异常的病史或当前证据,研究者认为这些异常可能会混淆试验结果,干扰受试者安全参与和遵守试验。例如依赖侧支循环建立的疾病,如外周动脉血管疾病、心肌梗死恢复期等。
32. 对聚山梨酯80、L-组氨酸、蔗糖、L-精氨酸盐酸盐(PT886非活性成分)过敏或超敏。
33. 既往接受过同种异体组织或实体器官移植。
开展地区:福建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