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LF4113双抗前列腺癌多线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前列腺癌
  • 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或固定剂量,每2-4周一次;QLF4113可能通过双靶点机制发挥作用:其PSMA结合域特异性识别前列腺癌细胞,CD3结合域招募并激活T细胞,形成免疫突触,诱导T细胞介导的肿瘤细胞杀伤。该过程可能涉及T细胞活化、细胞因子释放和肿瘤微环境重塑,从而抑制肿瘤生长。
  • 开展地区: 山东,江西,江苏,陕西,河南,湖南,广东,浙江,福建,安徽,吉林,黑龙江,北京

招募前列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QLF4113是一种针对晚期前列腺癌的试验性药物,为靶向PSMA的双特异性抗体或ADC,通过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PSMA和T细胞表面CD3以激活免疫反应。该药用于多线治疗失败的转移性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mCRPC),旨在克服现有治疗耐药。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F4113

适应症:前列腺癌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剂量递增或固定剂量,每2-4周一次

药物机制:QLF4113可能通过双靶点机制发挥作用:其PSMA结合域特异性识别前列腺癌细胞,CD3结合域招募并激活T细胞,形成免疫突触,诱导T细胞介导的肿瘤细胞杀伤。该过程可能涉及T细胞活化、细胞因子释放和肿瘤微环境重塑,从而抑制肿瘤生长。

入选标准:

1. 参与研究的每例研究参与者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所有入组标准:

2. 研究参与者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男性,年龄≥18岁。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1分。

5. 预计生存期至少 3个月。

6.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前列腺腺癌,且未提示神经内分泌癌或小细胞癌特征。

7. 影像学证实的转移性前列腺癌。

8. 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以证明属于 mCRPC:

9. a)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研究参与者必须计划在首次给药前接受、并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有效的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类似物或促黄体激素释放激素拮抗剂(药物去势)治疗;

10. b)筛选时睾酮处于去势水平(≤50 ng/dL或 1.7 nmol/L);

11. c)既往接受去势治疗时发生进展,需满足下列 1项或 1项以上标准:①PSA进展,定义为至少 2次 PSA水平升高(PSA值>1 ng/mL,间隔至少 1周,连续 2次,较基础值升高>50%);②影像学疾病进展,定义为骨扫描提示≥2处新发骨病灶,或 CT/MRI提示软组织病灶进展(基于RECIST v1.1)。

12. Ia期入组标准治疗失败/不耐受的 mCRPC研究参与者,需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13. a)满足入选标准 7中对于 mCRPC的要求;

14. b)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种 NHA(如阿比特龙、恩扎卢胺、阿帕他胺、达罗他胺、瑞维鲁胺等)后进展,可以在前列腺癌的任一阶段接受上述 NHA治疗。第一代 AR抑制剂(如比卡鲁胺等)不属于上述 NHA;

15. c)对于存在 HRRm突变研究参与者,既往需根据临床实践接受过 PARP抑制剂治疗,或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合或研究参与者本人拒绝接受 PARP抑制剂治疗。

16. Ib期入组的晚期前列腺癌研究参与者需满足如下要求:

17. a)队列 1(放射配体疗法或 ADC治疗失败的 mCRPC队列):

18. i. 既往需要接受过放射配体疗法(Pluvicto)或 ADC治疗(如QLC5508、I-DXd、DB-1311等)后发生进展或不耐受;

19. ii. 需要在 mCRPC阶段受过紫杉类化疗;

20. iii. 需要接受过 NHA治疗,可以在前列腺癌的任何阶段进行;

21. iv. 同时满足标准 7中对于 mCRPC的要求。

22. b)队列 2(NHA及化疗治疗失败的 mCRPC队列):

23. i. 需要在 mCRPC阶段受过紫杉类化疗;

24. ii. 需要接受过 NHA治疗,可以在前列腺癌的任何阶段进行;

25. iii. 既往未接受过放射配体疗法(如 Pluvicto)或 ADC治疗;

26. iv. 同时满足标准 7中对于 mCRPC的要求。

27. c)队列 3(mCRPC阶段未接受过化疗的 mCRPC队列):

28. i. 未在 mCRPC阶段受过化疗,允许在非 mCRPC阶段接受紫杉类化疗,但末次紫杉类化疗给药与发生进展/复发需间隔≥12个月;

29. ii. 需要接受过 NHA治疗,可以在前列腺癌的任何阶段进行;

