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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前列腺癌,男性,mCRPC患者,既往去势治疗进展,ECOG 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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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剂量参考同类B7-H3 ADC;QLC5508的机制为: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3抗原,随后通过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结合可能阻断B7-H3介导的信号通路,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等机制增强抗肿瘤免疫反应。该药物旨在克服对NHA耐药的肿瘤,通过不同机制发挥抗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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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重庆,安徽,广东,山东,河南,云南,广西,福建,浙江,江苏,天津,河北,江西,四川,北京
招募前列腺癌受试者
药物介绍:ADC类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QLC5508
适应症:前列腺癌
研究阶段:I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每3周一次,剂量参考同类B7-H3 ADC
药物机制:QLC5508的机制为:其抗体部分特异性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B7-H3抗原,随后通过内吞作用进入细胞,释放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类载荷,导致DNA损伤和细胞凋亡。此外,ADC的靶向结合可能阻断B7-H3介导的信号通路,并可能通过抗体依赖性细胞介导的细胞毒性作用(ADCC)等机制增强抗肿瘤免疫反应。该药物旨在克服对NHA耐药的肿瘤,通过不同机制发挥抗肿瘤活性。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男性,年龄≥18岁。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体能状态评分 0~1分。
4. 预计生存期至少 3个月。
5. 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前列腺腺癌,且未提示神经内分泌或小细胞特征。
6. 受试者应为 mCRPC患者,需同时满足如下定义:
7. a)影像学证实的转移性前列腺癌(若仅有淋巴结病灶,则需位于盆腔以外);
8. b)筛选时睾酮处于去势水平(≤50 ng/dL或 1.7 nmol/L);
9. c)既往接受去势治疗时发生进展,需满足下列 1项或 1项以上标准:①PSA进展,定义为至少 2次 PSA水平升高(PSA值>1 ng/mL,间隔至少 1周,连续 2次,较基础值升高>50%);②影像学疾病进展,定义为骨扫描提示≥2处新发骨病灶(基于 PCWG3),或 CT/MRI提示软组织病灶进展(基于 RECIST v1.1)。
10. 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必须计划在首次给药前接受、并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有效的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LHRH)类似物或拮抗剂(药物去势)治疗。
11. 既往需接受过至少一种 NHA(如阿比特龙、恩扎卢胺、阿帕他胺、达罗他胺、瑞维鲁胺等)治疗且发生进展,上述 NHA治疗至进展时间需≥8周,若仅有骨进展,则应≥14周;可以在前列腺癌的任一阶段接受上述NHA治疗。允许接受过第一代 AR抑制剂(如比卡鲁胺等)治疗,不过该类药物不被认为是 NHA。
12. 允许在前列腺癌的任一阶段接受紫杉类化疗药物治疗。但既往紫杉类化疗并非必需,如果受试者拒绝接受该类治疗,也符合入组要求。本研究要求≥30%的受试者既往接受过紫杉类化疗治疗。
13. 既往接受过 PARPi治疗(根据当地临床实践)或经研究者确认不适合 PARPi治疗。
14. 经研究者评估,可以接受阿比特龙或恩扎卢胺治疗并能从中获益。
15.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重要器官的功能水平必须符合下列要求(获得实验室检查前 7天内不允许使用纠正治疗)。
16. a)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⁹/L;
17. b)血小板≥100×10⁹/L;
18. c)血红蛋白≥90 g/L;
19. d)血清白蛋白≥30 g/L;
20. e) AST和 ALT≤2.5×正常参考值上限(ULN);若伴肝转移,则 ALT和AST≤5×ULN;
21. f) 总胆红素≤1.5×ULN(吉尔伯特综合征者允许≤3×ULN);
22. g)血清肌酐 ≤1.5×ULN且用 Cockcroft-Gault方程计算的肌酐清除率(CLcr)≥50 mL/min;
23. h)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xULN;
24. i) 心脏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25. j) 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3级;
26. k) 12-导联心电图显示 QT间期(QTcF)均值<450 ms。
27. 首次使用试验药物前,从既往抗癌治疗的所有可逆性 AE中恢复(根据CTCAE v5.0评估≤1级),允许存在脱发(任何等级)、≤2级的周围感觉神经病变以及其他异常但经研究者和/或申办者评估认为受试者接受治疗获益大于风险的 AE。
28. 受试者同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使用试验药物后 120天采用有效的避孕措施避孕。
排除标准:
1. 既往接受过如下药物或治疗:
2. a)接受过靶向B7-H3的治疗,例如: MGC018、DS-7300a、ABBV-155、BAT8009、Enoblituzumab和Omburtamab等。
3. b)接受过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治疗,例如:伊立替康、依托泊苷等。
4. c)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3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短者计)接受过其他系统性小分子抗肿瘤治疗(NHA为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或5个半衰期内(以短者计));或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或5个半衰期内(以短者计)进行其他系统性大分子抗肿瘤治疗。
5. i. 允许既往接受去势药物治疗,且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无需洗脱;
6. ii. 允许既往接受双膦酸盐或地舒单抗治疗骨转移,且首次研究药物给药前无需洗脱,但在首次给药前至少4周内给药剂量需保持稳定;
