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依司他HDAC抑制剂复发难治骨髓瘤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多发性骨髓瘤
  • 用药方案: 普依司他联合泊马度胺和低剂量地塞米松,静脉输注每周期一次;普依司他作为HDAC抑制剂,通过抑制HDAC酶活性,增加组蛋白乙酰化水平,改变染色质结构,从而调控肿瘤相关基因的表达,诱导细胞周期阻滞和凋亡。此外,它可能抑制血管生成、调节免疫应答,并增强其他抗骨髓瘤药物的活性。其与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联用,可能通过协同作用抑制骨髓瘤细胞增殖,并改善微环境免疫抑制状态。
  • 开展地区: 辽宁,安徽,广东,河北,四川,湖北,山东,湖南,浙江,河南,北京

招募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高选择性HDAC抑制剂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多发性骨髓瘤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普依司他联合泊马度胺和低剂量地塞米松,静脉输注每周期一次

药物机制:普依司他作为HDAC抑制剂,通过抑制HDAC酶活性,增加组蛋白乙酰化水平,改变染色质结构,从而调控肿瘤相关基因的表达,诱导细胞周期阻滞和凋亡。此外,它可能抑制血管生成、调节免疫应答,并增强其他抗骨髓瘤药物的活性。其与泊马度胺和地塞米松联用,可能通过协同作用抑制骨髓瘤细胞增殖,并改善微环境免疫抑制状态。

入选标准:

1. 参考《中国多发性骨髓瘤诊治指南(2022 年修订)》诊断标准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MM);

2. 既往接受过至少一线系统性抗骨髓瘤治疗(需包括来那度胺和蛋白酶体抑制剂,骨髓瘤治疗线的计数见附录 4),且符合复发或难治定义者;

3.  复发定义:既往治疗方案疗效评价达 MR 或更好,距末次治疗至少 60 天后出现的疾病进展(治疗后 1 年以上复发者除外);

4.  难治定义:既往治疗过程中进展或末次治疗后 60 天内进展;或既往至少经 2个疗程治疗仍未达 MR 及以上;或治疗不耐受。

5. 年龄 18-75 周岁,男女不限,如为育龄期受试者应进行有效的避孕措施,须同意遵守所有的避孕要求: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必须同意并遵守方案规定的避孕措施: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需同时采取两种可靠的避孕方法(一种高效避孕方法-输卵管结扎、宫内避孕器、激素(避孕丸,针、贴剂、阴道环或埋植剂)或伴侣输精管结扎,另外一种有效避孕方法-男性的橡胶或合成避孕套、隔膜或宫颈帽)。除非因子宫切除,否则即使有不孕不育史也需要进行有效避孕;

7. 有生育能力的男性从使用本品治疗前 4 周开始,治疗期间、剂量暂停期间和治疗终止后 4 周内与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性接触时必须一直使用橡胶或合成避孕套,即便他们成功进行输精管结扎;

8. 具有可测量的 M 蛋白的多发性骨髓瘤受试者,即有下列 3 项测定中的至少一项:

9. 血清 M 蛋白≥0.5g/dL(5g/L);

10. 尿 M 蛋白≥200mg/24h;

11. 血清游离轻链测定:在血清游离轻链比率异常的情况下(小于 0.26 或大于1.65),受累游离轻链水平≥10mg/dL(100mg/L);

12. 血液学满足以下条件:

13. ANC≥1.0×109/L(7 天内未使用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中性粒细胞计数不做具体要求;2)PLT≥75×109/L(7 天内未进行血小板输注或使用促血小板生素),当骨髓中浆细胞≥50%时,血小板≥50×109/L 即可入选;

14. 血红蛋白≥80g/L(7 天内未进行红细胞悬液输注或使用红细胞生成剂);

15. 肝肾功能检查满足以下条件:

16. TBIL≤1.5×ULN;

17. ALT、AST 均≤2.5×ULN;

18. 无透析治疗作用下,肾小球滤过率(GFR)≥30mL/min/1.73m2(CockcroftGault 公式);

19. 能够接受并可以使用抗血栓药物,如低分子肝素钠、肝素、华法林或阿司匹林等;

20. ECOG(附录 2)评分 0-2 级,预计生存期≥12 周;

21. 受试者自愿加入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

1. 既往使用过组蛋白去乙酰胺化酶(HDAC)抑制剂(西达本胺除外)、抗体偶联降解剂(DAC)、HSP90 抑制剂或丙戊酸进行抗肿瘤治疗者;或根据研究者判断,不能耐受 HDAC 抑制剂、泊马度胺、沙利度胺、来那度胺等同类型药物治疗者(如既往用药期间出现≥3 级皮疹、严重的难治性骨髓抑制等);

2. 既往接受标准剂量泊马度胺治疗后疾病进展者;

3. 对本试验所涉及试验药物中所含成分发生过过敏反应者;

4. 诊断为不分泌型 MM(指完全不分泌的受试者或虽有少量游离轻链但受累轻链小于 100mg/L)、或合并淀粉样变性的 MM,或原发性或治疗过程中出现浆细胞性白血病者;

5. 伴有活动性新发血栓或无法接受抗血栓治疗者;

6. 筛选前 5 年内患有其他恶性肿瘤,已治疗痊愈的原位癌(如宫颈、乳腺、膀胱等)、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上皮细胞癌或早期前列腺癌(临床分期为 Tla 或T1b)除外;

7. 合并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并需要进行治疗者;

8. 周围神经病变≥3 级者;

9. 合并疾病需长期使用免疫抑制剂或类固醇类药物治疗者;

10. 合并活动性传染病者,包括以下情况:

11.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或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 HBVDNA 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

12. 丙型肝炎病毒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 定量高于正常值上限;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或抗梅毒螺旋体抗体(TP-Ab)阳性者;

13. 受试者具有下列任一项:

14. 按 NYHA 分级(附录 1)标准,心功能不全≥3 级;

15. 6 个月内发生过心肌梗塞;

16. 6 个月内控制不佳的心绞痛,包括变异型心绞痛;

17. 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

18. 心电图 QTcF >450 ms(男性)、QTcF >470 ms(女性)(Fridericia 公式);

19. 超声心动图提示左室射血分数<50%;

20. 首次给药前 2 周合并严重的感染性疾病,需全身静脉抗生素治疗者;

21. 12 个月内接受过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者,或者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 12 个月以上有活动性移植物抗宿主反应疾病(GVHD)或 GVHD 需要接受免疫抑制治疗者;

22.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参加过其他临床试验者;

23.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其他抗肿瘤治疗者(包括中药抗肿瘤治疗,但≤20mg/天的泼尼松及其等效剂量的类固醇激素除外);

24. 既往抗肿瘤治疗的毒性反应未恢复至 1 级或以下者(脱发、乏力及入选标准第 6 条限定的内容除外);

25. 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重大外科治疗且未完全恢复者;

26. 己怀孕的妇女或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27. 研究者认为有不适合参加试验的其他因素者(如不受控制的活动性高血压、不受控制的活动性糖尿病、依从性差、药物滥用等)。

开展地区:辽宁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复制成功
微信号: cccmvr
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