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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人群:
18-70岁,实体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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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药方案:
剂量递增给药,口服或静脉注射;N-3C01的作用机制可能涉及抑制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上的特定信号通路,从而调节肿瘤微环境,恢复或增强T细胞的抗肿瘤活性。联合PD-(L)1单抗时,可能通过协同作用,既阻断PD-1/PD-L1介导的免疫抑制,又靶向其他免疫逃逸机制,促进免疫细胞浸润和杀伤肿瘤细胞。具体机制需依据临床前数据或药理学研究进一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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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地区:
河南,湖南,上海
招募实体瘤受试者
药物介绍:N-3C01是一种小分子靶向药物,其具体靶点未在提供的信息中明确,但根据研究设计,它可能靶向肿瘤微环境中的免疫调节通路,如T细胞活化或肿瘤免疫逃逸相关分子。该药物拟用于晚期恶性实体瘤的治疗,包括非小细胞肺癌、黑色素瘤、结直肠癌等,尤其在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患者中探索疗效。作为单药或联合PD-(L)1单抗,旨在增强抗肿瘤免疫应答,克服耐药性。
研究基本信息:
适应症:实体瘤
研究阶段:I期
用药方案:剂量递增给药,口服或静脉注射
药物机制:N-3C01的作用机制可能涉及抑制肿瘤细胞或免疫细胞上的特定信号通路,从而调节肿瘤微环境,恢复或增强T细胞的抗肿瘤活性。联合PD-(L)1单抗时,可能通过协同作用,既阻断PD-1/PD-L1介导的免疫抑制,又靶向其他免疫逃逸机制,促进免疫细胞浸润和杀伤肿瘤细胞。具体机制需依据临床前数据或药理学研究进一步确认。
入选标准:
1. 自愿参加试验,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2. 签署知情同意书时年龄为18-75周岁(含两端值),性别不限
3. 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评分(ECOGPS)为0或1(附录1)
4. 预计生存时间≥3个月
5. I期阶段: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的晚期、转移性和不可切除的实体瘤参与者,既往接受过标准全身治疗后进展或标准治疗不可用、不耐受或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确定不合适接受标准治疗;
6. II期阶段:队列1:经免疫检查点抑制剂(单药或联合化疗)治疗后进展的咬期NSCLC;
7. 队列2;经化疗和/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晚期黑色素瘤其它:经化疗和/或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后进展的包括结直肠癌、肾细胞癌、头颈鳞癌、子宫内膜癌、卵巢癌等研究者认为可能获益的瘤种
8. 根据RECIS!11版,至少有1个可测量病灶(单药剂量递增研究的参与者除外)
9. 器官功能水平良好
10. •血液学功能: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0×10°/L:血小板计数≥75×10/L;血红蛋白≥90g/L(筛选期检查前2周内未接受全血输注、成分输血或集落刺激因子[例如: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CSF),粒细胞巨啖细胞集落刺邀因子(GM-CSF),促红细胞生成素(EPO)或血小板生成素(TPO)等药物纠正);
11. •肝功能(筛选期检查前1周内无保肝治疗史):总胆红素(TBL)<1.5x正常值上限(U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xULN;
12. •肾功能:血朋酐<1.5x[U江N,或血肌酐>15×[UN但内生肌酐清除率>5Cml/min(根据Cockroft-Gault公式计算,附录2)
13.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国际标准化比值(INR)<1.5xUN、凝血降虞时间(PT)<1.S×U工N,(正在接受抗凝剂治疗的参与者,P江/aPI1/NR维持在抗凝剂预期用涂的治疗范用内)
14. 在研究治疗期间和研究治疗期结束后3个月内采用蹲孕措施进行避孕,女性参与者或男性参与者的女性伴侣需采用高效避孕方法:非手术绝育的育龄期女性参与者在首次给药前的1周内血清HCG检查必须为阴性,且必须为非哺乳期。
