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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黑色素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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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手术/活检获取肿瘤组织制备TILs,回输前非清髓性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回输后联合IL-2;LM103 TILs通过手术切除或活检获取患者肿瘤组织,从中分离并体外扩增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回输前通常配合非清髓性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以清除调节性T细胞等免疫抑制细胞,随后回输TILs并联合IL-2促进其体内存活和增殖。这些TILs能够识别并杀伤表达特异性肿瘤抗原的黑色素瘤细胞,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直接诱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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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北京,浙江,福建,广东,湖北,江苏,四川,河南,天津,云南,吉林,陕西,上海,广西
招募黑色素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LM103 TILs是一种自体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细胞治疗产品,属于过继性细胞治疗(ACT)范畴。其靶点为患者肿瘤中浸润的T淋巴细胞所识别的多种肿瘤新抗原,不针对单一固定靶点。该产品用于治疗晚期黑色素瘤,尤其适用于PD-1抗体治疗失败或不可耐受、以及BRAF/NRAS突变阳性经靶向治疗失败的患者,旨在解决多线治疗后的耐药问题。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LM103
适应症:黑色素瘤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手术/活检获取肿瘤组织制备TILs,回输前非清髓性淋巴细胞清除化疗,回输后联合IL-2
药物机制:LM103 TILs通过手术切除或活检获取患者肿瘤组织,从中分离并体外扩增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回输前通常配合非清髓性淋巴细胞清除化疗,以清除调节性T细胞等免疫抑制细胞,随后回输TILs并联合IL-2促进其体内存活和增殖。这些TILs能够识别并杀伤表达特异性肿瘤抗原的黑色素瘤细胞,通过释放穿孔素、颗粒酶等直接诱导肿瘤凋亡,并激活机体免疫应答,从而克服免疫逃逸并产生抗肿瘤效应。
入选标准:
1. 1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18 岁且≤75 岁,男女均可;
2. 2预期生存期≥ 3 个月;
3. 3东部肿瘤协作组织(ECOG)体能状况评分为 0 或 1;
4. 4接受至少二线标准治疗后失败的不可切除的复发/转移性黑色素瘤患者(葡萄膜黑色素瘤除外): ? 需 PD-1 抗体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治疗失败详见附录 4;不可耐受定义为接受 PD-1 抗体治疗后发生严重程度≥3 级的免疫治疗相关不良事件(irAE)且导致 PD-1 抗体停药; ? 若 BRAF V600 突变阳性,需经 BRAF±MEK 抑制剂治疗失败; ? 若 NRAS 突变阳性,需经妥拉美替尼治疗失败。
5. 5具有可用于手术切除(>1.0cm3)或活检穿刺(穿刺标本:16G≥4 条,18G≥6 条,也可根据穿刺部位和穿刺标本大小与申办者沟通具体使用穿刺针型号及穿刺标本条数)病灶,用于 制备TILs ,取样病灶未接受过局部治疗(如放疗、射频治疗、溶瘤病毒等);取样后残留病灶将不视为靶病灶;
6. 6即使进行肿瘤组织切除/活检穿刺后,仍至少有 1 个可测量病灶(根据RECIST1.1 标准);
7. 7通过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提示受试者有良好的器官功能: 1)血液学(14 天内未输血以及未接受血液成分或粒细胞集落细胞因子治疗): 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1.0×10^9/L; 血小板计数(PLT)≥80×10^9/L; 血红蛋白(HGB)≥90 g/L; 淋巴细胞绝对计数≥0.8×10^9/L,或淋巴细胞百分比≥20%; 白细胞计数≥3.0×10^9/L。 2)肝脏: i.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值上限(ULN);对于肝转移或有证据证实/怀疑患吉尔伯特病的受试者,TBil≤3×ULN; ii. 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和碱性磷酸酶(ALP)≤2.5×ULN;对于肝转移的受试者,AST 和 ALT≤5×ULN,ALP≤2.5×ULN。 3)肾脏: i. 血肌酐≤1.5mg/dL(或 132.6μmol/L)或肌酐清除率(CrCl) 计算值≥6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计算); ii. 尿蛋白≤2+(若尿蛋白为 2+或>1.0g/L,需收集 24 小时尿蛋白测 定,其总量需≤1g 允许入组)。 4)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并且在筛 选时凝血参数(PT/INR 和 APTT)处在使用抗凝剂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5)甲状腺功能:促甲状腺激素(TSH)正常,或TSH异常但FT3和FT4正常(针对甲状腺功能减退的受试者 TSH 异常但 FT4 正常)。可接受药物控制的正常的甲状腺功能,如口服优甲乐替代治疗患者; 6)肺功能:肺功能检查 FEV1>60%或 FEV1/FVC>0.7; 7)非吸氧状态下,血氧饱和度≥93%; 8) 超声心动图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8. 8有生殖能力的男性或有怀孕可能性的女性受试者,试验过程中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如口服避孕药、宫内避孕器或屏障避孕法结合杀精剂),直至研究治疗开始后(试验组为 LM103回输/对照组为首次化疗给药/对照组转组为接受 LM103 回输)12 个月;
