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3C01联合PD‑(L)1单抗,I‑II期治疗晚期恶性实体瘤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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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适用人群: 18‑75周岁,既往标准治疗进展的晚期不可切除实体瘤患者
  • 用药方案: N‑3C01单药1‑7剂量组,联合PD‑(L)1单抗8‑9剂量组给药
  • 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

药物介绍:N‑3C01可以刺激人外周血NK细胞和CD8+T细胞增殖,不会明显刺激CD4+T细胞、调节性T细胞(Treg)和B细胞增殖,通过调节免疫细胞发挥抗肿瘤作用。
药物机制:N‑3C01选择性促进NK细胞、CD8+T细胞增殖,不扩增抑制性Treg和B细胞,改善肿瘤免疫微环境;联合PD‑(L)1单抗进一步解除肿瘤免疫抑制,增强杀伤肿瘤细胞效果。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N‑3C01,联合PD‑(L)1单抗
适应症:晚期恶性实体瘤

用药方案详情
试验组为N‑3C01单药(剂量组1‑7)以及N‑3C01联合PD‑(L)1单抗(剂量组8‑9),无对照组
研究阶段:I/II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完成首次用药之后可以获得项目相应结算。
2. 试验药物N‑3C01以及联用的PD‑(L)1单抗免费提供。
3. 筛选期间相关检验检查项目由项目承担费用。
4. 全程会有主治医生跟进监测身体情况。
5. 试验期间出现和试验药物相关不良反应可得到对应处理。

入选重点
✅ 年龄18‑75周岁,ECOG体力评分0‑1分。
✅ I‑II期入组既往标准治疗失败的晚期实体瘤人群。
✅ 脏器功能达标,有可测量病灶(单药剂量递增组除外)。
❌ 不稳定脑转移,未经规范处理者不能入组。
❌ 既往用过IL‑2、IL‑15类靶向药物不能入组。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第1部分和第2部分)
1.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3.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PS)为0或1。
4.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5. I期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和不可切除的实体瘤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标准全身治疗后进展或标准治疗不可用、不耐受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确定不合适接受标准治疗;
II期阶段:队列1: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或联合化疗)治疗后进展的晚期NSCLC;队列2:经化疗和/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晚期黑色素瘤;其余:经化疗和/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包括结直肠癌、肾细胞癌、头颈鳞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等研究者认为可能获益的瘤种。
6. 根据RECIST11版,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单药剂量递增研究的参与者除外)。
7. 器官功能水平良好。
• 血液学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⁹/L:血小板计数≥75×10⁹/L;血红蛋白≥90g/L(筛选期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全血输注、成分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药物纠正)。
• 肝功能(筛选期检查前1周内无保肝治疗史):总胆红素(TBL)<1.5x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
• 肾功能:血肌酐<1.5×uln,或血肌酐>1.5×ULN但内生肌酐清除率>50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LN、凝血酶原时间(PT)<1.5×ULN,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的参与者,PT/aPTT/INR维持在抗凝剂预期用途的治疗范围内。
8. 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避孕措施进行避孕,女性参与者或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需采用高效避孕方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第2部分(剂量扩展,队列2a/b/c/d)的其他入选标准

排除标准
1. 患有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合并需干预的颅内原发肿瘤,首次用药前4周无症状、影像学稳定且不用激素除外。
2. 患者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原位癌2年内无复发除外。
3. 伴有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止痛方案稳定的患者可以入组。
4. 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积液无需引流或引流3天无增加可以入组。
5.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或者活动性肺炎;放射性纤维化可以入组。
6. 存在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经过良好控制的部分病症可以除外。
7. 首次用药前1周用系统激素或2周内使用免疫抑制剂;泼尼松≤10mg每日生理替代剂量可以入组。
8. 存在NYHA2级以上心衰、不稳定心绞痛、近三月心梗、需要干预的心律失常等严重心血管问题。
9. 用药前3个月内有显著出血;1个月内咯鲜血≥2.5ml不能入组。
10. 用药前6个月内出现过脑梗死、深静脉血栓、肺栓塞等动静脉血栓。
11. 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或者超过1年肺结核未正规治疗者。
12. 用药前4周有重度感染,2周内存在2级以上需要抗生素治疗的活动性感染。
13. 存在免疫缺陷病史。
14. 活动性乙肝、丙肝、HIV、梅毒并且需要抗病毒治疗者排除。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不良反应未恢复至≤1级,脱发经研究者评估除外。
16. 4周或者抗肿瘤药5个半衰期之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2周内接受姑息放疗者排除。
17. 既往有IL‑15或IL‑2靶向药物治疗史。
18. 用药前4周做过大手术,或者试验期间计划进行大型手术;1周内低创伤诊断性手术可以。
19. 4周内>30Gy非胸部放疗,24周内>30Gy胸部放疗;2周内<30Gy姑息放疗排除,放疗病灶不作为靶病灶。
20. 4周内接种减毒活疫苗或者试验期间计划接种减毒活疫苗。
21. 近4周参加过其它临床试验用药。
22. 既往有器官移植或者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3. 既往对单克隆抗体、融合蛋白药物存在严重过敏史。
24. 存在精神疾病、酗酒、吸毒以及药物滥用情况。
25. 妊娠、哺乳期或者试验期间计划怀孕的妇女。
26. 研究者判断会加大患者风险或者干扰试验结果的其他情况。
研究中心:(全国多中心)
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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