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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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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静脉输注或口服,剂量频率参考同类药物;药物可能通过抑制特定激酶或信号通路(如VEGFR、FGFR等)阻断肿瘤血管生成和细胞增殖,或调节肿瘤微环境增强抗肿瘤免疫。鉴于适应症对PD-(L)1抑制剂耐药,机制可能涉及替代性免疫激活或靶向耐药通路,具体需结合临床数据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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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吉林,河南,浙江,福建,重庆,湖北,陕西,江苏,天津,广东,四川,山西,山东,江西,辽宁,北京,新疆,湖南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JS212和JS212均为针对晚期恶性实体瘤的试验性药物,为小分子或多靶点抑制剂,靶点可能涉及肿瘤血管生成、免疫检查点或信号通路关键激酶。该研究覆盖肾透明细胞癌、尿路上皮癌、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及黑色素瘤,患者既往多线治疗失败,需求为克服耐药并改善预后。
研究基本信息:
药物名称:JS212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I期
用药方案:静脉输注或口服,剂量频率参考同类药物
药物机制:药物可能通过抑制特定激酶或信号通路(如VEGFR、FGFR等)阻断肿瘤血管生成和细胞增殖,或调节肿瘤微环境增强抗肿瘤免疫。鉴于适应症对PD-(L)1抑制剂耐药,机制可能涉及替代性免疫激活或靶向耐药通路,具体需结合临床数据确认。
入选标准:
1. 在签署知情同意书(ICF)时年龄为 18至 75岁(包含 18和 75岁)的受试者,男女均可。
2. 针对瘤种和既往抗肿瘤治疗史:
3. 队列 1:
4. a. RCC:经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透明细胞型 RCC,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出现疾病进展。
5. b. U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UC,既往接受过PD-(L)1抑制剂和含铂化疗或者 ADC治疗(优先入组既往在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阶段未接受过含铂化疗)且经证实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6. c.去势抵抗性前列腺癌(CRPC):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前列腺腺癌(不包括神经内分泌癌);既往接受过雄激素剥夺治疗(ADT)或新型内分泌治疗出现疾病进展(疾病进展定义为受试者在接受去势治疗的同时,发生了下列 3项中的 1项或 1项以上:①PSA进展,定义为至少 2次 PSA水平升高(每次间隔时间≧1周,且筛选时的 PSA水平应≧1ng/mL);氟他胺或比卡鲁胺治疗的患者,停药(分别≧4周和≧6周)后的PSA也必须进展;②RECIST 1.1中定义的疾病进展;③PCWG3标准定义的骨骼疾病进展,即在骨扫描发现有≧2个以上新发病灶)。
7. d.黑色素瘤:经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期或 IV期黑色素瘤,既往接受过化疗治疗和/或 PD-(L)1抑制剂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和新辅助治疗);黏膜型黑色素瘤不要求既往 PD-(L)1抑制剂治疗。
8. 队列 2:
9. a. RCC:经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透明细胞型 RCC,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出现疾病进展。
10. b. UC: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 UC,既往接受过PD-(L)1抑制剂和含铂化疗或者 ADC治疗且经证实疾病进展或不耐受。
11. c.黑色素瘤:经组织学上证实不可切除的 III期或 IV期黑色素瘤,既往接受过化疗治疗和/或 PD-(L)1抑制剂治疗进展(除外末次用药后>6个月内进展的辅助和新辅助治疗);黏膜型黑色素瘤不要求既往 PD-(L)1抑制剂治疗。
12. 队列 3、队列 4和队列 5:
13. a. RCC:经组织学确诊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透明细胞型 RCC,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靶向治疗和 PD-(L)1抑制剂治疗出现疾病进展。
14. b. CRPC:组织学或细胞学检查证实的转移性或不可切除的前列腺腺癌(不包括神经内分泌癌);既往接受过 ADT或新型内分泌治疗出现疾病进展(疾病进展定义为受试者在接受去势治疗的同时,发生了下列 3项中的 1项或 1项以上:①PSA进展,定义为至少 2次 PSA水平升高(每次间隔时间≧1周,且筛选时的 PSA水平应≧1 ng/mL);氟他胺或比卡鲁胺治疗的患者,停药(分别≧4周和≧6周)后的 PSA也必须进展;②RECIST 1.1中定义的疾病进展;③PCWG3标准定义的骨骼疾病进展,即在骨扫描发现有≧2个以上新发病灶)。
