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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胃癌,CLDN18.2阳性、经≥2种系统治疗失败的晚期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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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2.4mg/kg,每3周一次;XNW27011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DN18.2抗原,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为微管抑制剂或DNA损伤剂),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ADC的靶向性减少了对正常组织的毒性,且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提升抗肿瘤活性。该机制旨在克服胃癌异质性并改善耐药患者的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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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山东,浙江,吉林,甘肃,江西,广东,广西,江苏,四川,云南,天津,贵州,山西,内蒙古,辽宁,湖南,湖北,黑龙江,河南,河北,福建,安徽,上海
招募胃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信诺维研发的XNW27011是一款靶向CLDN18.2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属于小分子毒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类生物制品。该药物针对CLDN18.2阳性、经多线治疗失败的晚期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患者,旨在填补3-4线标准治疗失败后的治疗空白。CLDN18.2在胃癌中高表达,是当前肿瘤领域的热门靶点之一。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XNW27011
适应症:胃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2.4mg/kg,每3周一次
药物机制:XNW27011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LDN18.2抗原,内化后释放细胞毒性小分子药物(为微管抑制剂或DNA损伤剂),导致肿瘤细胞凋亡。同时,ADC的靶向性减少了对正常组织的毒性,且可能通过旁观者效应杀伤邻近抗原阴性肿瘤细胞,提升抗肿瘤活性。该机制旨在克服胃癌异质性并改善耐药患者的预后。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愿意并能够提供书面知情同意书,或由法定授权代表提供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岁(以签署知情时间为准)。
3.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胃/胃食管结合部腺癌。既往至少2种系统性治疗并发生疾病进展。既往治疗线数≤4线。
4. CLDN18.2表达受试者方可入组。
5. ECOG PS评分≤1。
6. 预期寿命≥12周。
7. 至少一个可测量病灶(RECIST 1.1)。
8. 足够的器官功能,需满足:
9. a)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5×109/L。
10. b) 血小板≥ 100×109/L。
11. c) 血红蛋白≥ 9.0g/dL。
12. d) 总胆红素≤ 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受试者允许≤ 3×ULN)。
13. e) AST和ALT≤ 3×ULN(肝转移受试者≤ 5×ULN)。
14. f) 白蛋白≥ 30g/L。 g)
15. 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估算肌酐清除率(Creatinine Clearance,CrCl)≥ 50mL/min。
16. h) 筛选期心电图QTc 间期≤ 480ms【QTc间期使用 Fridericia矫正公式进行矫正,QTcF = QT/(RR0.33)】。
17. i) 超声心动图 LVEF(左心室射血分数)≥ 50%。
18. j)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凝血酶原时间(PT)以及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1.5×ULN。
19. k) 尿蛋白定性≤ 1+。如连续两次检测≥ 2+或一次≥ 3+,则需进行24小时尿蛋白检查,如24小时尿蛋白< 1g,则允许入组。
2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愿意在研究期间和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至少180天内使用高效避孕方法。
21. a)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定义为任何经历过月经初潮且不符合绝经后标准的女性,绝经后定义为过去12个月内无月经,无其他医学原因或永久绝育(例如,接受过双侧输卵管阻塞/结扎术,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双侧输卵管切除术)。
22. b) 高效避孕方法定义为坚持正确使用时失败率低(即每年<1%)的避孕方法,如植入物,注射剂,复方口服避孕药,宫内节育器,禁欲或伴侣输精管切除。
23. 如果有育龄期女性伴侣的男性受试者同意在试验用药品末次给药后180天内采取医学上可接受的避孕措施,则可入组。禁欲,输精管切除术或与杀精剂一起使用的避孕套是医学上可接受的男性避孕方法。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在最后一剂研究治疗后180天内不捐献精子。
排除标准:
1.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包括人源抗体或嵌合抗体)或任何研究用化疗药物及其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或不耐受者。
2. 既往对XNW27011配方中的任何辅料有严重过敏反应或不耐受者。
3. 关于既往病史及现病史,满足以下任意一条需排除:
4. a) HER2阳性。
5. b) 既往有获得性、先天性免疫缺陷疾病史,器官移植史、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史的受试者。
6. c) 首次给药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
7. d) 合并严重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试验的其他疾病,如活动性消化道出血、等。
8. e) 既往或当前患有脑膜转移,和/或未控制的脑转移瘤。
9. f) 既往或当前患有难以控制的精神病。
10. g) HIV感染、梅毒感染、活动性HBV或HCV感染。
11. h) 在首次给药前2周内需要抗生素、抗病毒药物或抗真菌药物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2. i) 5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13. j) 存在有临床症状、无法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 k)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尚未恢复到NCI-CTCAE v5.0 的0或者1级水平。
14. l) 存在吞咽困难或其他影响口服药物使用的因素者(针对研究者选择治疗中阿帕替尼组别)。
15. 治疗史:
16. a) 既往接受过针对CLDN18.2 ADC或CAR-T。
17. b) 首次给药前4 周内参与过其他药物临床试验并接受过试验用药者。
18. c) 首次给药前3周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化疗、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
19. d) 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或介入治疗(不包括肿瘤活检、穿刺等)者。
20. e) 既往长期接受全身类固醇治疗者。
21. f) 在首次给药前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种任何活疫苗。
22. g) 首次给药前2周内或5个半衰期(以较短者为准)内接受强CYP3A4抑制剂或诱导剂,或强CYP2D6抑制剂。
23. 妊娠期、哺乳期女性,或筛选期血妊娠检查结果为阳性的女性受试者(无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不需要接受妊娠试验,如既往行子宫切除术和/或双侧卵巢切除术或闭经≥12个月的女性)。
24. 依从性差,预期无法配合完成试验流程的受试者或者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临床研究的其他受试者。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