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DM2020 FGFR2b抑制剂 肺鳞癌 多线 I期临床试验

正在招募
  • 适用人群: FGFR2b高表达肺鳞癌多线治疗失败患者
  • 用药方案: HDM2020,分4个剂量组(2.7-6.4mg/kg)给药
  • 开展地区: 北京,天津,河北,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

药物介绍

HDM2020(注射用HDM2020)是由华东医药自主研发的一款靶向FGFR2b(成纤维细胞生长因子受体2b)的抗体药物偶联物(ADC)。该药物目前处于临床I期研究阶段,主要针对FGFR2b阳性的晚期实体瘤患者,包括胃癌、胃食管交界癌、鳞状非小细胞肺癌等。其胃癌适应症已获得美国FDA授予的孤儿药资格认定,旨在为特定患者群体提供新的治疗选择。

药物机制

HDM2020通过其抗体部分特异性识别并结合肿瘤细胞表面的FGFR2b蛋白,利用抗原介导的内吞作用进入细胞内部。在细胞内,连接子断裂,释放出强效的拓扑异构酶I抑制剂(毒素载荷)。该毒素通过抑制DNA复制和修复,诱导肿瘤细胞凋亡,从而发挥精准杀伤作用。

用药方案详情
单臂试验,HDM2020
I期临床研究


患者权益
1.  需提供病理报告、既往治疗方案等报名材料
2.  患者随机入组并完成首次用药后结算
3.  探索药物安全性、耐受性及初步疗效
4.  提供4个剂量组给药方案
5.  多中心临床研究覆盖全国多省市


入选重点
✅ 年龄18至75岁,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 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诊为晚期鳞状非小细胞肺癌
✅ FGFR2b高表达(≥10%肿瘤细胞IHC染色为2+或3+)
❌ 既往接受过含Top I抑制剂的ADC药物治疗
❌ 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角膜疾病等眼部疾病