30. iii. 既往未接受过放射配体疗法(如 Pluvicto)或 ADC治疗;

31. iv. 同时满足标准 7中对于 mCRPC的要求。

32.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进行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不允许进行纠正治疗):

33.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

34. b)血小板≥100×109/L;

35. c)血红蛋白≥90g/L;

36. d)血清白蛋白≥30g/L;

37. e) AST和 ALT≤2.5×正常参考值上限(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和AST≤5×ULN;

38. f) 总胆红素≤1.5×ULN;

39. g)用 Cockcroft-Gault公式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 mL/min;

40. h)凝血酶原时间和部分凝血活酶时间≤1.5×ULN;

41. i)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42. j) 12导联心电图显示 QTcF均值≤450 ms。

43. 研究参与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后 9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的研究参与者除外)。

44.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从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可逆性 AE中恢复(即恢复至≤1级,根据 CTCAE v6.0),不包括脱发(任何等级)和≤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以及其他异常但经研究者评估认为研究参与者接受治疗获益大于风险的毒性。

排除标准:

1. 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标准,即排除:

2. 既往接受过如下药物:

3. a)既往接受过靶向CD3或CD2的药物。

4. b)既往接受过靶向PSMA治疗;但对于Ia期以及Ib期队列1,允许既往使用过PSMA RLT治疗。

5. c)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短者计)内进行其他系统性小分子抗癌症治疗,如果是大分子抗肿瘤治疗,则该药物治疗结束时间与试验用药品首次给药时间间隔少于该药物5个半衰期或28天(以短者计)。保持去势状态的药物除外。

6. d)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7. e)正在接受已知可延长QT间期或可能导致尖端扭转性室性心动过速的药物治疗,或首次给药前接受过该类药物且未达到相应的洗脱时间。

8.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存在需要激素治疗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软脑膜转移或转移所致脊髓压迫(超过生理替代剂量)。

9.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进行过照射超过25%骨髓的放疗;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进行过局部放疗(脑放疗除外)。

10.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性药物治疗或重大手术(大手术后充分的伤口愈合情况必须经过临床评估);计划研究治疗期间行双侧睾丸切除术。

11. 存在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或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他因素。

12. 有癫痫病史,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2个月内发生过可诱发癫痫发作的疾病(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病史,脑中风、脑外伤伴意识障碍需住院等)。

13. 已知研究参与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酗酒史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可能导致依从性不佳的。

14. 存在如下心脑血管疾病:

15. a)既往出现过如下病史:完全性左束支传导阻滞、双分支传导阻滞或其它临床上显著的ECG异常发现;有临床意义的窦性心动过缓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尖端扭转型室速、心脏骤停或先天性/继发性长QT综合症;

16. b)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搭桥术、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III或IV级)、脑血管意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症状性肺栓塞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血栓栓塞疾病(无并发症的深静脉血栓或浅静脉血栓栓塞事件除外)。

17. 活动性、不受控制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于:

18. a)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病毒拷贝数≥500 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

19. b)需要进行治疗的梅毒;

20. c)有先天性免疫缺陷病史或器官移植史,或HIV阳性;

21. d)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可以入选)。

22.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3天内接受过免疫抑制治疗(如糖皮质激素,剂量超过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若糖皮质激素曾用于治疗既往治疗相关的免疫相关不良事件,则必须在末次糖皮质激素给药后至少间隔7天方可开始研究药物治疗。允许单次使用糖皮质激素作为影像学检查造影剂的预防用药。

23. 在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12个月内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且需要接受全身性免疫抑制治疗(例如长期使用糖皮质激素、甲氨蝶呤或他克莫司)。

24. 在试验药物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种减毒活疫苗。

25.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品前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需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入组者。

26.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史的研究参与者(治愈的基底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等除外)。

27. 存在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或肺切除术,或需要持续吸氧才能维持足够血氧饱和度水平的肺损害。

2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目前有严重的危害研究参与者安全,或影响研究参与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2种及以上降压药物不能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未得到良好控制的糖尿病(如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糖尿病酮症酸中毒或高血糖高渗状态;筛选期糖化血红蛋白≥8%等)等。

29. 既往有高血压危象病史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30.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的肝硬化。

31. 对试验用药品或其组分过敏。

32.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出现胃肠道穿孔、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或腹腔脓肿。

33.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的情况。

34.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研究参与者。

开展地区:山东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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