7. d)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2周内接受过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
8. e)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性药物治疗。
9. f) 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14天内接受过全身使用的糖皮质激素(强的松>10mg/天或等效剂量的同类药物)或其他免疫抑制剂治疗,除外以下情况:
10. i. 使用局部、眼部、关节腔内、鼻内和吸入型糖皮质激素治疗;
11. ii. 短期使用糖皮质激素进行预防治疗(例如预防造影剂过敏)。
12. g)在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4周内使用过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3. h)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进行过照射超过25%骨髓的放疗,或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2周内进行过局部放疗(脑放疗除外)。
14. i)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4周内接受过重大手术(大手术后充分的伤口愈合情况必须经过临床评估);或计划研究治疗期间行双侧睾丸切除术。
15. 存在可能影响肿瘤疗效评估的情况,如骨扫描显示超级骨显像。
16. 存在骨髓转移。
17. 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病史且神经系统不稳定、有症状或正在接受皮质类固醇治疗以维持神经系统完整性的受试者。满足如下标准的允许入组:
18. a)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的受试者,如果至少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周接受过局部治疗(手术、放疗、伽玛刀)后无症状,且神经系统稳定,且未正在使用皮质类固醇则允许入组;
19. b)患有硬膜外转移、椎管转移和既往脊髓转移的受试者,如果至少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周接受相应的局部治疗后无症状、情况稳定且无神经系统损伤,且未正在使用皮质类固醇则允许入组。
20. 存在无法吞咽、慢性腹泻和肠梗阻、或影响药物服用和吸收的其他因素。
21. 已知受试者有精神类药物滥用史、酗酒史或吸毒史;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包括痴呆或肝性脑病等。
22. 有癫痫病史,或在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12个月内发生过可诱发癫痫发作的疾病(包括短暂脑缺血发作病史,脑中风、脑外伤伴意识障碍需住院等)。
23. 存在如下心脑血管疾病:
24. a)有严重的心脏节律或传导异常,如需要手术干预的心律失常、Ⅱ-Ⅲ度房室传导阻滞等;
25. b)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过NYHA II级以上的充血性心力衰竭、不稳定性心绞痛、急性冠脉综合征、主动脉夹层、脑血管意外(经评估无需接受治疗的无症状性腔隙性脑梗塞除外)发作;
26. c)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发生过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植入式静脉输液港、导管源性血栓形成、经评估不需接受抗凝治疗的下肢肌间静脉血栓或浅表静脉血栓形成除外);
27. d)有长QT综合征家族史或一级亲属中有40岁以下者出现不明原因的猝死。
28.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有严重的危害受试者安全,或影响受试者完成研究的伴随疾病,如控制不佳的高血压(如首次给药前2周内曾因血压控制不佳调整降压药治疗;筛选期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等)、未得到良好控制的糖尿病等。
29. 活动性、不受控制的细菌、真菌或病毒感染,包括但不限于:
30. a)有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者(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HBV DNA病毒拷贝数≥500 IU/mL,HCV抗体阳性且HCV RNA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
31. b)需要进行治疗的梅毒;
32. c)有先天性免疫缺陷病史或器官移植史,或HIV阳性;
33. d)首次给药前4周内发生过严重感染,包括但不限于≥2周抗生素静脉给药治疗的感染并发症、菌血症、重症肺炎等(正在接受或接受过预防性抗生素治疗的可以入选)。
34. 首次接受试验用药品前存在临床不可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如需通过引流或其他方法控制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心包积液等且经研究者判断不能入组者。对于无需引流的第三间隙积液,需稳定至少2周。如引流时局部使用(如胸腔泄注)过抗肿瘤药物,需同时满足研究治疗首次给药前洗脱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或3周(以短者计)。
35. 合并第二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允许入选以下受试者:
36. a)已根治的实体瘤,在入选研究之前≥5年无活动并且复发风险极低;
37. b)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或恶性雀斑样癌;
38. c)经充分治疗且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原位癌。
39. 严重影响肺功能的中重度肺部疾病,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潜在的肺部疾病,如特发性肺组织纤维化、累及肺部的自身免疫性、结缔组织或炎症性疾病,或肺切除术。
40. 有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肺炎(ILD)病史,需要类固醇维持治疗(类固醇治疗需洗脱14天),或目前患有 ILD患者,或在筛查时无法通过影像学检查排除疑似ILD患者。
41. 现患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或≥Child-Pugh B级的肝硬化。
42. 对任何试验用药品或其组分过敏。
43.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6个月内出现胃肠道穿孔、胃肠道或非胃肠道瘘管或腹腔脓肿。
44. 首次使用试验用药品前3个月内发生任何危及生命的出血事件,包括需要输血治疗、手术或局部治疗、持续药物治疗的情况。
45.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可能增加研究相关的风险、可能干扰对研究结果的解释、或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入组的受试者。
开展地区:重庆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