9. 9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而且具有良好的依从性,能够遵守方案规定的访视或计划外访视以及其他相关研究程序。
排除标准:
1. 1既往 5年内患有除研究疾病外的其它恶性肿瘤病史,但除外经治疗后可预期痊愈的恶性肿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2. 2既往治疗引起的不良反应未恢复至 CTCAE(v5.0)1级及以下(除外:入选标准中实验室检查;脱发及神经毒性,经研究者判断长期存在不能恢复至 2级的甲减、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及垂体功能减退);
3. 3既往接受任何免疫治疗期间出现过永久停药的任何 CTCAE (v5.0)免疫相关不良反应(irAE)且严重程度等级>3 级;
4. 4肿瘤组织采集前 2 个月内,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疫苗接种者;
5. 5肿瘤组织采集前接受过以下药物治疗: 1)肿瘤组织采集前1周内接受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ICI)或其他免疫治疗药物(例如4-1BB激动剂、HPKI抑制剂等); 2)肿瘤组织采集前3周内接受过全身系统性细胞毒性药物治疗、放疗、靶向治疗(小分子靶向药停药时间可缩短至所使用药物的 5 个半衰期)、抗血管生成药物、有抗肿瘤适应症和机制不明的草药/中成药; 3)肿瘤组织采集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皮质类固醇(>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或接受了除以上药物之外的其他药物或生物治疗临床试验的末次用药;
6. 6肿瘤组织采集前 6 个月内接受过 TIL 细胞治疗、同种异体 T 细胞治疗或NK 细胞治疗;
7. 7经研究者判断存在需要在研究期间使用糖皮质激(即>5mg/天泼尼松或等效剂量的其他糖皮质激素)或其他免疫抑制药物,不包括局部经皮吸收的糖皮质激素;
8. 8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实体器官移植;
9. 9患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考虑参与本研究,前提是预知情前病情稳定至少 6 个月,在 LM103 回输前 4 周内经影像学检查确定未发生疾病进展,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
10. 10患有或可疑存在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炎性肠道疾病等;
11. 11患有临床症状或需要对症处理的大量胸水或腹水;
12. 12现患或既往间质性肺病不可逆的患者(放疗引起的除外);
13. 13患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如:接受规范治疗仍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40mmHg 和/或舒张压>90mmHg)或肺动脉高压;不稳定型心绞痛或随机前 6 个月内有过心肌梗死、进行过冠脉搭桥术或支架植入术;慢性心力衰竭且心功能≥2级(纽约心脏病协会 NYHA分级);Ⅱ度以上心脏传导阻滞;随机前 6 个月内发生脑血管意外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
14. 14需要立即干预的食管或胃静脉曲张(如绑扎或硬化治疗)或根据研究者的意见或胃肠病学专家或肝脏病学专家认为其出血风险较高,有门静脉高压证据(包括影像学检查发现脾大)或既往有静脉曲张出血病史的患者在肿瘤组织采集前必须接受内镜评估;
15. 15不受控制的代谢紊乱,如糖尿病患者(糖化血红蛋白≥8.0%)、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等,或其它非恶性肿瘤器官或全身性疾病或癌症继发反应,并可导致较高医学风险和/或生存期评价不确定性;
16. 16患有需全身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7. 1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检测结果阳性者;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者;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 阳性或 HBcAb 阳性者且 HBV-DNA 拷贝数阳性[定义为超过研究中心检测上限]);活动性丙型肝炎(HCV 抗体检测结果阳性且进一步筛查为 HCV-RNA 阳性[若 HCV-RNA阴性是允许入组的]);
18. 18已知存在活动性肺结核(TB)。怀疑有活动性 TB的受试者,需检查胸部X 线、痰液以及临床症状和体征排除。
19. 19具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且无法戒除者或有精神障碍史者;
20. 20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1. 21已知对试验用药品以及 LM103 产品配方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22. 22经研究者判断,存在可能会增加参加研究相关的风险、或者可能干扰研究结果的解释的其它重度、急性或慢性医学疾病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异常。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