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19/BCMA双靶CAR-T复发难治淋巴瘤I/II期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18-70岁,淋巴瘤
  • 用药方案: 单次静脉滴注给药(剂量未明确,为单次给药);KSVCBD注射液通过慢病毒载体直接感染患者体内的T细胞,使其表达同时靶向CD19和BCMA的双CAR结构。该双CAR设计能够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D19或BCMA抗原,激活T细胞的信号通路(如CD3ζ和共刺激域),导致T细胞增殖、细胞因子释放及对靶细胞的细胞毒性杀伤。通过覆盖两种抗原,该机制可能降低因抗原逃逸导致的复发风险,并增强对异质性B细胞肿瘤
  • 开展地区: 北京

招募淋巴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KSVCBD注射液为第三代、自我失活的慢病毒载体,通过单次静脉滴注给药,将T细胞转化为表达CD19/BCMA双CAR的CAR-T细胞,从而实现体内生成CAR-T细胞。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CD19

适应症:淋巴瘤

研究阶段:其他

用药方案:单次静脉滴注给药(剂量未明确,为单次给药)

药物机制:KSVCBD注射液通过慢病毒载体直接感染患者体内的T细胞,使其表达同时靶向CD19和BCMA的双CAR结构。该双CAR设计能够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CD19或BCMA抗原,激活T细胞的信号通路(如CD3ζ和共刺激域),导致T细胞增殖、细胞因子释放及对靶细胞的细胞毒性杀伤。通过覆盖两种抗原,该机制可能降低因抗原逃逸导致的复发风险,并增强对异质性B细胞肿瘤的清除能力。(:双CAR可能采用串联或并联设计,以协同激活T细胞。)

入选标准:

1. 受试者必须满足以下所有入选标准才可入组本研究;

2. 年龄 18~75岁(含边界值),性别不限;

3. 符合以下诊断及治疗要求的受试者:

4. 经细胞学或组织学确诊的 B-NHL(根据 2016版 WHO淋巴瘤分类):

5. •弥漫大 B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

6. •原发性纵膈大 B细胞淋巴瘤;

7. •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大 B细胞淋巴瘤;

8. •高级别 B细胞淋巴瘤伴 MYC和 BCL2和/或 BCL6重排;

9. •高级别 B细胞淋巴瘤-非特指型;

10. •套细胞淋巴瘤(经病理证实,单克隆 B细胞有 t(11;14)和/或细胞周期蛋白D1过表达;

11. •边缘区淋巴瘤(包括淋巴结或脾边缘带 B细胞淋巴瘤和黏膜相关样组织淋巴瘤[MAL]);

12. 对于 B-NHL,筛选期处于复发或难治状态:

13. 复发定义:至少经标准治疗方案(需含利妥昔单抗)治疗达缓解(包括 PR或 CR)后再次出现疾病进展(PD);

14. 难治定义:应符合以下任一项

15. •至少 4个周期的一线标准治疗(例如,4个周期的 R-CHOP)后,最佳疗效为疾病稳定(SD)或 PD;

16. •至少 6个周期的一线标准治疗后缓解但≤6个月 PD;

17. •一线标准治疗后最佳疗效为 PD;

18. •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SCT)12个月内复发(必需有活检证实)或 PD;如果有接受挽救治疗,则对末次治疗无反应(SD或 PD)。

19. 对于滤泡性淋巴瘤转化的弥漫大 B细胞淋巴瘤(TFL),需既往接受过针对滤泡性淋巴瘤的充分治疗,转化后接受过针对 TFL的至少一次治疗,且末次治疗后复发或难治;

20. 对于套细胞淋巴瘤必须经过含有蒽环类药物或苯达莫司汀的化疗,必须经过含抗 CD20的治疗(CD20阴性除外),必须经过 BTK抑制剂治疗;

21. 对于惰性淋巴瘤(1-3a级滤泡性淋巴瘤和边缘带淋巴瘤)受试者,需既往接受至少二线治疗;

22. 对于其他类型的必须经过抗 CD20的治疗(CD20阴性除外)和含有蒽环类的药物化疗;

23. 根据 IMWG 2014诊断标准,明确诊断为多发性骨髓瘤,且筛选时为复发或难治状态,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24. 既往接受过至少 3线 MM治疗方案(包含蛋白酶体抑制剂、免疫调节剂);连续给予的诱导化疗、造血干细胞移植和维持治疗,如果治疗中间未出现疾病进展,视为 1线治疗;每线治疗至少有一个完整治疗周期,除非对治疗方案的最佳缓解情况为疾病进展;

25. 在最近一次抗骨髓瘤治疗期间或之后 12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或受试者在近 6个月内出现疾病进展,且随后在最近一线治疗中表现出无缓解。疾病无缓解是指治疗期间未能达到微小缓解(MR)或出现疾病进展(PD);

26. 研究者判断对标准治疗不耐受的受试者也可纳入研究。

27. 具有可测量的靶病灶:

28. B-NHL:淋巴结内病灶长径> 1.5 cm,结外病灶长径> 1.0 cm(参照 2014版 Lugano疗效评价标准);

29. MM:根据以下任一标准确定筛选时存在可测量病灶:

30. 血清单克隆副蛋白(M-蛋白)水平≥1.0 g/dL或尿 M蛋白水平≥200 mg/24小时或;

