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Lu核素骨转移实体瘤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 用药方案: 177Lu标记药物静脉输注,每6-8周一次,剂量根据体重和辐射剂量学计算;177Lu核素药物通过配体靶向骨转移微环境中的骨基质成分(如羟基磷灰石)或肿瘤细胞表面受体,实现放射性核素在骨病灶的富集。177Lu衰变释放β射线,在局部产生高能量辐射,诱导肿瘤细胞DNA损伤和凋亡,同时抑制骨转移灶的生长。此外,辐射效应可减轻肿瘤相关的骨破坏和疼痛,发挥姑息治疗作用。具体靶点可能涉及骨转移微环境中的特定分子
  • 开展地区: 江苏,广东,上海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该试验药物为177Lu标记的放射性核素药物,属于靶向放射性配体治疗(RLT)类别,靶向骨转移病灶。177Lu是一种β射线放射性同位素,通过螯合剂与靶向骨组织的配体结合,实现对骨转移灶的精准辐射。适应症为晚期经治实体瘤骨转移,包括前列腺癌、乳腺癌、肺癌等,患者需经标准治疗失败或不耐受。该药物旨在缓解骨痛、控制骨转移进展,适用于多线治疗后的患者。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II期

用药方案:177Lu标记药物静脉输注,每6-8周一次,剂量根据体重和辐射剂量学计算

药物机制:177Lu核素药物通过配体靶向骨转移微环境中的骨基质成分(如羟基磷灰石)或肿瘤细胞表面受体,实现放射性核素在骨病灶的富集。177Lu衰变释放β射线,在局部产生高能量辐射,诱导肿瘤细胞DNA损伤和凋亡,同时抑制骨转移灶的生长。此外,辐射效应可减轻肿瘤相关的骨破坏和疼痛,发挥姑息治疗作用。具体靶点可能涉及骨转移微环境中的特定分子,但确切机制需结合药物设计进一步明确。

入选标准:

1. 与研究者有交流意愿,能够理解并遵循试验要求,自愿参加试验,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

2. 年龄18周岁及以上,性别不限;

3. 预期生存期至少3个月;

4.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体能状态为0~2;

5. Ⅰ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可用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标准治疗不可及)的晚期实体瘤骨转移受试者(晚期实体瘤包括:前列腺癌、肺癌、乳腺癌或申办方、研究者允许的其他肿瘤,I期晚期实体瘤骨转移受试者需经影像评估确认不存在内脏转移,影像检查可包括但不限于18F-FDG);

6. Ⅱ期: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无可用标准治疗(标准治疗失败、无标准治疗、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的晚期实体瘤骨转移受试者,入组前需已完成至少一次全身系统性治疗(完成系统性治疗包括:阶段性疗程完成、不耐受系统性治疗或系统性治疗疗效/风险获益不佳),且符合以下类型之一:

7. ① 队列1:前列腺癌骨转移,分为1a:筛选期影像检查未发现内脏转移;1b:筛选期影像检查明确患者合并内脏转移

8. ② 队列2:乳腺癌骨转移

9. ③ 队列3:其它实体瘤骨转移

10. 筛选期骨显像(99mTc-MDP SPECT/CT)诊断≥2个骨转移病灶,并经增强CT/MRI确认有骨转移的患者;

11. 骨转移病灶引起疼痛,且疼痛NRS评分≥4分或常规使用镇痛药物治疗;

12. 有充分的器官和骨髓功能:

13. a. 骨髓储备: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血小板计数≥90×10^9/L;血红蛋白≥90 g/L;

14. b. 肝功能:AST/ALT ≤ 3×ULN,或存在肝转移的受试者< 5×ULN;白蛋白>2.8 g/dL;总胆红素≤1.5×ULN;

15. c. 肾功能:肌酐清除率≥ 50 mL/min(依据Cockcroft-Gault公式);

16. d.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和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

17. 受试者已从既往治疗引起的毒性反应中恢复(≤1级或治疗前基线),脱发、白癜风等除外,器官和骨髓功能参考入选标准9;

18. 对有生育能力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自签署ICF开始直至末次用药后至少24周内,同意禁欲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避孕器等;

19. 同意在试验期间按医嘱采取辐射防护措施。

排除标准:

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血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受试者;

2. 对研究制剂的任何成分过敏者;

3. 首次用药前6个月内接受过放射性核素内照射治疗;

4. 既往接受过任何双膦酸盐放射性治疗药物;

5. 已知存在“超级骨显像”(全身骨广泛弥漫转移);

6. 首次用药前4周内变更双膦酸盐治疗剂量(双膦酸盐使用应与试验药物间隔2周);

7.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研究性治疗;

8. 首次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全身性抗癌治疗,如放疗、化疗、免疫治疗、或生物治疗等;或试验期间计划使用细胞毒类化疗药物、抗肿瘤免疫治疗、放射性配体治疗或其他同类抗肿瘤药物(Ⅱ期伴有内脏转移的受试者可根据研究者判断接受抗肿瘤治疗);

9. 已知存在脊髓压迫,或临床表现提示可能即将发生脊髓压迫;

10. 已知存在脑转移(首次给药前4周内、在无对症治疗的情况下无症状且稳定的脑转移除外)和/或癌性脑膜炎;

11. 首次用药前5年内患有目标瘤种以外的预期会改变预期寿命或可能干扰疾病评估的恶性肿瘤。除外经过根治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甲状腺乳头状癌和/或经过根治切除的原位癌;

12. 合并有活动性乙型肝炎(HBV DNA≥2000 IU/mL或10^4 copies/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HCV-RNA高于检测下限)或活动性梅毒(TPPA阳性且RPR阳性)感染者,或已知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或HIV检测阳性;

13. 首次用药前2周内患有需要接受全身静脉治疗的活动性、未被控制的细菌、病毒或真菌等病原体感染;

14. 首次用药前7天内存在控制不佳(有临床症状,需要进行引流或其他治疗)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15. 具有未能良好控制的心脏临床症状或疾病,包括:

16. 既往6个月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分级>Ⅱ级);

17. 既往6个月内发生不稳定型心绞痛;

18. 既往6个月内发生心肌梗死;

19. 有临床意义的恶性心律失常(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20.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QTcF延长(男性QTcF>450 ms,女性QTcF>470 ms,按Fridericia公式校正,QTcF = QT / RR^0.33);

21. 超声心动图(ECHO)显示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

22. 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出现颅内出血,或3个月内出现符合CTCAE v5.0标准≥3级的出血,或首次用药前14天内出现的其他临床显著出血;

23. 严重尿失禁、肾积水、严重排尿功能障碍等;

24. 首次用药前28天内接受过大型手术或发生严重创伤;

25. 由于体重限制或其他原因(如无法平躺、无法静止、幽闭恐惧症、已知有影响成像的金属植入物等),无法进行PET/CT和SPECT等影像扫描者;

26. 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有其他可能会影响安全性、有效性评价或资料收集的情况(如患有其他严重疾病(控制不佳的高血压、精神疾病、神经疾病、活动性出血等)、可能不依从方案的情况等)。

开展地区:江苏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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