15. 提供存档或最近采集的(优先最近采集的)福尔马林固定石蜡包埋(FFPE)肿瘤组织切片至少 5张(队列 3至少 8张,其余队列至少 5张)送至申办方指定的中心实验室进行生物标志物检测,对于部分无法提供合格肿瘤组织样本的受试者,经研究者与申办方讨论同意后也可入组;样本收集的具体队列和切片需求可能随研究策略和进展而调整。
16.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 0或 1分。
17. 预计生存期≥12周。
18. 根据 RECIST v1.1评估标准,至少有 1个可测量病灶(mCRPC患者除外)。
19. 良好的器官功能:
20. | 系统器官|实验室值|
21. | ---|---|
22. | 血液学(首次研究给药前 14天内未接受过输血或血液制品或集落刺激因子)||
23. | 中性粒细胞计数|≥1.5×109/L|
24. | 血小板计数|≥90×109/L|
25. | 血红蛋白|≥90g/L|
26. | 肾功能||
27. | 血清肌酐或|≤1.5倍正常值上限(ULN)|
28. | 参考 Cockcroft-Galut公式肌酐清除率|≥50 ml/min|
29. | 尿蛋白|尿蛋白< 2+(若尿蛋白≥2+,应进行24小时(h)尿蛋白定量,24h尿蛋白定量<2.0g者可以入组)。|
30. | 肝功能|肝功能|
31. | 总胆红素|≤1.5倍 ULN或|
32. |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3倍 ULN(无肝转移)或
33. ≤5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转移)|
34. | 碱性磷酸酶|≤3倍 ULN(无肝及骨转移)或
35. ≤5倍 ULN(如肝癌或存在肝或骨转移)|
36. | 白蛋白|≥25 g/L|
37. | 凝血功能||
38. | 国际标准化值(INR)或
39.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倍 ULN|
40.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或男性受试者须同意在研究用药开始后至末次 JS212用药后 4个月(接受 JS212治疗的男性受试者)或 7个月(接受 JS212治疗的女性受试者)、末次特瑞普利单抗用药后 4个月、末次 JS207用药后 1个月、末次 JS213用药后 6个月的时间段内(以本队列中避孕要求较长者为准)无生育计划且自愿与其伴侣一起采取高效避孕措施;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WOCBP)在首次用药前 7天内血清妊娠试验必须是阴性,且为非哺乳期(具体避孕措施以及 WOCBP定义见第 10.3节);
41. 受试者自愿参加,充分知情同意,签署 ICF,且依从性好。
42. 参加本研究的 CRPC的受试者(队列 1、2、3、4和 5),需同时满足以下入选标准:
43. 持续的黄体生成素释放激素类似物(LHRHA)治疗(药物去势)或既往接受过双侧睾丸切除术(手术去势);未接受双侧睾丸切除术的受试者必须计划在整个研究期间维持有效的 LHRHA治疗;
44. 筛选时睾酮处于去势水平(≦50 ng/dL或 1.73 nmol/L);
45. 经 CT/MRI或放射性骨扫描(99mTc)检查证实具有转移性病灶。
排除标准:
1.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天内行过大手术、放疗(针对局部骨/脑病灶姑息放疗,首次用药前2周内完成即可),首次研究给药前 21天内接受过化疗、免疫治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等抗肿瘤治疗或其他试验性药物或仍处于末次抗肿瘤治疗所接受药物的 5个半衰期内,以较短者为准。
2. 既往抗肿瘤治疗毒性未恢复至≤CTCAE v6.0规定的 1级或者入组/排除标准规定的水平,以下情况除外:经研究者判断控制良好且不影响患者使用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及依从性的相关毒性,经与申办方确认,可以筛选。
3. 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转移。如果既往接受过放疗或者手术等,首次研究用药前 28天内影像学检查提示脑转移稳定且无加重或新发神经系统症状,首次研究用药前两周已经停用激素治疗,允许筛选;对于存在脑膜转移和脑干转移的情况,不管治疗与否均不允许筛选。
4. 存在有临床症状、需要反复处理(穿刺或引流等)的胸腔积液、腹腔积液或心包积液。
5. 存在药物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或具有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6. 有严重的心脑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首次研究给药前 6个月内出现过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YHA]心功能分级≥2级)、有临床意义的室上性或室性心律失常且需要药物干预、需要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3级及以上(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CTCAE] v6.0)静脉血栓/栓塞事件、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脑血管意外;心脏彩超检查左室射血分数(LVEF)<50%;校正的 QT间期(QTc)>480ms(使用 Fridericia方法计算,若 QTc异常,可间隔 2分钟连续检测 3次,取其平均值)。