排除标准:
1. 患有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合并需干预的颅内原发肿瘤(如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患者无症状且影像学稳定,无需皮质类固醇治疗或癫痫预防治疗,则不在排除之列);
2. 患者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入组时已控制且2年内无疾病复发证据的宫颈原位癌、乳腺原位癌、基底细胞或鳞状上皮细胞皮肤癌、甲状腺乳头状癌除外);
3. 伴有无法控制的肿瘤相关疼痛;需要止痛药物治疗的参与者必须在进入研究时已经有稳定的止痛治疗方案;
4. 伴有无法控制的胸腔积液、心包积液,或腹腔积液(不需要引流,或引流后3天积液无明显增加者,不在排除之列):
5. 患有特发性肺纤维化、机化性肺炎(如闭塞性细支气管炎)、药物性肺炎、特发性肺炎或筛选时具有临床意义的活动性肺炎证据;放射区存在放射性肺炎(纤维化)病史的患者可参与本研究。
6. 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病史(以下情况不在排除之列:控制良好的I型糖尿病;仅用激素替代疗法控制良好的甲状腺功能减退;不需要全身治疗的皮肤病,例如湿疹、牛皮癣、慢性单纯性苔藓、白癜风、脱发;控制良好的乳糜泻):
7. 首次研究用药前1 周内接受过系统性激素治疗或2 周内接受过其它系统性免疫抑制剂治疗(包括但不局限于环磷酰胺、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等),使用≤10 mg/天泼尼松生理替代剂量或等效剂量者不在排除之列;
8. 显著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史者,包括但不局限于;(1)充血性心衰(NYHA分级>2级);(2)不稳定性心绞痛;(3)过去3个月中发生过心肌梗塞;(4)任何需要治疗或者干预的室上性心律失常或室性心律失常;
9. 首次研究用药前 3个月内出现过显著临床意义的出血症状者。参与者在首次给予研究药物前的1个月内存在明显的咳鲜血、每次咯血量达半茶勺(2.5mL)或以上不能入组;
10. 首次研究用药前6个月内发生的动/静脉血栓事件,如脑血管意外、深静脉血栓及肺栓塞等
11. 通过病史或CT检查发现入组前1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者,或超过1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经工规治疗者:
12. 首次研究用药前 4 周内存在重度感染,包括但不限于需住院治疗的菌血症重症肺炎等:首次用药前 2周内存在需使用系统抗生素治疗的美国国立癌近研究所不良事件通用术语标准版本6.0(CTCAEv6.0)>2级的活动性感染
13. 有免疫缺陷病史;
14. 存在活动性乙型肝炎(HBsAg或者HBeAg阳性且HBVDNA≥500IU/mL)。丙型肝炎(丙肝抗体阳性且 HCV RNA 高于分析方法检测下限)、HIV 血清检测阳性者、梅毒(抗体阳性且RPR/TRUST阳性),且需要抗病毒治疗
15. 既往抗肿瘤治疗导致的不良反应尚未恢复到基线水平或<1级(基于CTCAEv6.0)(脱发等其它不良反应,经研究者判断不影响研究药物的安全性判图的,可不在排除之列):
16.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或抗肿瘤药物的5个半期内接受过抗肿瘤治疗(以较短者为准)(包括手术、化疗、中药、放疗、免疫治疗、生物治疗、激素注疗或用于癌症治疗的试验药物,或在试验药物首次药前2周内接受过针对骨转移的姑息性放疗;
17. 有IL-15或L-2靶向药物治疗史
18.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或预期将在研究期间接受大型手术(以诊断为目的的手术除外):首次研究用荟前1周内接受过诊断性或低创伤性手术;
19.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30Gy的非胸部根治放射治疗者,首次用药前24周内>30Gy的胸部放射治疗者,以及首次用药前2周内接受<30Gy的姑息性放射的参与者(放疗必须在进行筛选期影像学评估前结束,且放疗的病灶不可作为靶病灶):
20. 首次研究用药前 4周内使用减毒活疫苗,或预计研究期间需要使用减毒活疫苗;
21. 首次研究用药前4周内接受过其他临床试验药物治疗者
22. 有器官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3. 对其他单克降抗体/融合蛋白类药物有严重过敏反应病史
24. 己知有精神疾病、酗酒、吸毒或药物滥用等情况:
25. 妊娠、哺乳或研究期间计划怀孕的妇女:
26. 研究者判断可能会增加患者风险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其他任何情况;
开展地区:河南
参与本研究免费获得试验药物与相关检查,可随时无条件退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