入选标准
1.能够理解并自愿签署经机构审查委员会(IRB)或独立伦理委员会(IEC)批准的书面知情同意书(ICF)的受试者,或其法定监护人(如适用)。
2.年龄在18岁至75岁(包括18岁和75岁)的男性或女性受试者。
3.受试者必须为经组织学或细胞学确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小细胞肺癌患者,组织类型要求为鳞状细胞癌。且既往接受过充分的标准治疗失败,或无法耐受标准治疗,或无有效的标准治疗方案。要求受试者既往针对复发转移病灶接受过含铂化疗及抗PD1/PDL1治疗失败。
4.受试者需提供存档或者新鲜的肿瘤组织样本,用于进行FGFR2b的前瞻性检测;只有FGFR2b高表达的受试者才能被纳入研究。FGFR2b高表达:在细胞膜上,≥10%的肿瘤细胞IHC染色为2+或3+(此界值可能会根据前期研究结果进行调整)。
5.东部肿瘤协作组体力状态评分(ECOG PS)为0或1
6.预期生存期>3个月。
7.根据RECIST v1.1(附录3)标准,受试者须至少具有一个可测量病灶(位于既往接受过放疗区域的肿瘤病灶,除非有充分证据显示其在放疗后出现明确的影像学进展,否则不被视为可测量病灶;此外,受试者的可测量病灶应排除活检病灶)。
8.筛选期实验室检查结果应表明参与者具备良好的器官功能(在筛选期实验室检查前14天内,不得使用细胞生长因子或其他纠正性药物)。对于筛选期间实验室检查异常,根据研究者判断,允许复测一次:
a) 血液学:中性粒细胞绝对计数≥1.5×109/L(1500/mm3);b) 血小板计数≥100×109/L(在检查前14天内未接受过血小板输注);c) 血红蛋白≥9.0 g/dL(在检查前30天内未接受过红细胞输血);d) 肝脏:a) 血清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对于确诊为吉尔伯特综合征的患者,总胆红素水平<3倍ULN;b) 天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3×ULN(正常值上限);若受试者有肿瘤肝转移,则ALT和AST≤5×ULN。c) 血清白蛋白(ALB)≥30 g/L(在检查前21天内未接受人白蛋白输注);
e) 肾功能:肾小球滤过率(eGFR)≥60 mL/min(基于血肌酐的CKD-EPI公式计算,参见附录4)。
f) 凝血功能:凝血酶原时间(PT)和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1.5×ULN(除非受试者正在接受抗凝治疗,且在筛选时凝血参数[凝血酶原时间(PT)/INR和APTT]处于抗凝治疗的预期范围内)。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WOCBP)须同意自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研究治疗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采用两种适当的屏障避孕措施,或采用屏障避孕措施加激素避孕措施;或在研究期间完全避免与异性发生性行为;男性受试者须同意自首次给药起至末次给药后7个月内采取充分的避孕措施(参见附录5)。
10.受试者应有意愿和能力完成定期访视、治疗计划、实验室检查和其他试验流程。
排除标准
1.既往接受过含Top I抑制剂的ADC药物治疗的受试者。
2.患有活动性或慢性角膜疾病、角膜移植史、角膜炎、角膜结膜炎、角膜病变、角膜擦伤、眼部炎症或溃疡、其他活动性眼部疾病,以及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角膜疾病的受试者;这些疾病会干扰对潜在药物诱导性角膜病变的充分监测。
3.接受过以下治疗的受试者:
a)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曾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阑尾切除术、肿瘤活检等小手术);b)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累及骨髓(相当于骨盆骨髓区域)的放疗或大面积放疗;c)受试者首次给药前2周内接受过局部放疗(如胸椎、肋骨放疗);d)受试者持续接受全身性皮质类固醇治疗(>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如果全身性皮质类固醇的剂量已稳定4周,则允许使用低剂量皮质类固醇,例如≤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e)受试者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标准化疗、免疫治疗或其他全身性抗肿瘤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任何试验用药品(IMP)治疗;或在首次给药前4周内接受过靶向治疗药物。注:上述治疗药物如5个半衰期小于4周,则以时间较短者为准(需距离首次研究药物给药至少2周结束治疗)。
f)受试者在首次研究用药前1周内曾接受具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草药或中成药。
4.过去5年内患有活动性恶性肿瘤的受试者,但参与本研究的肿瘤以及已局部治愈的肿瘤(如皮肤基底细胞癌、皮肤鳞状细胞癌、浅表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和乳腺癌原位癌)除外。
5.因既往治疗或其他抗癌疗法导致的相关AE尚未恢复(恢复至≤1级或基线水平)的受试者(脱发、≤2级感觉神经病变,或其他研究者认为不构成安全风险的≥2级AE可接受)。
6.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的受试者。有脑转移的患者,若未经治疗但无症状,或治疗后影像学显示至少4周内疾病无进展,且至少2周内无需使用类固醇或抗癫痫药物的,可考虑入组。有脑膜转移的受试者,无论是否有症状,均必须排除。
7.具有以下任何心血管/脑血管疾病、症状或表现的受试者:
a)静息状态下平均QTc(采用Fridericia公式校正的QT间期):≥470毫秒;ECG QTc需在10分钟内测量三次,取其平均值(每次测量之间至少间隔1分钟),QT间期的测量应从QRS波群的起始点到T波的终点;或有先天性长QT综合征的个人或家族病史;b)静息心电图在节律、传导或形态方面存在任何具有临床意义的异常,例如三度房室阻滞;既往有临床意义的室性心律失常病史(如持续性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和尖端扭转型室性心动过速);c)左心室射血分数(LVEF)<50%;d)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心肌收缩力下降相关病史且出现相关症状(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NYHA≥III级));研究药物给药前6个月内存在脑血管疾病病史且出现相关症状(如冠状动脉/外周动脉旁路移植术、脑梗死、脑出血或短暂性脑缺血发作引发相关症状);e)经药物治疗仍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 mmHg和/或舒张压≥100 mmHg)。


研究中心:
安徽、北京、重庆、福建、广东、贵州、河北、黑龙江、河南、湖北、湖南、吉林、江苏、江西、上海、山东、四川、天津、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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