7. 存在需要类固醇治疗的(非感染性)间质性肺病(ILD)/非感染性肺炎病史(如: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药物性肺炎、放射性肺炎、特发性肺炎等),目前患有ILD/非感染性肺炎,或筛选期影像学显示存在活动性肺炎证据。
8. 研究者判断的肿瘤骨转移所导致的严重骨损伤,包括控制不佳的严重骨疼痛,最近 6个月内发生的或预计近期很可能发生的重要部位病理性骨折和脊髓压迫等。
9. 首次研究给药前 28天内发生过严重感染(CTCAE v6.0>2级),如需要住院治疗的严重肺炎、感染合并症等;或首次研究给药前 2周内发生过需要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或发生原因不明发热>38.5℃。
10. 存在活动性结核、乙型肝炎(乙肝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高于 2000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HCVAb]阳性且 HCV 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11. 有免疫缺陷病史,包括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检测阳性,或已知异体器官移植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12. 有另一种原发性恶性肿瘤病史,但已接受过根治性治疗且无已知活动性疾病(超过 5年)及潜在复发风险较低的恶性肿瘤(如已接受潜在治愈性治疗的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或低风险前列腺癌[如 Gleason评分≤6且局限性疾病,经根治性治疗后无复发证据])除外。
13. 已知对研究治疗药物及其任何组成成分或其辅料过敏或发生过超敏反应。
14. 存在其他可能导致其被迫中途终止研究的因素,如严重的身体或精神疾病或实验室检查异常等,可能增加参与研究的风险,影响治疗依从性,或干扰研究结果,经研究者判断不适合参与本研究的受试者。
15. 参加队列 1、3、4和 5的受试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排除标准,也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16. 既往接受过以 EGFR和/或 HER3为靶点的 ADC治疗,或既往接受过以拓扑异构酶 I抑制剂为毒素载荷的 ADC治疗。
17. 参加队列 2、3、4和 5的受试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排除标准,也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18. 首次给药前 28天内接种过任何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接种活疫苗或减毒活疫苗。
19. 首次给药前 14天内使用过持续 7天以上皮质类固醇(每天>10 mg泼尼松或等效剂量)或其它免疫抑制剂进行系统治疗的患者,允许吸入或局部使用类固醇或≤10 mg/日全身性泼尼松及相当用量同类药物治疗。
20. 首次用药前 2年内存在需要全身治疗(如使用皮质类固醇或免疫抑制药物)的活动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包括但不限于:系统性全身性红斑狼疮、多发性硬化症、类风湿性关节炎、炎症性肠病、血管炎等。但仅使用激素替代疗法可控制的甲状腺、肾上腺或垂体功能减退、Ⅰ型糖尿病,无需系统治疗的银屑病或白癜风,已痊愈的童年时代哮喘/过敏,允许筛选。
21. 既往接受抗 PD-(L)1抗体治疗时发生过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 AE。
22. 参加队列 4的受试者,若符合下列任何一条排除标准,也将不得入组本研究:
23. 筛选期影像学显示肿瘤包绕重要血管或存在明显坏死、空洞,且研究者认为可能会引起出血风险。
24. 首次用药前 28天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
25. 首次用药前 6个月内有消化道穿孔、瘘管、腹腔脓肿,或目前经研究者判断存在空腔脏器穿孔/瘘管形成的高风险因素,如肿瘤浸润空腔脏器壁外层,或活动性炎性肠病(包括溃疡性结肠炎和克罗恩病)、憩室炎、胆囊炎、症状性胆管炎或阑尾炎。
26. 在入组前 6个月内有消化道出血病史,或具有明确的胃肠道出血倾向(包括有出血危险的重度食管-胃底静脉曲张、有局部活动性消化道溃疡病灶以及持续大便潜血阳性)。
27. 存在严重、未愈合或裂开的伤口、活动性溃疡或未经治疗的骨折(经研究者评估无需临床干预的陈旧性骨折除外)。
28. 存在明显出血倾向或严重凝血功能障碍。
29. 首次用药前 14天内使用过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5 mg/天)等抗血小板治疗,或以治疗为目的的抗凝治疗。
30. 既往接受贝伐珠单抗及类似物治疗时发生过导致永久停药的药物相关不良事件。
开展地区:吉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