31. 血清或尿液中无可测量病灶的轻链型多发性骨髓瘤:血清免疫球蛋白游离轻链≥10 mg/dL且血清免疫球蛋白 κ/γ游离轻链比值异常;

32. 经流式细胞学和/或组织病理学确认的肿瘤组织 CD19和/或 BCMA表达阳性(可接受经研究者确认的患者既往的 CD19和/或 BCMA病理或流式诊断)。既往接受过抗 CD19和/或 BCMA治疗的受试者,应进行肿瘤活检以确认当前 CD19和/或 BCMA表达阳性。

33. 先前任何治疗引起的毒性必须稳定且恢复到≤ 1级(除外血液学毒性和临床不显著的毒性如脱发除外);

34. 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 2分;

35. 器官功能需满足以下标准:

36. 血常规(血常规检查前 1周内不得适用 G-CSF;或血常规检查前 2周内不得使用聚乙二醇 G-CSF):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ANC)≥ 1.0×109/L;血小板计数(PLT)≥ 50×109/L;血红蛋白≥ 60 g/L;(淋巴瘤骨髓侵犯引起的骨髓抑制除外);

37. 淋巴细胞亚群:CD3+ T淋巴细胞计数 ≥ 200个/μL;

38. 凝血功能:国际标准化比率(INR)≤1.5倍 ULN,且活化部分凝血酶原时间(APTT)≤1.5倍 ULN;

39. 肝功能:血清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倍 ULN(如果伴肝转移,AST、ALT≤5倍 ULN),总胆红素≤1.5倍 ULN;

40.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或肌酐清除率(Cockcroft Gault公式)≥60 mL/min;

41. 心功能:超声心动图(ECHO)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无心包积液;12导联心电图(ECG)无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发现;

42. 肺功能:在室内通气条件下,非吸氧状态的末端血氧饱和度≥92%;无具有临床意义的胸腔积液;

43. 受试者本人和/或伴侣具有生育能力的受试者同意在整个治疗期及治疗后 24个月内使用有效的避孕措施,同时期间不得捐献卵子/精子用于辅助生殖;育龄期女性受试者(接受过绝育手术或绝经≥12个月的女性不被视为有生育能力)在筛选期尿妊娠或血妊娠试验为阴性;

44. 愿意遵守所有研究程序,自愿参加本研究并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排除标准:

1. 符合以下任何一项的受试者不能入组本研究:

2. 预期生存期<3个月;

3. 既往或同时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已治愈或至少 3年无复发的子宫颈原位癌、非侵袭性的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经过根治性治疗局部前列腺癌、根治术后的导管原位癌除外;

4.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allo-HSCT)或 KSVCBD注射液输注前 3个月内进行过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的患者;

5. 单纯髓外软组织浆细胞瘤;

6. 患有浆细胞白血病、华氏巨球蛋白血症、POEMS综合征或原发性 AL淀粉样变性;

7. 既往有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史或存在具有临床意义的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如脑血管缺血/出血、痴呆、小脑疾病、癫痫、失语、痴呆等;

8. 筛选前 12个月内生过心肌梗死、心脏血管成形术或支架植入术、不稳定型心绞痛或其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脏疾病;

9. 心房或心室淋巴瘤受累者;

10. 存在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症状;

11. 正在发生或预计会发生的肿瘤相关的紧急情况且需要在签署知情同意书后 6周内进行治疗(如肿瘤肿块效应、肿瘤溶解综合征);

12. 接受的抗肿瘤治疗药物在计划的 KSVCBD注射液输注前仍处于 5个半衰期内;

13. 在指定时间内使用过以下任何药物或治疗者:

14. 研究药物给药前 8周内接受过放疗(中枢神经系统受累的预防性治疗除外);

15. 研究药物给药前 6个月内使用过阿仑单抗,或 3个月内使用过氯法拉滨或克拉屈滨;

16.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2周内使用过长效病毒逆转录酶抑制剂(例如聚乙二醇干扰素);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周内使用过短效病毒逆转录酶抑制剂(其药物有效成分包括且不限于替诺福韦、恩替卡韦、短效干扰素等同作用机制药物);

17.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使用过病毒整合酶抑制剂(其药物主要成份包括且不限于卡博特韦、多替拉韦等同作用机制药物);

18.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3周内接受过单克隆抗体治疗;

19.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蛋白酶体抑制剂治疗;

20.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2周内接受过细胞毒性药物治疗;

21. 在研究药物给药前 1周内接受过免疫调节剂治疗;

22. 存在未控制的活动性细菌、真菌、病毒感染,或研究者评估不适合参与研究的其他感染;

23. 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抗体阳性,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或乙肝核心抗体(HBcAb)阳性且外周血 HBV DNA阳性,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阳性且 HCV RNA阳性;经研究者判断可使用药物预防或控制的感染除外;

24. 已知患有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需要系统性治疗;

25. 已知对研究中使用的药物或其任何成分存在严重过敏;

26. 妊娠或哺乳期妇女;

27. 入组前 6周内接种过活疫苗者;

28. 签署知情同意书前 3个月内参与其他干预性临床研究,接受过活性试验药物治疗,或在整个研究期间有意参与另一项临床试验或接受方案规定之外的自身免疫性疾病治疗者;

29. 有抑郁症或者自杀倾向的精神疾病患者;

30. 存在其他任何可能影响研究药物安全性和疗效评估的医学状况;

31. 研究者认为存在不适合入选或影响受试者参与或完成研究的其他因素。

开展地区:北京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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